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7·1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协调监督科  时间:2018-11-07 17:00:0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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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1日12时15分左右,在G205国道2655KM+180M兴宁市径南镇黄坑村路段,发生一起3人死亡、1人受伤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省、市领导分别作出了批示,要求全力抢救伤员,查明事故原因,做好善后工作。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伤员,指导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7月16日,梅州市政府批准成立了由梅州市安监局局长温勇登同志任组长,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安全监管局、公路局和总工会以及兴宁市政府有关负责同志为组员的梅州市“7.1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市监察委人员参加调查。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到相关单位调查取证和了解情况,查阅询问笔录、技术鉴定材料、管理制度等有关台账资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及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的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的经过

7月11日12时15分许,林立伟驾驶粤M1F567号小型轿车乘载三人(林具良、刘战生、张传清),由梅县区方向沿G205国道往兴宁市城区方向行驶,行至G205国道2655KM+180M兴宁市径南镇黄坑村路段,会车时跨越道路双黄实线,驶入对向车道与相对方向由叶国焕驾驶的赣G67081号重型自卸货车(未装载货物)发生碰撞,造成驾车人林立伟当场死亡,乘车人林具良、刘战生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乘车人张传清受伤及车辆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的应急处置情况

1. 现场处置。兴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报警情后,立即向梅州市公安交警支队和兴宁市公安局领导汇报,迅速部署相关人员前往现场处置,组织派出所、交警、消防、安监、公路、径南镇等单位力量开展抢救,指导现场调查等工作。

7月12日上午9时,兴宁市常务副市长徐甦,副市长、公安局长曾招强立即主持召开了兴宁市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处置“7.11”事故工作会议,迅速成立事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全力抢救伤员,做好死伤者家属的安抚善后工作。

2. 应急救援成效。整个救援行动在梅州市各级政府领导组织下有序开展,救援过程无次生衍生事故发生,无救援人员伤亡,救援工作安全顺利。现场勘查过程中,车辆在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下有序通过事发现场,未造成交通堵塞。当日15时30分,事故现场清理完毕并恢复通车。

二、事故相关情况

(一)驾驶人基本情况

1. 粤M1F567号小型轿车驾驶人:林立伟,男,26岁,住址:广东省兴宁市龙田镇碧圆村老林屋8号,驾驶证号码:4414811992*******2,准驾车型:C1,信息平台显示驾驶证状态正常(C1与所驾粤M1F567号车的资格相符)。

2. 赣G67081号车驾驶人:叶国焕,男,40岁,住址: 广东省梅县石扇镇村南村湖下叶屋,驾驶证号码:4414211977*******7, 准驾车型:A2E,信息平台显示驾驶证状态正常(A2与所驾赣G67081号车的资格相符)。

(二)人员伤亡情况

1.林立伟(驾驶员),男,26岁,兴宁市龙田镇碧园村老林屋,身份证号:4414811992*******2,死亡原因: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详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兴公(司)鉴(法尸)字〔2018〕07006号)。

2.林具良(乘车人),男,31岁,兴宁市龙田镇碧园村老林屋,身份证号:4414811987*******9,死亡原因: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详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兴公(司)鉴(法尸)字〔2018〕07007号)。

3.刘战生(乘车人),男,29岁,广东省梅县新城办事处扶贵大道7号,身份证:4414811988*******0,死亡原因: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详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兴公(司)鉴(法尸)字〔2018〕07007号)。

4.张传清(乘车人),女,23岁,陕西省紫阳县人,身份证:6124251994*******1,受伤原因:颅脑损伤,胸腹部多处软组织挫裂伤等。

(三)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 粤M1F567号车,属小型轿车,车辆所有人:林具良,车辆实际支配人:林具良。车辆核定载人数:5人。车辆保险承保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支公司,保险单号:交强险0217440179200332003138,商业险0217441402020360000545。该车2017年12月27日在广东省梅州市登记注册,属于非营运性质车辆。经信息查询显示,该车状态正常。

2. 赣G67081号车,车辆所有人:叶国焕,车辆实际支配人:叶国焕。属重型自卸货车,车辆总质量20365Kg,整备质量10180Kg,核定载质量9990Kg,核定载人数:3人。车辆保险承保公司: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一部直属四部, 保险单号:交强险803014488012017036242,商业险803364488012017026014。该车2011年10月21日在江西省九江市登记注册,属于货运性质车辆,事故发生时未装载货物。经信息查询显示,该车状态正常。

(四)道路情况

G205国道2655KM+180M兴宁市径南镇黄坑村路段,山岭重丘区,二级公路,路基宽度16米,路面宽度15米,停车视距100M,圆曲线最小半径145米,最大纵坡6%,最小坡长300米(由兴宁市公路局提供)。

(五)天气情况

2018年07月11日12时15分,兴宁市径南镇天气晴到多云,风速最高1.2米/秒,气温33度(由兴宁市气象局提供)。

(六)检验鉴定情况

1. 驾驶人和相关人员的血液检验情况:

根据梅市公(司)鉴(化)字〔2018〕07027号报告:林立伟、叶国焕的检材(血液)检测结果是,林立伟、叶国焕的血液中均未检出乙醇成分,均未检出有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和亚甲基双氧甲基安非他明成分,排除酒驾、毒驾行为。

2. 事故车辆行驶速度检验:

根据广东河安司法鉴定所对两辆肇事车进行行驶速度的测定,结论是:粤M1F567号小型轿车碰撞前的瞬时行驶速度约为82km/h(详见广东河安司鉴所〔2018〕痕鉴意字67号)。赣G67081号牌重型自卸货车的时速约为60.7Km/h(详见广东河安司鉴所〔2018〕痕鉴意字66号)。

3. 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性能检验:

根据兴宁汽车运输公司保修厂对两辆肇事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检测。粤M1F567号牌小型轿车的转向、灯光及雨刮因碰撞变形严重,无法拆检,制动有效(详见兴宁汽车运输公司保修厂拆检报告)。赣G67081号牌重型自卸货车的前指示灯光线路碰撞损坏,无法检测,后指示灯及雨刮工作正常有效,转向、制动不良(详见兴宁汽车运输公司保修厂拆检报告)。

4.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对粤M1F567号车及赣G67081号牌重型自卸货车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1.3万元(不含住院费、赔偿费和丧葬费)。

三、事故直接原因及性质

赣G67081号牌重型自卸货车未装载货物,无生产经营行为。当事人林立伟驾驶粤M1F567号小型轿车,跨越道路双黄实线、逆向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是导致此事故的直接原因。

经调查组认定,梅州市“7.1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非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当事人林立伟,驾驶小型轿车,跨越道路双黄实线、逆向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直接原因。鉴于林立伟在此事故中已死亡,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二)当事人叶国焕,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重型自卸货车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间接原因。建议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叶国焕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五、属地和相关单位履职情况调查

(一)兴宁市径南镇人民政府履职情况。2018年以来,该镇党政联席会议传达学习了上级有关文件精神,部署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且联合兴宁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局、交警等部门召开了专题会议。与全镇25个村(社区)签订了《2018年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目标责任书》。完善了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提高了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效率。加强镇管村路的隐患排查,全年共排查村道塌方、围墙坍塌等安全隐患6起,治理6起,整改率达到100%,并加强对村道的养护力度,改善道路交通状况。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特别是加强中小学校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了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事故路段属国道,监管单位为兴宁市公路局,而且涉及的车辆均为私人所有,事故发生后,该镇积极协助事故善后处置。

(二)兴宁市龙田镇和梅县区石扇镇履职情况。此事故粤M1F567号小型轿车驾驶人林立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兴宁市龙田镇碧圆村有开展农村道路交通管理“两员两站”建设工作。赣G67081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叶国焕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县区石扇镇村南村有开展农村道路交通管理“两员两站”建设工作。

(三)兴宁市公路局履职情况。该局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制度,与各股(所)、养护中心签订了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把交通安全监管分解落实到相关股(所)、养护中心。2018年该局组织召开了多次本单位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工作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在抓好制度落实的同时,每周班(队)组织召开安全例会。重视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路政部门每天巡查,养护中心各道班人员每天进行养护巡查,2018年至今,共进行了9次隐患排查。该路段标志标线是按设计图纸施工,全线标志齐全、标线明确,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在养护过程中,该局逐年增加相应的设施。在弯道前后路段,有多处连续下坡、急弯标志、事故多发、谨慎驾驶等安全警示标志。

(四)兴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履职情况。兴宁公安交警大队能健全完善落实交通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汲取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积极开展各项行之有效的管控措施。兴宁公安交警大队与辖区车属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做好日常交通秩序维护工作,每天能按要求做好巡查,全力打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路段,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完善205国道兴宁市径南镇、永和镇路段的标志标线,完善临水临崖、急弯陡坡等事故多发路段安全提示牌、警示等交通基础设施,消除潜在的交通安全隐患。特别是对弯多路窄坡陡坡长车多的205国道径南镇、永和镇路段,做了大量的巡逻管控工作,确保了道路的畅通、安全。同时,落实对超速车辆智能化管控机制,全天候测速控制。加强宣传教育,对过往司机、乘客、辖区中小学生等交通参与者进行经常性的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不定期召开交通事故安全隐患分析会,做好检查督促教育工作。加强对重点路段及重点时段管控,紧抓中型以上货运车辆,长途客车、旅游包车、微型面包车等重点车辆,严查超速行驶、酒后驾驶、客车超员、违法停车、疲劳驾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严把出站、出城、过境“三关”,消除死角,堵塞管理漏洞,确保整治效果。结合实际还组织所有路面中队进行辖区大货车的联合交叉整治。特别是对本次事故处置期间,兴宁大队共出动警力40多人次,现场处置民警连续作战近4个多小时,指挥疏导车辆、疏散人群、查处教育交通违法行为30多宗。

(五)兴宁市交通局履职情况。2018年该局分别与局属各单位、辖区内各道路运输企业签定了安全生产责任书,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分析研判道路交通安全形势,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安排部署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着力形成常态化研究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机制。强化监督管理,全面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劝导,扎实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治理。针对超限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联合交警部门大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预防了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积极排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问题,大力实施生命防护工程建设。强化宣传教育,营造道路交通安全良好氛围,充分发挥媒体的宣传作用,通过发送图文信息,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安全提示信息,在全区营造浓厚的交通安全氛围。

经查,以上单位在本次事故中无失职渎职行为,基本履职到位。

六、整改措施和事故防范建议

各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认真总结并吸取这起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督促运输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所属车辆的安全管理,严查严处各类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加快推进重点运输车辆动态监控联网联控工作,切实发挥动态监控作用,要切实加强运输车辆驾驶人的管理,强化运输车辆及驾驶人安全监管工作的合力。

(二)强化道路隐患排查治理。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公安、交通运输和公路部门要积极推动“畅通工程”和生命防护工程建设,从机制建设、道路设施维护、标志标线规划、交通秩序整治等方面全力推进综合治理。要加强“丁字路口”的管理,严格落实安全措施,确保行车安全。要深入开展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专项行动,认真排查治理交通安全隐患,强化源头监管和路面管控。市公路局要对205国道兴宁市径南镇、永和镇事故多发路段,提请公路设计部门出具意见,进行整改,提升公路本质安全。

(三)加大打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力度。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对客车、大型货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微型面包车、校车、搅拌车等重点车辆的管控。特别是公安局交警部门要合理调配警力,对超员(超载)、超速、疲劳驾驶、酒驾、毒驾、闯红灯、无牌无证、假牌假证、报废车上路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严查严处,坚决遏制交通事故高发的势头。

(四)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针对部分机动车驾驶员存在一些不良的驾驶习惯和社会责任感不强的情况,要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和培训教育,通过典型的交通事故案例或图片展览,组织开展交通事故典型案例教育,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