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
来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2017-09-08 16:04:3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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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房管局、住保办、财政局,顺德区国土城建水利局、财税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下称《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宣传《指导意见》,高度重视租赁补贴工作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是我省构建新型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地要高度重视租赁补贴工作,结合本地实际,釆取多种形式组织学习《指导意见》,熟悉掌握有关内容,并在日常工作中贯彻执行好。

二、进一步明确租赁补贴具体细则,做好租赁补贴工作

各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指导意见》和《关于推进住房货币化改革的指导意见》(粤建保函〔2016〕640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等实际情况,确定符合本地发展需求的租赁补贴发放模式;要合理确定租赁补贴发放规模、发放对象、准入条件、补贴标准及补贴面积等要素,并加大资金等政策支持力度;要规范合同备案制度,完善退出机制,健全信息公开和监督机制,强化监督管理。要将租赁补贴发放工作与复退军人住房保障优待机制建设、社会救助、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住房保障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将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镇住房救助对象和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发放对象范围,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和城镇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发放租赁补贴。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各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协调机制,切实做好租赁补贴工作。要加快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完善相关制度,明确时间节点,确保工作时效。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督促县(市、区)加快制度落地,确保租赁补贴工作落实到位。我厅将联合省财政厅,不定期对各地租赁补贴工作情况进行督查指导。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17年4月28日

(联系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处林伟兵,联系电话:020-83133681;省财政厅黎亮,联系电话:020-8317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