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22-12-22 15:19:3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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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提高预算完整性,均衡预算执行进度,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通知》(粤财科教〔2022〕237号),现提前下达2023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27,527万元(具体详见附件)。其中中央资金11,966万元、省级资金15,561万元。此项资金收入列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1100245 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502 普通教育”相关科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前下达资金中,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24,032万元、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523万元、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资金1,955万元、农村营养改善计划资金864万元、义务教育综合奖补资金153万元。

  二、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将上级财政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全额编入本级预算,做好2023年预计数分解下达相关工作。此项资金待2023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其中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资金等资金在年度执行中,将按照资金分配办法据实清算和调整,多退少补。

  三、各县(市、区)要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20〕11 号)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足额安排应承担的资金预算,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落实经费管理的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区域内公用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向乡镇寄宿制学校、乡村小规模学校、教学点、薄弱学校倾斜,确保学校正常运转。

  四、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纳入直达资金范围管理,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各县(市、区)要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并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在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应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财政部门将中央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对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省级对应安排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和登录预算指标。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准确。

  五、此次下达资金中,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农村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为基层“三保”资金,资金标识分别为“A0102-城乡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含提高寄宿制学校等公用经费水平)” “A0105-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和“A0106-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此标识贯穿项目入库、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资金拨付全过程,且保持不变。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按规定接收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项目,在数字财政系统中及时下达包含“三保”标识的指标,不得随意增加、删减和修改,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六、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全面实施“三保”资金专户管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粤财预〔2022〕52 号)等有关制度规定,此次下达资金中,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农村营养改善计划资金均纳入“三保”资金专户管理,通过固定性补助方式逐月划拨至“三保”资金专户(未实施“三保”资金专户管理地区除外)。请各县(市、区)严格专户资金使用管理,禁止挪用和挤占专户资金。

  七、请各县(市、区)、各单位严格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照本次下达的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财政资金发挥预期效益。

  八、请各县(市、区)、各单位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好省补助资金,按照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科学管理和使用资金,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出现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

  


 

  附件: 附表.xls


  2022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