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埔县2022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  时间:2023-12-13 18:11:37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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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埔县2022年度

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梅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审批大埔2022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梅市自然资报〔2023〕452号)、《大埔县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大埔县2022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请示》(埔府〔2023〕65号)及相关材料已通过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和《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土地征收申请。同意你市将大埔县湖寮镇大安村大安一经济合作社、大安村大安二经济合作社,湖寮镇山子下村山一经济合作社、山子下村山二经济合作社、山子下村坳下经济合作社,湖寮镇龙岗村圳一经济合作社、龙岗村圳二经济合作社、龙岗村圳三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共49.6128公顷(林地49.3147公顷、草地0.2340公顷、其他农用地0.0641公顷)、未利用地共0.263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以上合计49.8762公顷集体土地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同意将大埔县人民政府属下国有农用地0.0004公顷(林地0.000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上述土地(合计49.8766公顷)经完善相关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大埔县城镇建设用地。

  二、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为城镇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请你市人民政府督促大埔县人民政府及时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生活出路;大埔县人民政府应依法发布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四、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征地批后实施情况连同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