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9·1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协调监督科  时间:2019-01-08 16:21:38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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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9·1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8年9月19日20时58分,在205国道2599KM+200M梅县区白渡镇觉慈加油站路段,发生一起5人当场死亡,3车严重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0万元(不包括死亡人员赔偿费和丧葬费等)。

事故发生后,副省长、省公安厅长李春生、省公安厅副厅长孙太平,市领导陈敏、爱军、远青、俊钦、泽桐同志等领导第一时间作出批示指示。要求全力抢救伤员,查明事故原因,全力做好善后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安厅 交通运输厅 教育厅印发〈广东省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等规定,9月21日,梅州市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市领导远青同志任组长,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安全监管局、总工会和属地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梅州市“9·1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梅州市纪委监察委、深圳市交通运输委、深圳市公安交警局有关同志参加。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到相关单位调查取证和了解情况,查阅询问笔录、技术鉴定材料、管理制度等有关台账资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及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的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的经过

2018年9月19日,黄天枢驾驶粤BFL48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B9195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205国道由蕉岭县往梅县区方向行驶。20时58分,行至205国道2599KM+200M梅县区白渡镇觉慈加油站路段时,因雨天路滑采取措施不当,车辆失控驶向左侧车道,先后碰撞相对方向正常行驶由何卫新驾驶的粤MM5499号小型轿车(载钟舒珍、钟天生、吴玉琴)和由曾维良驾驶的粤M7173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M7169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造成何卫新、曾维良、钟舒珍、钟天生、吴玉琴等5人当场死亡,3辆车严重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的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市领导俊钦同志第一时间率领市、县公安、安监、交通、公路、消防、医疗等相关部门人员,赶赴现场组织救援处置,至20日0时15分,事故现场救援处置完毕,交通恢复正常,未发生次生事故。随后,俊钦同志在梅县区白渡镇政府主持召开市、县两级部门会议,传达贯彻和落实省市领导批示、指示精神,要求成立事故协调处置组,分别负责综合协调、事故调查、善后维稳、舆情应对等工作,协调指导梅县区落实好属地责任,及时向省市续报情况并发布通稿引导舆论,压实各级各部门责任,做好死者家属亲属安抚和善后工作,制订应急预案,防止不稳事件发生。经查梅县区公安局等部门对事故应急处置履职到位。

驾驶员黄天枢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发生事故次日被刑事拘留,经梅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逮捕,肇事车辆及尸体、血液检验已作出鉴定,在对事故进行证据公开后,于2018年9月25、26日将认定书送达当事各方,各方均对认定无异议。

二、事故相关情况

(一)肇事车辆驾驶人基本情况

1.黄天枢,男,39岁,广东省五华县岐岭镇凤凰村上马石人,驾驶证档案编号:441400403586,准驾车型:A2,初次领证日期:2000年1月4日,有效起始日期:2012年1月4日,有效期十年,当前状态正常,驾驶粤BFL48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B9195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无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

2.何卫新,男,49岁,广东省梅县区松源镇五星村瑶福人,驾驶证档案编号:441601757095,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日期:2016年11月9日,有效起始日期:2016年11月9日,有效期六年,当前状态正常,驾驶粤MM5499号小型轿车,无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

3.曾维良,男,44岁,广东省蕉岭县新铺镇长江村垅坎13号人,驾驶证档案编号:441400202337,准驾车型:A2E,初次领证日期:1993年9月18日,有效起始日期:2009年9月18日,有效期十年,当前状态正常,驾驶粤M7173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M7169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无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

(二)肇事车辆基本情况

1.粤BFL48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机动车所有人:深圳市惠兴物流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盐田路金港6栋21H。车辆实际支配人:黄天枢,车辆型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品牌型号:乘龙牌LZ4181M5AB,发动机号:LG2L8J00236,车辆识别代号:LGGG3DV27JL520805,车辆初次登记日期:2018年5月21日,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5月31日,核载牵引质量:35吨,实载货物约7吨,该车第一份保险投保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者险100万,交强险保险单号:10590003900430180900,商业险保单号:10590003900441856281, 该车第二份保险商业险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者险300万,保险单号:PZBM201844020000001451。无交通违法记录。

2.粤B9195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机动车所有人:深圳市惠兴物流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盐田路金港6栋21H,车辆实际支配人:黄天枢,车辆型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车辆品牌型号:中集牌ZJV9400TJZ,发动机号:无,车辆识别代号:LJRC12384H1044105,车辆初次登记日期:2018年5月18日,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5月31日,无交通违法记录。

3.粤MM5499号小型轿车,机动车所有人:何卫新,地址:广东省梅县区松源镇五星村瑶福,车辆型号:小型轿车,车辆品牌型号:江淮牌HFC7151EAV,发动机号:G3528036,车辆识别代号:LJ12EKR20G4051345,车辆初次登记日期:2016年11月4日,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30日,该车交强险投保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10528003900320742493。无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

4.粤M7173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机动车所有人:傅伯雄,地址:广东省蕉岭县文福镇长隆村山下,车辆型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品牌型号:华菱之星牌HN4250B43C4M5,发动机号:118C04304,车辆识别代号:LZ5N4CD39JB005916,车辆初次登记日期:2018年5月22日,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5月31日,该车交强险投保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强险保险单号:AGUZ121CTP18B287783S,商业险保单号:AGUZ121Y148B243746K。无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

5.粤M7169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机动车所有人:傅伯雄,地址:广东省蕉岭县文福镇长隆村山下,车辆型号:重型罐式半挂车,车辆品牌型号:星马牌AH9400GXHLA,发动机号:无,车辆识别代号:L1ABFA538J1050233,车辆初次登记日期:2018年5月22日,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5月31日,无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

(三)相关企业基本情况

深圳市惠兴物流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盐田区盐田路金港6栋21H,法定代表人:黎雪霞,成立日期:2007年03月16日,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粤交运管许可深字440300059679号,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证件有效期:2017年02月16日至2019年02月09日。公司共23人,其中办公室7人,司机16人。

(四)事故现场勘验调查情况

现场有三辆肇事车辆,一辆为粤BFL48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B9195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一辆为粤MM5499号小型轿车,一辆为粤M7173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M7169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粤BFL48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B9195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驶过左边车道与相对方向车辆相撞,其右前轮侧滑痕长27.5米,右后轮距离中间双黄实线2.8米;粤MM5499号小型轿车左后轮向后挫痕长12.6米,起点离右路边8.65米,左后轮停定位置离中间双黄实线7.85米;粤M7173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M7169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左后轮离中间双黄实线3.9米;三车严重损坏。

(五)死亡人员基本情况

1.何卫新,男,49岁,广东省梅县区松源镇五星村瑶福人,系粤MM5499号小型轿车驾驶员。

2.曾维良,男,44岁,广东省蕉岭县新铺镇长江村垅坎13号人,系粤M7173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

3.钟舒珍,女,47岁,广东省梅县松源镇五星村瑶福人,乘坐粤MM5499号小型轿车,系何卫新的妻子。

4.钟天生,男,79岁,广东省蕉岭县三圳镇台塘村大坪人,乘坐粤MM5499号小型轿车,系何卫新的岳父。

5.吴玉琴,女,66岁,广东省蕉岭县三圳镇台塘村大坪人,乘坐粤MM5499号小型轿车,系何卫新的岳母。

(六)道路基本情况

肇事地点位于205国道2599KM+200M梅县区白渡镇觉慈加油站地段,下坡,水泥路面,路宽18米,双向四车道,南北走向,南往梅州城区方向,北往蕉岭方向,中间双黄实线分隔,该路段按标志标线按设计图纸施工,标志齐全,标线明确,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目前技术状况良好,满足行车行人安全通行要求,符合二级公路标准。经查对公路负有监管和养护责任的梅县区公路局履职到位。

(七)天气情况

事发时下雨,路面潮湿。

(八)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0万元(不包括人员死亡赔偿费和丧葬费等)。

三、检验鉴定情况

(一)驾驶人血液检验

经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3名驾驶人血液进行乙醇定性定量分析、常见毒品定性分析,作出梅市公(司)鉴(化)字[2018]09037号理化检验报告,检测结果为黄天枢、曾维良二人未检出乙醇成分;何卫新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低于10mg/100mL。

(二)事故车辆行驶速度及安全技术性能检验

经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肇事的3辆车进行检验鉴定,作出康怡司鉴中心[2108]梅车速鉴意字第28号、29号、30号、31号、32号五份鉴定书,鉴定结果分别为:粤BFL48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其挂车的行驶速度约为67.14km/h~72.32km/h,肇事时车况正常;粤MM5499号小型轿车行驶速度约为50.94km/h~54km/h, 肇事时车况正常;粤M7173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其挂车行驶速度未能检出,肇事时车况正常。

(三)尸体检验鉴定

经广东省梅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5具尸体进行死因法医学检验,结论为:何卫新胸部挤压致严重血气胸呼吸衰竭而死亡;曾维良内脏破裂出血死亡;钟舒珍严重颅脑损伤死亡;钟天生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吴玉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黄天枢驾驶机动车在夜间及雨天未降低行驶速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车辆,在路面湿滑的下坡路段,越过道路中心双黄实线,与对面车辆发生碰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全部责任。

(二)间接原因

长下坡路段,夜间及下雨天气,路面湿滑,是造成此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定性

经调查组认定,梅州市“9·1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肇事司机追究责任建议

黄天枢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未靠右侧通行,在夜间及雨天未降低行驶速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全部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依法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二)相关企业行政处罚建议

深圳市惠兴物流有限公司是粤BFL485(粤B9195挂)机动车的所有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每月收取黄天枢管理费600元,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没有组织制定和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不到位,驾驶员管理不到位,营运车辆动态监控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建议梅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该企业进行处罚。

六、整改防范措施

深圳市港航和货运管理局,梅州市公安、交通运输、公路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大道路交通隐患排查治理,坚决遏制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提出如下整改措施:

(一)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深圳市、梅州市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大对运输企业的监督管理力度,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对运输企业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加大对重点车辆动态监控管理,从源头预防交通事故发生。

(二)加快建设公路生命安全防护工程

为有效减少国道G205线梅县区段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

发生,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梅县区要高效率严标准建设国道G205线梅县区段(包括白渡至城东、锭子桥至南口段)合计39.41公里的生命安全防护工程。完善路侧混凝土护栏、钢护栏、中央混凝土护栏(白渡至城东段)、标志标线、道口柱、示警桩、轮廓标、黄闪灯等安全设施。

(三)加大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

梅县区交通运输、公路、公安交警等部门要联合开展对辖区公路危险路段、事故多发地段、平面交叉路段及交通标志、标线等进行全面排查,提出治理意见,落实整改责任,规范完善档案资料。加强车辆、人口密集地段安全整治,完善相关公路基础设施;针对G205线混合交通复杂、车辆超速严重的情况,增设测速限速设施、交通信号灯和路灯(白渡至城东段),监督沿线企业规范设置厂区路口交通安全设施;强化路面保洁,城东至白渡段沿线工厂企业众多,沿线车辆漏散特别严重,公路维护部门要强化路面保洁工作,对遮挡视线的树枝和绿化进行修剪,确保行车视线不受影响。

(四)继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双微”、农村“大喇叭”、短信、悬挂横幅、发放宣传彩页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活动。各镇(街)要充分发挥“两员两站”作用,要通过各种有效的手段,提高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