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来源:本网  时间:2022-10-11 16:01:2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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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成果,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梅县区城东镇石下村、石月村、书坑村,梅县区石扇镇巴庄村。[详见新建瑞金至梅州铁路(广东段)项目(梅县区段)勘测定界图]

  二、征收土地现状:梅县区城东镇股份经济联合总社、石下村石下股份经济联合社、石下村岗坪股份经济合作社、石下村朱屋股份经济合作社、石下村粱屋股份经济合作社、石下村蔡屋股份经济合作社、石下村旗山股份经济合作社,城东镇石月村宏安股份经济合作社、石月村湖排股份经济合作社、石月村老张股份经济合作社、石月村刘林股份经济合作社、窝里股份经济合作社,城东镇书坑股份经济联合社、书坑村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书坑村第十三股份经济合作社、书坑村第十四股份经济合作社;石扇镇巴庄村三栋一股份经济合作社、巴庄村三栋二股份经济合作社、巴庄村石决股份经济合作社、巴庄村西坑三股份经济合作社属下集体土地共12.0886公顷,其中农用地11.0458公顷(耕地0.4672公顷、园地0.4896公顷、林地9.8335公顷、草地0.0802公顷、养殖水面0.0956公顷、其他农用地0.0797公顷),建设用地0.7997公顷、未利用地0.2431公顷,村民住宅共20座。

  三、征收目的:交通设施用地。

  四、征收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梅市府〔2021〕4号)执行;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补偿标准按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梅县区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梅县区府〔2021〕14号)执行;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按《新建瑞金至梅州铁路工程项目用地(梅县区段)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执行。

  五、社会保障:按照梅州市梅县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新建瑞金至梅州铁路(广东段)项目(梅县区段)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执行。

  六、本公告期限自2022年10月12日起至2022年11月10日止(共30日)。请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梅州市梅县区城东镇、石扇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如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可在本公告期限内向梅州市梅县区城东镇人民政府(电话:0753—2651201)、石扇镇人民政府(电话:0753—2683202)书面提交。

  特此公告。

  附件:

  ⒈新建瑞金至梅州铁路(广东段)项目(梅县区段)勘测定界图(局部1)(RMTLMXQD01)、(局部2)(RMTLMXQD02)、(局部3)(RMTLMXQD03)

  ⒉梅州市梅县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新建瑞金至梅州铁路(广东段)项目(梅县区段)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⒊新建瑞金至梅州铁路工程项目用地(梅县区段)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