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丰顺县2023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  时间:2024-01-23 09:38:56  浏览:-
字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丰顺县2023年度

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梅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审批丰顺县2023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梅市自然资报〔2023〕480号)、《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申请丰顺县2023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请示》(丰府〔2023〕89号)及相关材料已通过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土地征收申请。同意你市将丰顺县黄金镇松青村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共0.1754公顷(其中:耕地0.0142公顷、林地0.1516公顷、其他农用地0.009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同意将丰顺县人民政府属下国有农用地0.1014公顷(其中:耕地0.0532公顷、林地0.0430公顷、其他农用地0.005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上述土地(合计0.2768公顷)经完善相关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丰顺县城镇建设用地。

  二、该批次用地在国土空间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为城镇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请你市人民政府督促丰顺县人民政府及时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生活出路。丰顺县人民政府应依法发布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四、该批次用地对应核销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标准粮食产能指标(确认信息编号:440000202307888986),已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五、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征地批后实施情况连同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4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