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兴宁市2021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  时间:2022-08-19 17:51:54  浏览:-
字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兴宁市2021年度

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梅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审批兴宁市2021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梅市自然资报〔2022〕207号)及相关材料已通过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同意你市将兴宁市福兴街道锦华村上墩经济合作社,水口镇布头村第二十经济合作社,新陂镇茅塘村茅塘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2.7825公顷(耕地0.0215公顷、林地2.4062公顷、其他农用地0.3548公顷)、未利用地0.722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上述有关村集体建设用地0.0383公顷,以上合计3.5435公顷集体土地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同意将兴宁市人民政府属下国有农用地0.0698公顷(耕地0.0209公顷、林地0.0468公顷、其他农用地0.002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上述土地(合计3.6133公顷)经完善相关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兴宁市城镇建设用地。

  二、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为城乡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同意上报的补充耕地方案。对应核销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标准粮食产能指标(确认信息编号:440000202204141381),已落实占补平衡。

  四、请你市人民政府督促兴宁市人民政府及时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生活出路。兴宁市人民政府应依法发布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五、请你市人民政府督促梅州市林业主管部门及时完善使用林地审核手续。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不得进行土地平整等前期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不得办理土地供应手续。

  六、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征地批后实施情况连同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