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县区城镇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来源:梅县区人民政府  时间:2019-12-23 15:01:5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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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依据及原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和《关于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粤建房〔2013〕26号)等文件精神,配套《梅州市梅县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规范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活动,促进我区的城镇建设,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方案。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遵循依法依规、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梅州市梅县区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梅州市梅县区各镇人民政府(扶大高新区管委会、新城办事处)。

  三、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根据征收房屋的功能分为住宅和非住宅两大类。其中住宅类包括住宅及配套车库(房);非住宅类包括工商业用房及其它生产性用房等。

  (一)征收住宅补偿安置标准

  1.城市规划区外根据条件可实行1:1划地安置。

  2.城市规划区内(含工业园区)按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价值实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后可以回购安置房,安置房的《不动产权证》办理费用由政府负责。

  (1)回购安置房根据具体安置实施方案按建筑面积比例进行回购,以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和安置房评估价值互补差价结算。

  (2)被征收人房屋的室内装修按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3)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回购安置房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达到安置房建筑面积的50%时,被征收人方可按照“面积近似”的原则选择回购安置房屋,具体规定如下:

  ①凡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征收期限另行规定),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时间顺序优先选择安置房。

  ②安置房建筑面积多于核定的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的,多于部分按该安置房市场单价进行结算。

  ③安置房规划建设的车位,确保每个套房配套一个车位。按照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时间顺序,被征收人可优先选择购买车位,价格按政府定价结算。

  (4)属乡村道路边的房屋,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且正在经营的,按房地产权证规定的用途性质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并按评估价值补偿营业设施费和营业损失费(具体营业损失补偿按广东省的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5)安置房的位置、标准、管理

  ①按城市规划要求在比较集中的位置建设安置区,并按规划要求的容积率建设。住宅小区公共设施基本配套齐备。

  ②安置房屋结构:电梯房为框架结构建筑。具体各安置房标准详见规划设计图。

  ③安置房的户型:规划多种户型,面积以实际建设为准。

  ④安置房外墙贴墙面砖,铝合金外窗,外大门安装统一的防火门,水、电、电话、电视、网络线等安装至户外大门,排水、排污安装至厨房、卫生间及阳台。

  (6)住宅房屋临迁过渡安置

  对因工程建设需要先拆除、后安置且选择回购安置房的,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回购房屋的面积,每月按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后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住所。

  (7)房屋可迁附属物的补偿

  征收房屋内的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等附属设备迁移费,含在装修评估内。

  (8)报建手续齐全的在建工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对其土地、建筑物、构筑物等按评估价值补偿。被征收人选择回购安置房的,按规划报建面积1︰1进行回购。收回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及依法批准的建筑物、构筑物、地面设施,按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二)征收商业用房补偿标准

  征收商业用房按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价值进行补偿(停业经营损失按广东省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

  商业用房按房产证记载或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使用功能为准。遇到特殊情况,按照政府相关政策执行。

  沿街的商业用房只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区的商铺由政府统筹安排。

  (三)征收企业用房补偿标准

  企业土地、厂房、仓库、营业损失(停产、停业)按评估机构评估价值进行补偿;工人失业补偿按照社保有关规定办理。

  (四)搬家(迁)补助费

  1.住宅房屋搬家补助费

  被征收人在规定征收期限内搬迁,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标准发放一次性搬家补助费;选择回购房需二次搬迁的,根据回购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标准发放二次搬家补助费。

  2.非住宅类房屋搬迁补助费

  工业商业用房、机关和事业单位用房、企业、设备、设施、仓库等的搬迁补助费,按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搬迁费用的评估结果予以补助。

  3.祖屋宗祠房屋搬迁补助费

  祖屋宗祠房屋的祖公牌位搬迁补助费根据祖屋实际情况按3-6万元/座。

  (五)有效证件的补偿

  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已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按证载面积每平方米补偿50元,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按证载面积每平方米补偿150元,土地使用性质为“出让”的按证载面积每平方米增补90元,已办理《房地产权证》的每证补偿2000元;已交人防工程费的按实际支付费用补偿。

  四、被征收房屋属性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以房地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没有土地、房屋所有权证的由征收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确定。涉及房屋产权争议的,由公证部门进行现场证据保全,依法律程序确定权属。确定权属期间不影响征收工作进行。

  (二)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或房地产登记记载事项不明确或者与现状不符的建筑,由房屋征收部门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登记,由住建、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进行认定、处理。

  (三)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以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四)对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及建筑面积以及被征收房屋的初步评估结果、复核评估结果和补偿安置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五、征收房屋登记、丈量、公共建筑面积分摊的有关规定

  (一)征收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被征收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等有关产权和经营权证明,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申报登记。

  (二)房屋建筑面积测量按房产测量规范实施,即每栋房屋或每间房屋勒脚以上(即外墙皮对外墙皮)丈(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三)未封闭的阳台按1/2计算建筑面积;墙体结构封闭的阳台按100%计算建筑面积。

  (四)老屋花头(围屋内)天井按建筑占地补偿;房屋层高2.2米及以上的按建筑面积计算。

  (五)一座房屋有两户或两户以上产权人的,其房屋的公共廊厅、横屋走道、花头屋走道、土地等公共面积,如产权人对公共面积有书面约定的,则按书面约定办理。否则按产权人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六)围墙内的临时搭建物及设施给予适当补偿,个人种植的果苗树木参照征收集体土地零星果木补偿标准补偿。

  (七)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执行。

  六、征收房屋建筑占地及房屋周边的土地补偿规定

  (一)被征收人房屋建筑占地补偿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进行评估后补偿,其余个人主屋(住宅)与围墙连带在内的门前空地、间距用地按集体建设用地进行补偿。

  (二)老祖屋周边的土地、门坪,后面风围(围墙内)的土地等间距用地按集体建设用地进行补偿。

  七、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方式

  (一)实行回购房屋(或划地安置)、货币补偿、回购(或划地安置)及货币补偿相结合(指被征收房屋价值大于回购价值)的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一种方式进行补偿。但机关和事业单位用房、祖屋公共部分、杂房、简易房(临建物)等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二)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或有关部门核准的建筑面积进行货币补偿或回购。

  (三)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在本地区域内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八、评估机构的选定

  由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实施,经资格审查筛选出符合条件的评估公司作为候选评估机构,再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在候选评估机构中协商选定承担本项目的评估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决定,或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每一个征收项目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评估机构承担。

  九、奖励办法

  (一)选择回购房的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协议、搬迁及交付拆除的,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制定的标准按安置房面积一次性给予10年物业管理费奖励。未按规定的时间签订协议和搬迁的被征收人,不给予奖励。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搬迁及交付拆除的,按具体实施方案奖励标准给予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奖励。

  以上奖励在被征收人搬迁并交付被征收房屋后结算。

  十、特殊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的援助

  按政策界定,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被征收人在向住建等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后,可轮候安排公共租赁房。

  十一、争议的解决

  (一)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三)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拒不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参照此方案执行。

  十二、附则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如本方案与国家、省、市出台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原2015年1月30日印发的《关于印发<梅县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梅县区城镇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梅县区府〔2015〕1号)同时废止。但本方案施行之前已经启动征收但尚未实施完毕的房屋征收项目,仍继续按照梅县区府〔2015〕1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