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兴宁市2022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  时间:2023-12-15 18:19:5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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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兴宁市2022年度

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梅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审批兴宁市2022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梅市自然资报〔2023〕478号)、《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兴宁市2022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请示》(兴市府报〔2023〕30号)及相关材料已通过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和《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土地征收申请。同意你市将兴宁市刁坊镇新光村杜曾屋股份经济合作社、上张屋股份经济合作社、延风屋股份经济合作社、新光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坭陂镇陂新村大窝里股份经济合作社、陂新村细窝里股份经济合作社,坭陂镇新岭村第十二股份经济合作社、新岭村第十三股份经济合作社、新岭村第十四股份经济合作社、新岭村第十五股份经济合作社、新岭村第十六股份经济合作社、新岭村第十七股份经济合作社、新岭村第二十二股份经济合作社、新岭村第二十三股份经济合作社、新岭村第二十四·二十五股份经济合作社、新岭村潘廖二十股份经济合作社、新岭村潘廖二十一股份经济合作社,坭陂镇红卫村建龙股份经济合作社、红卫村径背股份经济合作社、红卫村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红卫村阮屋股份经济合作社、红卫村新老朱屋股份经济合作社、红卫村新沙股份经济合作社、红卫村轩塘股份经济合作社、红卫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宁新街道洋里村凤阳围股份经济合作社、洋里村花灯围股份经济合作社、洋里村梁屋股份经济合作社、洋里村林沙屋股份经济合作社、洋里村上坪股份经济合作社、洋里村王屋股份经济合作社、洋里村溪角股份经济合作社、洋里村学子茔股份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共16.4580公顷[其中:耕地12.5244公顷(含水田11.2271公顷)、园地0.0277公顷、林地1.4475公顷、草地0.6331公顷、其他农用地1.825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使用上述村集体未利用地0.0339公顷、建设用地1.7865公顷,以上合计18.2784公顷一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同时将兴宁市人民政府属下的国有农用地0.7105公顷[其中:耕地0.6062公顷(含水田0.4188公顷)、林地0.0122公顷、草地0.0841公顷、其他农用地0.0080公顷]转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国有建设用地0.2511公顷。上述土地(合计19.2400公顷)经完善相关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兴宁市城镇建设用地。

  二、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为城镇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请你市人民政府督促兴宁市人民政府及时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生活出路;兴宁市人民政府应依法发布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四、该批次用地对应核销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标准粮食产能指标(确认信息编号:440000202324177935),已落实占补平衡。

  五、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征地批后实施情况连同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