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粤财建〔2022〕82号),提前下达给我市2023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21.22万元(不含省直管县兴宁市、大埔县、丰顺县、五华县),该笔资金用于年度发放租赁补贴。为加强中央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我局制定了提前下达的2023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租赁补贴)分配方案(详见附件)。
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8〕120号)有关规定,现将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和分配计划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请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和反映事项证明材料等;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请提供真实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和反映事项证明材料等。
公示时间:2023年1月5日—2023年1月11日(公示期7日)
附件:提前下达的2023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租赁补贴)分配方案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月5日
(联系电话:2241708,邮箱:mz2241708@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