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来源:梅州市人民政府  时间:2024-02-02 20:10:17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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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梅县区程江镇大沙村第五股份经济合作社、大沙村第六股份经济合作社、大沙村第七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部分集体土地合计1.2152公顷。同时收回梅县区人民政府位于梅县区程江镇地段的0.4889公顷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地信息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批准用途:用于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梅县区程江镇大沙村。(四至范围详见梅州市梅县区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测绘编号:BP230101)

  三、被征收(收回)地类及面积:梅县区程江镇大沙村第五股份经济合作社、大沙村第六股份经济合作社、大沙村第七股份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共1.2152公顷(其中:林地0.4449公顷、草地0.7602公顷、其他农用地0.0101公顷)。梅县区程江镇大沙村地段的梅县区人民政府属下国有农用地0.4889公顷(其中:园地0.2764公顷、草地0.1887公顷、其他农用地0.0238公顷),上述土地合计1.7041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按照《梅州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梅市府征〔2023〕53号)公告的征收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执行。

  五、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农民农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费用支付给所有权人。征地补偿费用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

  六、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梅州市梅县区2023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9)〔2024〕21号)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本公告期限自2024年2月4日起至2024年2月21日止(共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梅州市梅县区2023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9)〔2024〕21号)

  附件2:梅州市梅县区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BP230101)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