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暂行办法
来源: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15-11-25 16:27:2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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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管理,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粤府令第181号)、《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粤府办〔2012〕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梅州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梅州城区范围内(不含梅县区,下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下称租赁补贴)申请、发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租赁补贴,是指向梅州城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补贴标准发放租金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梅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社保、国土资源、金融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梅江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租赁补贴资金来源包括:

  (一)年度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住房保障资金;

  (二)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住房保障资金;

  (三)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四)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六条租赁补贴标准按照人均保障建筑面积、家庭人口、收入水平、区域等因素确定,并实行动态化管理,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调整,并报市政府批准公布后执行。

  租赁补贴以户为单位,每户每月补贴金额按下式计算:

  补贴额=租金标准×户型建筑面积×补贴系数,其中:

  (一)租金标准:按梅州城区租赁住房市场评估均价执行;

  (二)户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现有公共租赁住房户型建筑面积确定人均20平方米标准,以户为单位确定。以家庭人口3人以上(含3人)、2人、1人为单位,分别与户型建筑面积60平方米、40平方米、20平方米相对应;

  (三)补贴系数: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分档补贴的原则,补贴系数分别为0.9、0.5、0.3。

  第七条申请租赁补贴,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梅江区城镇户籍,并在城区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纳入当年住房保障的低保、低收入和中等偏低收入家庭;

  (三)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者自有产权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四)未享受过房改、集资建房、领取住房货币补贴以及公租房等优惠政策。

  第八条申请租赁补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租赁补贴申请;

  (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婚姻证明等材料;

  (三)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低收入、中等偏低收入等收入状况证明;

  (四)家庭住房情况证明及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申请租赁补贴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

  第十条租赁补贴申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调查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送梅江区房管局。

  (三)审核。梅江区房管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

  (四)批准和公示。审核结果确定后,受理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和梅江区房管局,在办公场所并通过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20日。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异议进行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租赁补贴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拒不配合审查、经审核不合格或者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成立的,梅江区房管局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五)发放。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梅江区房管局与租赁补贴对象签订租赁补贴协议实施按季发放,协议内容包括补贴额度、发放方式、停止发放的情形等内容。发放租赁补贴的结果,以适当方式公布。对已经登记为租赁补贴对象的低保家庭,应优先安排发放补贴。

  第十一条梅江区房管局、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按户建立租赁补贴档案,加强档案管理、报表统计等工作。同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镇低保、低收入和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已领取租赁补贴的城镇低保、低收入和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主动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申报。对家庭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梅江区房管局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并书面告知。

  第十三条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虚报人口、户籍、年龄、婚姻、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状况,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申请租赁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照《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驳回申请,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自驳回申请之日起10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照《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驳回其申请,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自驳回申请之日起3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对前两款已经获得租赁补贴的,应当依照《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解除租赁补贴协议,收回其已领取的租赁补贴,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补收补贴资金的利息。

  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骗取租赁补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租赁补贴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租赁补贴对象范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梅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际情况,适时作出调整。梅州城区符合申请条件的异地务工人员和新就业无房职工,其申请租赁补贴措施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