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梅州市梅县区2021年度第二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  时间:2023-10-23 18:00:35  浏览:-
字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梅州市梅县区2021年度

第二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梅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审批梅州市梅县区2021年度第二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梅市自然资报〔2023〕385号)和《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关于申请梅州市梅县区2021年度第二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请示》(梅县区府报〔2023〕64号)及相关材料已通过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和《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土地征收申请。同意你市将梅县区扶大高新区所里村第九股份经济合作社、所里村第十股份经济合作社,程江镇大沙村第四股份经济合作社,大沙村第五股份经济合作社、大沙村第六股份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共3.2465公顷(其中:林地3.2246公顷、草地0.0215公顷、其他农用地0.000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上述有关村集体未利用地0.0035公顷,以上合计3.2500公顷集体土地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上述土地(3.2500公顷)经完善征收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梅县区城镇建设用地。

  二、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为城镇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请你市人民政府及时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生活出路。你市人民政府应依法发布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四、请你市人民政府督促梅州市林业主管部门及时完善使用林地审核手续。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不得进行土地平整等前期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不得办理土地供应手续。

  五、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征地批后实施情况连同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