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瑞金至梅州铁路(广东段)项目用地土地征收的批复》(自然资函〔2024〕208号),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梅州市梅江区金山街道黄坑村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黄坑村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黄坑村第三股份经济合作社、黄坑村第四股份经济合作社、黄坑村第五股份经济合作社、黄坑村第六股份经济合作社、黄坑村第七股份经济合作社,金山街道龙丰村第十股份经济合作社,金山街道周溪村周溪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梅江区城北镇新田村第2-1股份经济合作社、新田村第2-2股份经济合作社、新田村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新田村第三股份经济合作社、新田村第四股份经济合作社、新田村第五股份经济合作社、新田村第六股份经济合作社,新田村新田股份经济联合社,城北镇上村村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上村村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上村村第四股份经济合作社、上村村第五股份经济合作社、上村村第六股份经济合作社,上村村上村股份经济联合社,城北镇扎下村第九股份经济合作社,城北镇三村村楼下股份经济合作社、三村村蛇洋股份经济合作社、三村村新楼股份经济合作社、三村村上园股份经济合作社、三村村上屋股份经济合作社、三村村竹义股份经济合作社、三村村下窝股份经济合作社,城北镇塔下村第五股份经济合作社、塔下村第七股份经济合作社、塔下村第十股份经济合作社,城北镇银营村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银营村第三股份经济合作社、银营村第四股份经济合作社、银营村第十一股份经济合作社,西阳镇罗乐村上罗股份经济合作社,西阳镇申渡村申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三角镇东升村东升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地段集体土地共39.1214公顷,同时收回位于梅江区三角镇、西阳镇、城北镇地段的6.9480公顷国有土地。以上合计批准总面积46.0694公顷。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地信息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批准用途:用于新建瑞金至梅州铁路(广东段)项目(梅江区段)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梅州市梅江区金山街道黄坑村、龙丰村、周溪村,城北镇新田村、上村村、扎下村、三村村、塔下村、银营村,西阳镇罗乐村、申渡村,三角镇东升村。(四至范围详见新建瑞金至梅州铁路(广东段)项目(梅江区段)勘测定界图(RMTLMJQD局部01-08)
三、被征收(收回)地类及面积:梅江区金山街道黄坑村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黄坑村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黄坑村第三股份经济合作社、黄坑村第四股份经济合作社、黄坑村第五股份经济合作社、黄坑村第六股份经济合作社、黄坑村第七股份经济合作社,金山街道龙丰村第十股份经济合作社,金山街道周溪村周溪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梅江区城北镇新田村第2-1股份经济合作社、新田村第2-2股份经济合作社、新田村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新田村第三股份经济合作社、新田村第四股份经济合作社、新田村第五股份经济合作社、新田村第六股份经济合作社,新田村新田股份经济联合社,城北镇上村村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上村村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上村村第四股份经济合作社、上村村第五股份经济合作社、上村村第六股份经济合作社,上村村上村股份经济联合社,城北镇扎下村第九股份经济合作社,城北镇三村村楼下股份经济合作社、三村村蛇洋股份经济合作社、三村村新楼股份经济合作社、三村村上园股份经济合作社、三村村上屋股份经济合作社、三村村竹义股份经济合作社、三村村下窝股份经济合作社,城北镇塔下村第五股份经济合作社、塔下村第七股份经济合作社、塔下村第十股份经济合作社,城北镇银营村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银营村第三股份经济合作社、银营村第四股份经济合作社、银营村第十一股份经济合作社,西阳镇罗乐村上罗股份经济合作社,西阳镇申渡村申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三角镇东升村东升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属下集体农用地共39.0831公顷[其中:耕地1.6219公顷(含水田1.4245公顷)、园地4.8482公顷、林地31.4743公顷、草地0.1238公顷、养殖水面0.4878公顷、其他农用地0.5271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0322公顷、未利用地0.0061公顷,梅江区三角镇、西阳镇、城北镇地段的国有土地6.9480公顷[其中:国有农用地5.7363公顷(含水田0.1198公顷、旱地0.0056公顷、园地0.0297公顷、林地5.3540公顷、草地0.1365公顷、养殖水面0.0895公顷、其他农用地0.0012公顷)、国有建设用地0.7724公顷、国有未利用地0.4393公顷]。上述土地合计总面积46.0694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梅市府〔2024〕1号)执行。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补偿标准按《梅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梅州市梅江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梅市自然资〔2024〕2号)文件执行。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按《新建瑞金至梅州铁路(广东段)项目(梅江区段)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执行;社会保障按照《梅州市梅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新建瑞金至梅州铁路(广东段)项目(梅江区段)征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梅区人社函〔2022〕48号)执行。
五、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费用支付给所有权人。征地补偿费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
六、本公告期限自2024年8月15日起至2024年8月26日止(共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附件:
⒈《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瑞金至梅州铁路(广东段)项目用地土地征收的批复》(自然资函〔2024〕208号)
⒉新建瑞金至梅州铁路(广东段)项目(梅江区段)勘测定界图(RMTLMJQD局部01-08)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