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兴宁市2020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来源:本网  时间:2021-01-14 17:39:17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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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审批兴宁市2020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梅市自然资报〔2020〕430号)及相关材料已通过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同意你市将兴宁市叶塘镇教礼村杨善楼、陶前经济合作社、教礼经济联合社,龙坪村第三经济合作社,上岳村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经济合作社;宁中镇古塘村老江屋一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3.3252公顷(水田0.3183 公顷、旱地0.1833 公顷、园地0.1398 公顷、林地2.1150公顷、其他农用地0.568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上述有关村集体建设用地0.0228公顷、未利用地8.1444公顷,以上合计11.4924公顷集体土地一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上述土地(合计11.4924公顷)经完善征收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兴宁市城镇建设用地。

  二、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为城乡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同意上报的补充耕地方案。对应核销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标准粮食产能指标(确认信息标号:440000202009087494),已落实占补平衡。

  四、请你市人民政府督促兴宁市人民政府及时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生活出路。兴宁市人民政府应依法发布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五、请你市人民政府督促梅州市林业主管部门及时完善使用林地审核手续。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不得进行土地平整等前期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不得办理土地供应手续。

  六、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征地批后实施情况连同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