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8年度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 租赁补贴申报核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梅州丰顺县政府网  时间:2018-03-09 15:56:4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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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坑、留隍、丰良镇人民政府: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报〔2016〕281号文件指导意见和《丰顺县城镇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等文件要求,我县2018年度十件民生实事计划新增发放20户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为做好县政府 布置的工作,现就申报核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保障方式:

(一)申报范围:各有关镇按2018年度城镇低保家庭住房困难租赁补贴分配名单组织申报。

(二)保障方式: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租金补贴标准:县城的每户每年 1200 元,其他镇(场)每户每年 960 元。

二、准入条件:

(一)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县辖区城镇户籍,并在本辖区工作或常住。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 13 平方米。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 5 年内没有购买、出售或赠与等房地产交易情形,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4)家庭月人均收入水平在 1385 元以内,应持有有效《低保证》。

(5)家庭资产在 6 万元以内。

三、申报时间:2018 年 3 月 9 日起至 19 日止。

四、申报审批程序:个人申请→居委会受理(受理部门初审、公示)→镇政府审查→县民政、人社、国土、公安车管、税务审查(按各自职能提供审查结果)→县住建局住房保障办公室等部门综合审查(丰顺县人民政府网住建局专栏公示)→分配方案报县政府审批。

(一)申请、受理。申请租赁补贴,每个申请家庭应确定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到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申请并领取相关申报表,按表说明认真填写。

(二)初审、公示。申请人及时将申报材料报交社区居委会进行初审。经初审符合租赁补贴对象,由受理单位在本单位办公场所进行公示(统一格式),公示期从2018年3月22日起至4月1日止;公示期满,将通过公示的申请户的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一并报镇民政部门审核。镇民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后,以4月4日前将资料报送县民政局。

(三)核定收入、财产。县民政部门应对申请家庭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于4月12日前将申请材料和核定结果一并移送县住建局住房保障办公室。

(四)综合审查、公示。县住建局住房保障办公室收到民政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将组织人社、国土、公安车管、税务等部门,对申报户的收入、土地、房产、车辆、经营情况进行综合审查。对通过综合审查的申请户,在县住建局办公场所、网站进行公示20天。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申请户,列入年度租赁补贴对象。

(五)住建局根据申报核查公示情况,将分配方案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放租赁补贴。

五、提交材料:

(一)申请人将《丰顺县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按填写须知要求填写后提交。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必须声明、承诺同意审核部门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

(三)各社区居委会在名额分配及审查过程中,应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查证等方式,切实将符合条件的低保住房困难户纳入申报范围。

六、工作要求:

(一)县住建局及住房保障办公室,应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负责指导、协调申报核查工作。

(二)各相关镇(场)、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各自的职责,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审核工作。

(三)在申报核查工作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县住建局住房保障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 6188344。

附件:1.丰顺县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

2.2018年度城镇低保家庭住房困难租赁补贴分配名单

丰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8 年 3月 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