平远县“4•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梅州市应急管理局  时间:2019-05-13 11:07:5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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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4月2日7时56分,平远县八尺镇八尺村大弯里弯道路段(206国道2095KM+380M)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总计约1万元(不含赔偿费和丧葬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4月4日,梅州市政府批准成立了平远县“4·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温勇登担任。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负责查清事故情况,坚持调查和整改并重。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到相关单位调查取证和了解情况,查阅技术鉴定材料、管理台账等有关资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4月2日8时4分,平远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群众电话报案,在206国道平远县八尺镇路段发生交通事故。接警后,平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八中队值班民警即赶赴事故现场,当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初步了解到是一辆白色小型轿车与一辆红色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现场路面上躺着2人,道路西侧路外躺着1人,3人均伤情严重,于是立即向大队领导报告。平远县公安交警大队随即启动相关应急机制,分别向县委、县政府、县公安局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了事故情况。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副省长、公安厅厅长李春生同志、省公安厅副厅长孙太平同志,市委书记陈敏同志、市长张爱军同志,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李远青同志和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宁惠军同志分别作出指示批示,要求做好死者家属的安抚和善后工作,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李昌龙同志率市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赶赴平远,现场指导事故调查、善后处理工作;省公安厅交管局副处长王惠棠同志带队到平远县指导事故处置工作。平远县委、县政府启动应急预案,成立事故调查善后处置工作小组,开展相关工作。

  (三)事故善后工作

  事发当天,平远县政府成立平远县“4·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副县长陈远航同志,副组长为副县长兼公安局长张善波同志,成员有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安抚组、與情管控组、维稳防控组、应急处突组和隐患排查七个组分别开展工作,目前,受害人家属均情绪稳定,事故善后处理工作有序进行中。

  二、事故相关情况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1、邝华裕,男,24岁,广东省平远县差干镇加丰村洋坑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的维保技工,持有准驾车型为“C1”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18-4-20,实习期至2019-4-19,经查询,当事人邝华裕无交通违法、扣分和交通事故信息记录。在事故中驾驶粤MMA672小型轿车,车内未乘坐其他人员,其本人在事故中未受伤。

  2、肖九庆,男,50岁,广东省平远县八尺镇八尺村下寨人,在家务农,持有准驾车型为“E”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06-1-11,有效期至2022-1-11,经查询,当事人肖九庆事发前三年内无交通违法、扣分和交通事故信息记录。在事故中驾驶粤MX9631普通二轮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后座搭乘赖小春和谢秀兰,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3、赖小春(肖九庆妻子),女,49岁,广东省平远县八尺镇八尺村下寨人。在事故中乘坐肖九庆驾驶的粤MX9631普通二轮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4、谢秀兰,女,54岁,广东省平远县八尺镇凤头村茶盘下人。在事故中乘坐肖九庆驾驶的粤MX9631普通二轮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当场死亡。

  (二)肇事车辆的基本情况

  1、粤MMA672小型轿车

  登记所有人是邝华裕,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品牌型号:东风日产牌DFL7160VBNH2,发动机号码416116G,车辆识别代号LGBH52E04KY626592,注册和发证日期为2019-2-20。核定载5人,肇事时乘坐驾驶员1人。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远支公司购有交强险(保单号PDZA201944140000010624)和商业险(保单号PDAA201944140000009764),其中,第三者责任险100万。经查询,该车在事发前无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信息记录。

  2、粤MX9631普通二轮摩托车

  登记所有人是肖九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品牌型号:速卡迪牌SK125-2,发动机号码A5061748,车辆识别代号LP6PCJ3B9A0303098,初次登记日期2011-2-22。检验有效期止2013-2-28,已达到报废标准。保险有效期止2012-2-22。核定载2人。经查询,该车在事发前三年内无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信息记录。

  (三)死亡人员情况

  1、驾驶员肖九庆,男,50岁,广东省平远县八尺镇八尺村下寨人。

  2、乘坐人赖小春(肖九庆妻子),女,49岁,广东省平远县八尺镇八尺村下寨人。

  3、乘坐人谢秀兰,女,54岁,广东省平远县八尺镇凤头村茶盘下人。

  (四)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经调查认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总计约1万元(不含赔偿费和丧葬费)。

  (五)事故现场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现场位于206国道2095KM+380M平远县八尺镇八尺村大弯里路段,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平远县城,北往江西省寻乌县南桥镇,东侧路肩外临水,路肩处设有钢护栏,西侧为山体,路肩与山体间设有宽0.58米的水沟。道路全宽12.90米,划有道路中心线和机动车道边缘线,单向一条机动车道,其中,机动车道宽4.25米,道路两边非机动车、行人混合道宽1.53米。事发地点为连续弯路处,水泥路面,路面平坦、干燥。天气:阴天。

  三、事故现场的勘查记录和相关检验鉴定情况

  (一)肇事车辆的现场停止位置

  1.粤MMA672小型轿车停于道路西侧路边上,右前轮已驶出有效路面0.37米,右后轮距道路西侧路缘2.15米;左前、后轮分别距道路西侧路缘0.15米和2.65米。

  2.粤MX9631二轮摩托车掉落至粤MMA672小型轿车北端的道路西侧水沟里,车头朝北,摩托车后轮轴心距轿车右前轮9.50米。二轮摩托车前、后轮分别距道路西侧路缘0.93米和0.86米。

  (二)地面痕迹

  在现场小型轿车的南端距道路西侧路缘1.85米处开始,往北至现场二轮摩托车位置间形成一条弧长为13.70米的摩托车刮地痕,起点至小型轿车左前轮6.45米。

  (三)人体痕迹

  现场分别有三处血迹。1、轿车左前车门下的血迹为穿军鞋女性受害者流出,面积0.45×0.20平方米;2、轿车右后侧北端处血迹为另一名女性受害者流出,面积0.40×0.50平方米;3、轿车右前方北端路外水沟墙顶的山脚下血迹为男性受害者流出,面积0.70×0.35平方米。

  (四)散落物分布情况

  二轮摩托车刮痕起点往南6.30米处可见有轿车白色漆片,该漆片距西侧路缘3.50米。该漆片起,往北至二轮摩托车位置范围的西侧路面及路肩上,分布有大量的轿车和摩托车的碎片。

  (五)肇事驾驶员的乙醇和常见毒品的检验鉴定

  1.粤MMA672小型轿车驾驶员邝华裕,在事故现场用酒精测试仪进行吹气测试的结果为“0mg/100ml”;随后还抽取了邝华裕血样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血液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结果为“未检出乙醇成分”;提取尿样进行常见毒品成分检验,结果均呈“阴性”。

  2.粤MX9631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肖九庆,因其在事故中受伤后死亡,无法进行吹气测试,经尸检中抽取心血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血液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结果为“未检出乙醇成分”。

  (六)肇事车辆的检验鉴定

  1.碰撞受损痕迹:(1)粤MMA672小型轿车的车头中间部置与二轮摩托车发生正面碰撞,碰撞部位致保险杠往里凹陷变形、引擎盖往里凹陷变形并向上弹起;保险杠左侧部位及左前轮因与道路西侧水沟墙体碰撞,致左前角部位严重受损、左前轮胎爆裂;前档风玻璃中间位置被撞击形成直径为14.5厘米的圆洞,周边震裂;前座驾、乘位置的安全气囊均已打开。(2)粤MX9631普通二轮摩托车的前轮从车体中脱落,前减震断裂,仪表总成损坏脱落,油箱上面及侧面很里凹陷变形。

  2.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经委托平远县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验鉴定,肇事双方车辆的检测结果:(1)因受检车辆在事故中严重受损,无法进行动态检测;(2)人工检测结果判定为肇事双方车辆外观均不合格。

  3.肇事车辆行驶速度的检验鉴定。肇事车辆碰撞前的行驶速度,经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结果:因事故现场无视频,根据平远交警大队提供的鉴定材料,不足以进行准确分析计算,不能作出鉴定意见,故终止鉴定。

  (七)尸体法医学死亡原因的检验鉴定

  1.死者肖九庆尸体:经委托平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结果为死者肖九庆检见与接触面积较大的钝性物体重力撞击致重度颅脑损伤合并血气胸死亡的尸体征象。

  2.死者赖小春尸体:经委托平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结果为死者赖小春检见与接触面积较大的钝性物体重力撞击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的尸体征象。

  3.死者谢秀兰尸体:经委托平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结果为死者谢秀兰检见与接触面积较大的钝性物体重力撞击致重度颅脑损伤合并血气胸死亡的尸体征象。

  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1.邝华裕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车辆偏离正常行驶方向,越过道路中心线驶至道路左侧路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是造成事故的主要过错。

  2.肖九庆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二轮摩托车,超载,驾、乘人员3人均未戴安全头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是造成事故的次要过错。

  3.谢秀兰、赖小春无造成事故的原因。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的有关规定,确定当事人责任如下:邝华裕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肖九庆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赖小春无责任;谢秀兰无责任。

  五、事故的原因、暴露出的问题和事故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邝华裕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车辆偏离正常行驶方向,越过道路中心线驶至道路左侧路面。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的规定,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肖九庆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二轮摩托车,超载,驾、乘人员3人均未戴安全头盔,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两轮摩托车只允许在后座位置搭载一人,但不得搭载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第二款“摩托车行驶时,驾驶人以及乘坐人员应当配戴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安全头盔,并系扣牢固。驾驶人应当督促乘坐人员正确使用安全头盔,不行在乘坐人员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头盔的情况下驾驶摩托车。”的规定,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暴露出的问题

  1.平远县八尺镇政府。严格执行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不实,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对辖区内机动车“一车一档、一人一档”全面摸排造册和对机动车驾驶员劝导、道路交通宣传教育等工作做得不够,效果不明显。

  2.平远县公安交警大队。组织依法查处摩托车无牌无证和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力度不够,道路交通专项治理不到位,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落实不够到位。

  3.平远县公安交警大队八尺中队。依法查处摩托车无牌无证、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不力,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落实不够到位。

  (四)事故责任认定

  事故调查组认定,平远县“4•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非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和单位问责建议

  (一)追究责任人员建议

  1.邝华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吊销其的机动车辆驾驶证。

  2. 肖九庆在事故中已经死亡,建议公安交警部门依法注销其的机动车辆驾驶证。

  (二)单位问责建议

  1. 建议平远县八尺镇政府向平远县政府做出深刻检查,县政府挂点联系领导对八尺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道路交通的负责人进行约谈。

  2. 建议平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向县公安局做出深刻检查,分管交警的局领导按照有关规定对交警大队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3.建议平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八尺中队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做出深刻检查,大队主要领导按照有关规定对中队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七、事故防范措施

  平远县政府要认真总结并吸取这起事故的惨痛教训,针对涉及摩托车交通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开展道路交通整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一)强化责任担当压实安全生产责任

  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由当地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第一召集人,负责推动落实辖区内道路交通治理具体机制、责任人员、经费保障。加强监管,督促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落实“两站两员”实现实体化运作

  县、镇党委政府要建立完善“两站两员”领导体系,建立新型农村交通安全力量体系,县公安交警大队要形成机制定期向乡镇和村通报本辖区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情况,镇和村要摸清辖区内机动车、驾驶人底数,制订台账清单,针对性地制定节假日、赶集赶圩、红白喜事和周末巡查劝导方案,及时劝导轻微违法行为,对不听劝导,经常存在交通违法行为单位和个人要定期向公安交警部门汇报,形成公安交警、镇和村信息互联,对个别严重违法单位和个人要将有关信息报送征信管理、保险监管部门,与个人和企业征信相结合。

  (三)坚决整治摩托车等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

  严格治超联合执法,加大超载超限违法行为整治,严厉查处企业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制定切合本地实际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方案,从严整治无牌无证、超载超速、不戴安全头盔等行为。健全长效治理机制,特别是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安保期间,从严打击机动车酒驾醉驾违法违规行为。

  (四)全面开展道路交通隐患排查治理

  县、镇政府要强化道路安全管理,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一隐患一方案”要求,配套安全隐患整改资金,保证治理率100%。针对重点车辆、运输企业、货源企业和重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提出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间、责任、资金、措施和预案“五落实”。落实“两站两员”工作经费,完成“平安村口”五个一建设工程。

  (五)强化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交通安全意识

  积极开展普法宣传,利用农村、社区、学校、执法窗口、客运场所等宣传阵地,加大《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和摩托车“有牌证、戴头盔、限两人、靠右行”相关安全知识宣传,开展“礼让行人”、“学生安全路”系列主题宣传活动,推进曝光警示工作,运用智慧城市“人面识别”技术,定期通过新闻媒体、户外大屏、广告屏、提示板等集中曝光一批未按规定让行、酒驾醉驾等交通违法行为,公告一批终生禁驾名单,曝光一批主体责任不落实的运输企业,增强交通参与人遵章守法的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