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来源:本网  时间:2023-05-05 18:08:2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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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成果,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梅江区三角镇三龙村。(详见梅州市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测绘编号:B21025-1)

  二、征收土地现状:梅江区三角镇三龙村股份经济联合社,三龙村第3-2股份经济合作社、第6股份经济合作社、第7股份经济合作社、第8-1股份经济合作社、第8-2股份经济合作社、第9股份经济合作社、第10股份经济合作社、第11股份经济合作社、第12股份经济合作社、第13-1股份经济合作社、第13-2股份经济合作社、第14股份经济合作社、第15股份经济合作社、第16股份经济合作社、第17股份经济合作社属下集体土地共1.6434公顷(耕地0.9071公顷、园地0.3450公顷、草地0.3680公顷、其他农用地0.0233公顷),村民住宅0座。

  三、征收目的:城镇建设用地。

  四、征收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梅市府〔2021〕4号)执行;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补偿标准暂按《梅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梅州市梅江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梅市自然资〔2019〕37号)执行,待梅江区新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公布后落实差额。

  五、社会保障:按照梅州市梅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梅州市2021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梅区人社函〔2023〕3号)执行。

  六、本公告期限自2023年5月6日起至2023年6月4日止(共30日)。请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证明材料,到梅州市梅江区三角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如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可在本公告期限内向梅江区三角镇人民政府(联系电话:0753-2315399)书面提交。

  专此公告。


  附件:

  ⒈梅州市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B21025-1

  ⒉关于梅州市2021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梅区人社函〔2023〕3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