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民政厅转发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开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的通知(粤建房字[2005]96号)
来源:梅州市住房和建设局  时间:2010-12-08 11:03:1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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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开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的通知》(建住房函[2005]2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共同做好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工作。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工作,结合我省实施十项民心工程解决城镇特困户住房工作的开展,深入扎实地做好调查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完成。

二、根据我省实际,本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的范围是取得当地民政部门核发的《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城镇家庭(以下简称“低保家庭”)。

三、本次调查工作由各地实施十项民心工程解决城镇特困户住房工作责任单位(以下简称“解决住房困难责任单位”)牵头,会同民政、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调查、统计、分析及建档工作。

四、各地民政部门要迅速将《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表》(附件一)及相应的低保家庭名册发到各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组织低保家庭填写《状况表》,收集后送当地解决住房困难责任单位,由责任单位通过查阅产权产籍、公房租赁、廉租住房保障等档案资料进行核对并在《状况表》上盖章。地级以上市解决住房困难责任单位对所辖市、县、区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后,填写《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汇总表》(附件二)并形成书面报告,于 12月15日 前合同民政部门联合报省建设厅和省民政厅。

五、各地要借本次调查工作,全面摸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并修订完善原有的城镇住房特困户申请核实制度,逐步形成稳定、完善的申请核实机构和制度。各地解决住房困难责任单位要做好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标准家庭的档案管理工作,做到一户一档,并要注重运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建立电子化的住房保障对象档案,结合民政部门的年度审核进行严格的动态管理。

附件:1、《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表》及填表说明

2、《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汇总表》

(省建设厅联系人:周卓豪,电话:83133580,传真:83366004)

广东省建设厅

广东省民政厅

二00五年八月三十日

《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表》填表说明

一、基本情况

1.户主姓名:指取得当地民政部门核发的《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城镇家庭(以下简称低保家庭)的户主。

2.工作单位:指低保家庭户主的工作单位。

3.联系电话:指低保家庭的联系电话。

4.低保家庭人数:指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人数。

5.户口所在地:以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为准。

6.家庭人均月收入:指民政部门核定的家庭人均月收入。

7.低保证号:指当地民政部门核发的《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编号。

8.三无人员:经民政等部门认定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人员。

二、住房情况

1. 房屋坐落:有住房的填写房屋地址,多处房屋需分别填写;无住房的填写现居住地址。

2. 居住情况:

已购公房:指通过房改售房购买的公有房屋;

私房:指除已购公房外,其他拥有所有权的房屋;

承租政府或单位的公有住房:与政府或单位签订正式租赁契约、合同(含其他说明租赁关系的证明材料),由单位或政府向个人出租的公有住房,包括与他人合租公房;

租赁补贴房屋:指领取租赁补贴后自行租赁房屋;

实物配租房屋:指政府提供的廉租房屋;

借住房屋:指与父母同住或借住亲属或朋友的房屋;

自行搭建的临时房屋:指未经规划、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没有获得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证等批件而自行搭建并用于自住的房屋。

3.成套住宅:指由若干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室内走道或客厅等组成的供一户使用的房屋。

4.房屋面积:指供低保家庭居住使用的房屋面积,以房屋租赁契约、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买卖合同等合法证件中标明的类型、面积为准,对应填写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或居住面积;有两处以上住房的房屋面积应合并计算;借住房屋、自行搭建的临时房屋不计入房屋面积;

人均面积:按低保家庭人口计算的平均每人拥有的住房面积。

三、享受廉租房保障情况

1.是否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指各地政府依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0号令)制定的本地区廉租住房相应政策,被调查家庭享受该政策的情况。

2.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指建设部120号令规定对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实行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