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房管局:
按照市政府主要领导指示精神,根据梅江区政府《关于再次提高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梅区府〔2011〕30号),结合梅州城区实际,经我办研究讨论决定,梅州城区2012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标准为人均月收入300元以下,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请依照此标准做好复核等相关工作。
附:《关于再次提高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梅区府〔2011〕30号)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