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审批梅州市梅县区2021年度第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梅市自然资报〔2022〕249号)及相关材料已通过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同意你市将城东镇竹洋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城东镇竹洋村蓝一股份经济合作社、蓝二股份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共1.4417公顷(林地1.441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上述土地经完善征收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梅州市城镇建设用地。
二、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为城乡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请你市人民政府及时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生活出路;市人民政府应依法发布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四、请你市人民政府督促梅州市林业主管部门及时完善使用林地审核手续。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不得进行土地平整等前期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不得办理土地供应手续。
五、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征地批后实施情况连同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