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来源:梅州市人民政府  时间:2024-02-28 09:42:52  浏览:-
字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梅县区扶大高新区三丰村第五股份经济合作社、三丰村第六股份经济合作社,扶大高新区三葵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扶大高新区三葵村二内股份经济合作社、三葵村第四股份经济合作社、三葵村第五股份经济合作社、三葵村第六股份经济合作社、三葵村第八股份经济合作社、三葵村第九股份经济合作社、三葵村第十股份经济合作社、三葵村第十一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部分集体土地合计7.1679公顷。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地信息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批准用途:用于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梅县区扶大高新区三丰村、三葵村。(四至范围详见梅州市梅县区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测绘编号:BP212801)

  三、被征收地类及面积:梅县区扶大高新区三丰村第五股份经济合作社、三丰村第六股份经济合作社,扶大高新区三葵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扶大高新区三葵村二内股份经济合作社、三葵村第四股份经济合作社、三葵村第五股份经济合作社、三葵村第六股份经济合作社、三葵村第八股份经济合作社、三葵村第九股份经济合作社、三葵村第十股份经济合作社、三葵村第十一股份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共7.0812公顷(其中:耕地2.9568公顷、园地0.7446公顷、林地1.3583公顷、草地1.0642公顷、其他农用地0.9573公顷),建设用地0.0867公顷,上述土地合计7.1679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按照《梅州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梅市府征〔2023〕43号)公告的征收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执行。

  五、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农民农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费用支付给所有权人。征地补偿费用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

  六、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梅州市梅县区2021年度第二十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9)〔2024〕9号)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本公告期限自2024年2月19日起至2024年3月1日止(共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梅州市梅县区2021年度第二十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9)〔2024〕9号)

  附件2:梅州市梅县区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BP212801)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8日

更正公告:《梅州市人民政府更正公告》梅市府征〔2024〕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