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梅州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来源:梅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时间:2014-03-26 15:08:4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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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梅州市一般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梅市安委〔201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梅州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梅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4年3月26日

梅州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落实事故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广东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安委会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实行挂牌督办,市安委会办公室具体承担挂牌督办事项。通过下达督办文书、向社会公示等方式,督促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有关安全监管职责,限期完成事故查处任务。对各县(市、区)完成挂牌督办的情况列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三条 挂牌督办工作坚持“依法依规,严格审核,加强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范围

第四条 本市范围内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挂牌督办,主要是指造成1-2人死亡的一般工矿商贸生产安全事故;其他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不列入督办,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自行进行调查处理结案,但造成较大影响,省安委会(省安委会办公室)督办或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批示、指示要求督办的事故调查处理列入督办。

第五条 各县(市、区)要及时将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报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对迟报、瞒报、漏报的行为,市安委办视情况作出通报、并列入督办,或提级由市政府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章 程序

第六条 市安委会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实行挂牌督办,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安委会办公室提出挂牌督办建议,向相关县(市、区)安委会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

(二)在梅州市安全监管局网站上公布挂牌督办信息;

(三)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批复和挂牌督办通知书中有关整改措施和责任追究等事项全部落实后,市安委会办公室解除挂牌督办,并在梅州市安全监管局网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挂牌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内容;

(二)督办事项;

(三)办理期限;

(四)督办解除方式、程序。

第八条 相关县(市、区)安委会应当自接到挂牌督办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并在60日内完成督办事项。

第四章 审 核

第九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发现事故调查没有坚持“四不放过”原则的,相关县(市、区)要再次组织进行调查,补齐相关手续后重新报送。

(一)事故调查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二)事故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缺漏;

(三)事故性质认定是否准确;

(四)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五)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是否完善。

第十条 挂牌督办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由市安委会办公室集体讨论同意后,通知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决定。

第五章 备 案

第十一条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经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复结案后,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60日内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备案。

(一)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和事故调查报告;

(二)法院对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作出的审判文书;

(三)纪委监察机关给予相关责任人员党政纪处分的执行文件;

(四)相关部门对责任单位和人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等执法文书;

(五)给予责任单位和人员其他处理的执行文书;

(六)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七)其他需要存档的文件。

第十二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对各县(市、区)提交的备案材料应及时整理和登记,建立事故档案。相关事故的备案材料保存期限为自事故发生地政府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5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