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梅州市“1•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来源:本站  时间:2018-03-23 17:14:48  浏览:-
字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梅州市

“1•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的批复


市安全监管局:

《梅州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对梅州市“1•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请示》(梅市安监〔2018〕1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梅州市“1•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提交的《梅州市“1•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同意《报告》对该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认定的结论。

三、同意《报告》对该事故的责任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意见。

四、同意《报告》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兴宁市政府要监督有关单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有力措施,抓紧落实整改,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五、请兴宁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4月30日前将事故责任单位及人员处理情况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函告梅州市安委办(联系电话:2302613,传真:2298555)。


附件:梅州市“1•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3日




梅州市“1•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2018年1月1日23时45分许,兴宁市境内梅县区方向沿G205线往兴宁市城区方向发生一起重型厢式货车与小型普通客车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0.6万元(不包括事故赔偿和丧葬费)。

事故发生后,梅州市、兴宁市两级党委政府相关领导高度重视,梅州市市长方利旭专门作出批示,要求查清事故原因,认真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加强交通安全管理。时任梅州市委常委、兴宁市委书记陈志宁,梅州市政府副市长陈俊钦先后作出批示,要求迅速开展事故处理工作,全力做好死伤者家属的安抚善后工作,迅速精准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吸取教训,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018年1月2日,梅州市政府批准成立了由梅州市安委办主任、市安监局局长温勇登任组长,市公安局、监察委、交通运输局、安全监管局、公路局和总工会以及兴宁市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梅州市“1•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于1月5日,向安徽省淮北市政府发函,商请派员参加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紧紧围绕“人、车、路、管理、监管”等关键要素,认真负责查清事故情况,坚持调查和整改并重。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到相关单位调查取证和了解情况,查阅询问笔录、技术鉴定材料、管理制度等有关资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1月1日23时45分许,况海龙驾驶皖F81549号重型厢式货车(载木筷21180kg),从梅州市梅县区方向沿G205线往兴宁市城区方向行驶,行至G205线2662KM+400M兴宁市永和镇林场村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由赖开帆驾驶的粤M64639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载刘云辉、刘载东、刘杰)在会车过程中发生碰撞,造成粤M64639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赖开帆和乘客刘云辉、刘载东当场死亡,乘客刘杰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及车辆损坏的较大交通事故。

(二)事故的应急处置情况。

⒈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1月1日晚上11时45分许,兴宁市交警大队接报警情后,立即向梅州市公安交警支队和兴宁市公安局汇报,兴宁市副市长、公安局长曾招强迅速率公安、交警、消防、安监、公路、永和镇等单位领导赶赴现场开展抢救,指导现场调查等工作。根据梅州市政府陈俊钦副市长的指示,梅州市公安局古高松副局长率领交警支队支队长张庆贤、副支队长黄森平及秩序大队的业务骨干到现场指导工作。整个救援行动开展有序,救援过程无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现场勘查完毕后,2日凌晨4时恢复交通。

⒉事故处置工作情况。

1月2日,兴宁市政府立即组织召开了 “1•1”事故处置工作会议并成立了专门工作小组。梅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和兴宁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兴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会同家属到兴宁市殡仪馆进行了尸体检验,并抽取血液样本。当日下午将样本送往梅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进行检验。尸体检验报告1月5日出具, 车辆检验报告(含车速测定)及血检、毒检报告1月8日出具。

1月9日,召集双方公开证据,发放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1月14日,家属同意将尸体火化。

此次事故应急处置无次生事故发生,亦无信访维稳纠纷等。

二、事故的相关情况

(一)事故驾驶人、车辆、道路及天气情况。

⒈驾驶人情况。

(1)皖F81549号车驾驶人:况海龙,男,30岁,住址: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古饶镇况楼村况楼庄114号,驾驶证号码:340621198708157118,准驾车型:B2,信息平台显示驾驶状态正常(B2与准驾皖F81549号车的资格相符)。

(2)粤M64639号车驾驶人:赖开帆,男,45岁,住址:广东省兴宁市罗浮镇中和村车子田31号,驾驶证号码: 441425197212171973, 准驾车型:A2,信息平台显示驾驶状态正常(A2与准驾粤M64639号车的资格相符)。

⒉车辆情况。

(1)皖F81549号大货车,属重型厢式货车,车辆所有人:安徽省淮北市恒辉物流有限公司,车辆核定载质量:16905kg。车辆实际支配人:郑仁华(属挂靠车辆)。车辆保险承保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团体业务一部,保险单号:交强12506603900255013584,商业险12506603900254997927。该车于2016年6月27日在安徽淮北登记注册。经信息查询显示,该车有2宗违法未处理(东莞1宗、深圳1宗)。

(2)粤M64639号车,属小型普通客车,车辆核定载人数:7人。该车于2010年6月18日在广州注册登记,于2014年3月4日迁回兴宁,现车辆的所有人是赖开帆(兴宁罗浮中和村人),车辆未投保。经信息查询显示,车辆未年检。调查该车于2016年6月16日在兴宁市机动车检测站进行检测(有检测资料),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后此该车未再年检。该车有4宗违法未处理(揭阳1宗、兴宁3宗)。另据兴宁市交通运输局提供的证明,该车属于非道路运输经营车辆。

⒊道路情况。

国道G205线K2645+400-K2666+700段为山岭重丘区,二级公路,路基宽度16米,路面宽度15米,设计速度40公里/小时,停车视距40M,圆曲线最小半径70米,最大纵坡7%,最小坡长120米(由兴宁市公路局提供)。

⒋天气情况。

2018年1月1日23时45分,兴宁市永和镇天气晴到多云,风速最高2.2米/秒,气温12.3度(由兴宁市气象局提供)。

(二)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⒈事故路段勘验情况。

现场位于G205线2662KM+400M兴宁市永和镇林场村路段,山岭重丘区,道路为东西走向,东往梅县区方向、西往兴宁市城区方向,南侧为山沟,北侧为山体,是连续转弯下坡路段,路面为沥青路面,路宽为15.07米,划有道路中心单黄实线、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东西双向两条车道,该路段设计速度40公里/小时,后经部分改造,扩宽了转弯视距,提高了可视范围,兴宁市交警大队建议,由兴宁市公路局在区域内设置了限速60公里/每小时的限速标志及连续转弯的警告标志。

⒉事故车辆查验情况。

经拓印车辆识别号码与车管所原始档案核实比对,确认粤M64639和皖F81549的行驶证信息与机动车登记注册的信息一致。

⒊事故现场车辆位置、道路痕迹、散落物位置。

以道路东西走向为指向,皖F81549号车车头往兴宁方向,停靠在道路右侧(由东向西走向),左前轮距道路左边11.30米、左后轮距道路左边9.50米、右前轮距道路右边1.55米、右后轮距道路右边3.05米,路面留有左后轮刹车痕起点距道路左边8.00米、刹车痕长9.05米,右后轮刹车痕起点距道路右边5.15米、刹车痕长14.90米,右前轮刹车痕起点距道路右边2.35米、刹车痕长5.95米,右前轮第二轴刹车痕起点距道路右边3.10米、刹车痕长6.40米。肇事车粤M64639号小型普通客车停靠在道路右侧(由西向东走向),左前轮距道路右边1.60米、左后轮距道路右边4.15米、右前轮距道路右边0.85米、右后轮距道路右边3.45米,路面留有右侧轮胎挫地痕起点距道路右边9.15米、终点距道路右边8.60米、挫地痕长3.70米,左侧轮胎挫地痕起点距道路左边4.50米、终点距道路左边6.00米、挫地痕长5.10米;路面留有散落物面积为2.60×1.10㎡、中点距道路右边9.20米。肇事车皖F81549号重型厢式货车左前轮距肇事车粤M64639号小型普通客车7.25米。

⒋事故现场死伤人员位置。

案发后,经兴宁市消防大队救援人员施救,一名伤者从小型普通客车的右侧救出送往兴宁市人民医院救治。另三名司乘人员经120医生确认已无生命特征,其最后的所在位置分别是驾驶员(编号1)在小型普通客车的左侧前车门前端,乘客(编号2)在小型普通客车左车门后端,乘客(编号3)在小型普通客车右前门的右侧(编号2为刘云辉,编号3为刘载东)。

(三)检验情况。

⒈驾驶人和相关人员的血液检验情况。

根据梅市公(司)鉴(化)字〔2018〕01004号报告,刘载东、赖开帆、况海龙、刘杰的检材(血液)检测结果是,赖开帆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6mg/100ml;其余人员无乙醇含量。

⒉事故车辆行驶速度检验。

兴宁市交警大队委托广东洋盛痕迹司法鉴定所对两辆肇事车进行行驶速度的测定,依据该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广洋司〔2018〕痕鉴字第G011号),皖F81549号重型厢式货车的时速为63.5km/h;依据该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广洋司〔2018〕痕鉴字第G010号),粤M64639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时速为84.8km/h。

⒊事故车辆痕迹检验。

根据广东洋盛痕迹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广洋司〔2018〕痕鉴字第G009号),肇事车皖F81549号重型厢式货车该车车身颜色为红色、检验所见前左侧外表壳,前左后视镜,前左侧保险杠,前左侧大灯及转向灯,前挡泥板左侧见碰撞损毁痕迹,该车前左侧上车脚踏板见重力碰撞变形痕迹,碰撞方向由前向后,碰撞损毁面积高度为1.8M,宽度0.6M,深度为0.8M;粤M64639号小型普通客车该车车身颜色为银色、检验所见该车、车前部分大面积碰撞损毁,前挡风玻璃破碎脱落,前左大灯及转向灯损毁,最受严重为前左侧,前左侧车身损毁面积高度为1.8m,宽度为1.55m,深度为0.8m,前左轮胎见碰撞爆裂痕迹,碰撞痕迹方向由前向后,该车左前车身有12cm红色颜色附着物。

⒋尸体检验鉴定。

根据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兴公(司)鉴(法尸)字〔2018〕01001—01004号],死者(赖开帆)生前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死者(刘云辉)生前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死者(刘载东)生前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死者(刘杰)生前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四)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

皖F81549号重型厢式货车由况海龙和费加楠两人轮流驾驶。大约2017年12月29日左右抵达福建省三明市,12月31日接车主(郑仁华)电话,2018年1月1日前往福建省龙岩市装木筷送往广东佛山。1月1日18时左右装好货(载木筷21180kg)后由费加楠驾驶沿国道从福建往广东方向行驶,22时左右抵达广东省梅州市城东附近吃晚饭。晚饭后约22时50分左右,由况海龙驾驶皖F81549号重型厢式货车沿国道往兴宁方向行驶,23时45分左右况海龙驾驶皖F81549号重型厢式货车途经G205线2662KM+400M兴宁市永和镇林场村连续转弯下坡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由赖开帆驾驶的粤M64639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载刘云辉、刘载东、刘杰)在会车过程中发生碰撞,造成粤M64639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赖开帆、乘客刘云辉、刘载东当场死亡、乘客刘杰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及车辆损坏的较大交通事故。

事发后,驾驶人况海龙用手机向“110”报案,在现场等待处理。

(五)事故造成的人员死亡及经济损失情况。

⒈死亡人员情况。

(1)赖开帆(驾驶人),男,45岁,住址:广东省兴宁市罗浮镇中和村车子田31号,身份证号码: 441425197212171973。

(2)刘载东(乘客),男,44岁,住址:广东省兴宁市新陂镇华新村小河角12号,身份证号码:44142519660228387X。

(3)刘云辉(乘客),男,89岁,住址:广东省兴宁市新陂镇华新村小河角,身份证号码:441425192812283853。

(4)刘杰(乘客),男,36岁,住址:广东省兴宁市新陂镇华新村小河角28号,身份证号码:441481198112123953。

⒉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6000元(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等)。

(六)事故责任认定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确定如下当事人的责任:当事人况海龙的过错行为,应当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当事人赖开帆的过错行为,应当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当事人刘载东、刘云辉、刘杰无过错行为,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三、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当事人况海龙驾驶重型厢式货车载物超过核定的载质量,在划有道路中心单黄实线及设有限速标志的路段,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超速行驶,是导致此事故的一方面原因;当事人赖开帆饮酒后(血液乙醇成分含量26mg/100ml)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小型普通客车,在划有道路中心单黄实线及设有限速标志的路段,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超速行驶,是导致此事故的一方面原因。

⒈ 排除毒驾因素。

根据梅市公(司)鉴(化)字〔2018〕01005号报告,刘载东、赖开帆、况海龙、刘杰的检材(血液)检测结果是,四人均未检出有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和亚甲基双氧甲基安非他明(MDMA)成分。

⒉排除车辆故障因素。

兴宁市交警支队委托广东洋盛痕迹司法鉴定所对两辆肇事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检测,根据该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广洋司〔2018〕痕鉴字第G008号),肇事车皖F81549号重型厢式货车的转向、制动、灯光安全行驶性能合格;根据该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广洋司〔2018〕痕鉴字第G007号),肇事车粤M64639号小型普通客车的转向、制动、灯光安全行驶性能合格。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⒈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安徽省淮北市恒辉物流有限公司是皖F81549号大货车所有人,未按规定核载货物,人员培训教育不到位,车辆存在超载、超速行为。

⒉当事人赖开帆法律法规意识差,安全意识不强。

事故车辆粤M64639没有按规定进行年检,该检验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车辆保险终止日期至2016年6月19日。2016年至今有4宗违章未处理。

⒊兴宁市罗浮镇“两站两员”作用发挥不明显。

未能建立人、车、路等基础信息台账,对辖区车辆开展全面摸排造册,交通安全宣传力度不够,辖区内车辆、驾驶员信息掌握不实,劝导交通违法行为效果不明显。

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按规定对有关车辆管控,事故路段路面管控有待加强。

兴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辖区车辆交通安全管控不力。作为肇事车辆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按“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未按照“一岗双责”的有关要求,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岗位责任,工作仅着眼于方案部署,对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跟进不足,未完善巡查记录、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工作。未按规定将存在较高风险的事故路段区域有关情况通报道路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未强化对事故路段区域隐患整治情况的全过程监督;对事故路段区域巡查管控存在薄弱环节,疏于对该重要路段的日常巡查。交通违法信息未能及时共享到乡镇、村,道路交通执法不严,事故车辆粤M64639小型面包车,2016年7月至11月1日在兴宁市城区范围内共3起交通违法,至事故前未采取措施,有效处理。其中2016年9月10日在官汕四路兴佛路口路段冲红灯被记录,交警大队9月18日通过邮局寄出处罚通知书;2016年7月28日在兴田一路和11月1日在兴东路中山东路路口路段因违法机动车停放规定被巡逻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开具了违停告知书。

(三)事故性质。

调查认定,梅州市“1•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主要教训。

⒈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安徽省淮北市恒辉物流有限公司是皖F81549号大货车的所有人,未按规定装载货物,存在超载行为,对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不到位,驾驶员存在超速驾驶行为。

⒉执法不严,查处违法措施不力。

道路交通执法不严,事故车辆粤M64639,2016年7月至11月1日在兴宁市城区范围内共3起交通违法(其中一次撞红灯,代码为1025,罚款200元,记6分,2次违法机动车停放规定),至事故前未采取措施,有效处理。该车录入系统保险有效期止为2016年6月19日,2016年7月28日,执勤民警路面巡查对该车开具罚单,未对车辆未贴交强险标志、车检标志的违章行为进行处罚,未深入发现其保险过期未缴交强险的问题;同年11月1日,兴宁交警另一队执勤民警路面巡查,只对该车开具违停罚单,仍未对车辆未贴交强险标志、车检标志的违章行为进行处罚,未深入发现其保险过期未缴交强险的问题。

⒊“两站两员”建设有待进一步完善,监管未形成合力。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函〔2017〕212号)的有关要求,调查发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与镇(街)形成信息共享机制,没有相关信息查询平台,交通违法信息、交通事故信息未能及时共享到镇(街)、村(居),形成合力,及时劝导制止违法行为。乡镇也没有建立辖区车辆、驾驶人、道路的相关信息有效台账,未形成监管合力。

⒋管理制度落实不够,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

调查发现公安交警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六合一”系统)可以查询相关车辆、人员信息,但对违章次数多、过期未续交保险、未按规定年检的情况,交警部门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没有相关报告处理措施,巡查记录不详细,未能将驾驶违章次数多、过期未续交保险、未按规定年检的驾驶员和车辆列入隐患进行针对性的治理。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1人)。

当事人况海龙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建议司法机关对况海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赖开帆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导致此事故主要原因之一。

鉴于当事人赖开帆在事故中已经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二)建议给予处理人员(4人)。

⒈曾运祥,中共党员,兴宁市交通警察大队二中队指导员;陈新辉,中共党员,兴宁市交通警察大队副中队长,以上两人于2016年11月1日在兴东路中山东路路口路段路面巡查,只对事故车辆粤M64639开具违停罚单,未对车辆未贴交强险标志、车检标志的违章行为进行处罚,未深入发现其保险过期未缴交强险的问题,执法检查不够到位。建议由兴宁市公安局纪委对其两人批评教育,并在兴宁市公安局内部通报。

⒉陈柯亮,中共党员,兴宁市交通警察大队兴城中队民警;伍伟浩,中共党员,兴宁市交通警察大队兴城中队民警,以上两人于2016年7月28日在兴田一路巡查,只对事故车辆粤M64639开具违停罚单,未对车辆未贴交强险标志、车检标志的违章行为进行处罚,未深入发现其保险过期未缴交强险的问题,执法检查不够到位。建议由兴宁市公安局纪委对其两人批评教育,并在兴宁市公安局内部通报。

(三)行政处罚及问责建议。

⒈建议兴宁市公安交警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对皖F81549号大货车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⒉建议责成兴宁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分别向兴宁市委市政府和兴宁市公安局作出书面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完善相关制度,落实岗位责任,改进工作方法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根本好转。

⒊建议责成罗浮镇政府向兴宁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对辖区车辆开展全面摸排造册,加强与交通警察信息互通,加大交通安全宣传力度。

(四)兴宁市交通运输、公路和其他属地等部门和人员的履职情况。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台账,座谈了解,基本履职到位。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并吸取这起事故的惨痛教训,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坚决杜绝同类事故发生。

(一)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是狠抓好道路交通隐患排查治理。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进一步落实监管和企业主体责任,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工作,全面排查治理道路交通等行业领域安全隐患,建立台账,落实事故多发、公路危险路段的综合治理,对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督办,跟踪监管,实行整改“销号”制度。

(二)公安交警部门要主动作为,开展道路交通专项整治行动。

针对驾驶违章次数多、过期未续交保险、未按规定年检的驾驶员和车辆列入隐患进行专项治理。对已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一次摸底,有针对性地追查一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对象,排除一批交通安全隐患,要改变只出罚单,不跟踪落实的现象,彻底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风险点,

(三)加大执法力度,严查严处各类交通违法违规行为。

开展客货车超员、超载,酒后驾驶,农用车、拖拉机、报废车违规载客、无牌无证、假牌假证、套牌机动车上路行驶,骑乘摩托车不载安全头盔、冲闯红灯,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等交通违法行为的常态整治,加强路面管控和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对非法危运(烟花爆竹)车辆和擅自改变运输路线的,要给予从严打击,确保春运交通安全、畅通。

(四)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要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普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弘扬法治交通精神,用好典型案例,曝光严重交通违法,在全社会形成人人抵制交通违法、人人践行交通文明、全社会共建共享文明交通环境的良好风尚,增强自我保护能力,保证安全出行。

(五)健全 “两站两员”建设,形成社会监管合力。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与乡镇形成信息共享机制,建立信息查询平台,交通违法信息、交通事故信息及时共享到乡镇、村,及时劝导制止违法违章行为,并将交通安全课堂前移到乡镇、农村。

(六)加强事故路段治理,彻底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2008年2月1日,在兴宁市永和镇林场村2662KM+500M发生一起死亡8人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与“1•1”事故相距100米,该路段是事故多发路段,建议兴宁市政府邀请第三方对此路段进行交通安全评估,彻底消除交通安全隐患,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建议加强事故路段道路标志、标线维护和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加强日常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