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来源:本网  时间:2022-10-17 09:56:5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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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成果,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梅县区畲江镇公和村、双溪村。(详见梅州市梅县区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测绘编号GT220413)

  二、征收土地现状:梅县区畲江镇公和村第十一股份经济合作社、公和村第十二股份经济合作社、公和村第十三股份经济合作社、公和村第十四股份经济合作社、公和村第十五股份经济合作社,畲江镇双溪村第四股份经济合作社、双溪村第八股份经济合作社、双溪村第九股份经济合作社、双溪村第十股份经济合作社属下集体土地共32.8200公顷,其中农用地32.8200公顷(旱地0.1502公顷、水田1.8424公顷、园地1.0139公顷、林地28.4101公顷、草地0.3627公顷、养殖水面0.7699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2708公顷),村民住宅共9座。

  三、征收目的:城镇建设用地。

  四、征收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梅市府〔2021〕4号)执行;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补偿标准按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梅县区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梅县区府〔2021〕14号)执行;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按《梅州市梅县区2022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执行。

  五、社会保障:按照梅州市梅县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梅州市梅县区2022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执行。

  六、本公告期限自2022年10月17日起至2022年11月15日止(共30日)。请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梅州市梅县区畲江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如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可在本公告期限内向梅州市梅县区畲江镇人民政府(联系电话:0753-2481471)书面提交。

  特此公告。

  附件:

  ⒈梅州市梅县区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GT220413)

  ⒉关于梅州市梅县区2022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⒊梅州市梅县区2022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