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来源:本网  时间:2023-02-10 15:07:0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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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成果,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梅县区程江镇大和村、大塘村、横岗村,梅县区梅南镇蓝田村、龙岗村、新塘村、轩内村、轩中村、轩外村,梅县区畲江镇成山村、径心村、连江村、上墩村、双螺村、双坪村、双溪村、叶华村,梅县区水车镇居委、水车镇安和村、安美村、白沙村、礤下村。[详见汕昆高速公路揭阳新亨至梅州畲江段及梅汕高速公路梅州程江至畲江段改扩建工程项目(梅县段)勘测定界图SMGSGLMXD1—SMGSGLMXD7]

  二、征收土地现状:梅县区程江镇大和村第三股份经济合作社、第五股份经济合作社、第六股份经济合作社、第十三股份经济合作社,程江镇大塘村第一组股份经济合作社、第五组(上)股份经济合作社、第六组(上)股份经济合作社、第六组(下)股份经济合作社、第七组股份经济合作社、第十三组股份经济合作社、第十五组股份经济合作社,程江镇横岗村第一组股份经济合作社、第二组股份经济合作社、第四组股份经济合作社、第五组股份经济合作社、第八组股份经济合作社、第九组股份经济合作社、熊屋股份经济合作社、横岗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梅南镇经济联合总社,蓝田村七队股份经济合作社、八队股份经济合作社、蓝田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梅南镇龙岗村一队股份经济合作社、三队股份经济合作社、四队股份经济合作社、五队股份经济合作社、六队股份经济合作社,梅南镇新塘村坝尾股份经济合作社、黄角股份经济合作社、上塘股份经济合作社、下塘股份经济合作社、三八股份经济合作社,梅南镇轩内村李坑塘股份经济合作社、龙一股份经济合作社、龙二股份经济合作社、彭屋股份经济合作社、叶屋窝股份经济合作社,梅南镇轩外村上一股份经济合作社、上二股份经济合作社,梅南镇轩中村大水路股份经济合作社、高排甲股份经济合作社、柯屋股份经济合作社;畲江镇成山村第四股份经济合作社、第五股份经济合作社、第六股份经济合作社、第八股份经济合作社、第十股份经济合作社、第十一股份经济合作社、第十二股份经济合作社,畲江镇经济联合总社,畲江镇径心村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第三股份经济合作社、第四股份经济合作社、第五股份经济合作社、第六股份经济合作社、第七股份经济合作社、第八股份经济合作社、第九股份经济合作社、第十二股份经济合作社、第十三股份经济合作社、第十四股份经济合作社、第十五股份经济合作社、第十六股份经济合作社、第十七股份经济合作社、第十八股份经济合作社、第十九股份经济合作社、第二十股份经济合作社、第二十一股份经济合作社、径心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畲江镇连江村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第三股份经济合作社、第四股份经济合作社、第五股份经济合作社、第六股份经济合作社、第七股份经济合作社、第八股份经济合作社、第九股份经济合作社、第十股份经济合作社、第十一股份经济合作社、第十二股份经济合作社、连江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畲江镇上墩村第五股份经济合作社,双螺村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第三股份经济合作社、第四股份经济合作社、第五股份经济合作社、第六股份经济合作社、第七股份经济合作社、第八股份经济合作社、双螺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畲江镇双坪村第三股份经济合作社、第四股份经济合作社、第五股份经济合作社,畲江镇双溪村第五股份经济合作社、第六股份经济合作社、第七股份经济合作社、第十股份经济合作社、第十一股份经济合作社、第十二股份经济合作社,畲江镇叶华村第六股份经济合作社;水车镇安和村第六股份经济合作社、第八股份经济合作社,水车镇安美村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第三股份经济合作社、第四股份经济合作社、第五股份经济合作社、第六股份经济合作社、安美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水车镇白沙村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第三股份经济合作社、第四股份经济合作社、第五股份经济合作社、第七股份经济合作社、第八股份经济合作社、白沙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水车镇礤下村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第三股份经济合作社、第四股份经济合作社、第五股份经济合作社、第六股份经济合作社、第七股份经济合作社、第八股份经济合作社、第九股份经济合作社、第十股份经济合作社、第十一股份经济合作社、第十二股份经济合作社、礤下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水车镇经济联合总社,水车镇居委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第三股份经济合作社、第四股份经济合作社属下集体土地共157.3971公顷,其中农用地153.1874公顷[水田10.3467公顷、水浇地0.9013公顷、旱地1.5262公顷、园地7.1528公顷、林地122.1579公顷、草地3.1960公顷、养殖水面4.2379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3.6686公顷]、建设用地3.1552公顷、未利用地1.0545公顷,村民住宅共222座。

  三、征收目的:交通设施用地。

  四、征收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梅市府〔2021〕4号)执行;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补偿标准按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梅县区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梅县区府〔2021〕14号)执行;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按《汕昆高速公路揭阳新亨至梅州畲江段及梅汕高速公路梅州程江至畲江段改扩建工程项目(梅县段)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执行。

  五、社会保障:按照梅州市梅县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汕昆高速公路揭阳新亨至梅州畲江段及梅汕高速公路梅州程江至畲江段改扩建工程项目(梅县段)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执行。

  六、本公告期限自2023年2月10日起至2023年3月11日止(共30日)。请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梅州市梅县区程江镇人民政府、梅南镇人民政府、畲江镇人民政府、水车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如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可在本公告期限内向征地所在镇人民政府(程江镇人民政府,联系电话:0753-2588822;梅南镇人民政府,联系电话:0753-2448369;畲江镇人民政府,联系电话:0753-2481471;水车镇人民政府,联系电话:0753-2458201)书面提交。

  特此公告。

  附件:

  ⒈汕昆高速公路揭阳新亨至梅州畲江段及梅汕高速公路梅州程江至畲江段改扩建工程项目(梅县段)勘测定界图(SMGSGLMXD1—SMGSGLMXD7)

  ⒉关于汕昆高速公路揭阳新亨至梅州畲江段及梅汕高速公路梅州程江至畲江段改扩建工程项目(梅县段)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⒊汕昆高速公路揭阳新亨至梅州畲江段及梅汕高速公路梅州程江至畲江段改扩建工程项目(梅县段)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