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梅州五华汕湛高速“10·3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来源:梅州市人民政府  时间:2024-03-07 12:27:1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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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梅州五华汕湛高速“10·31”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梅州市应急管理局:

  《梅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对梅州五华汕湛高速“10·3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请示》(梅市应急〔2024〕1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梅州五华汕湛高速公路“10·3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提交的《梅州五华汕湛高速“10·3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原则同意《报告》对该事故原因、性质的认定和对该事故的责任认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意见,以及《报告》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

  三、请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揭阳市人民政府,梅州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汕湛分公司将此《报告》转相关单位,并督促依法依规对相关企业进行处罚,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四、请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揭阳市人民政府,梅州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汕湛分公司监督有关单位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采取有力措施,抓紧落实整改,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五、请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揭阳市人民政府,梅州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汕湛分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前将事故处罚、责任人处理,及相关整改落实情况函告梅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联系人:刘秀兰,电话:0753-2302613,传真:0753-2298555,电子邮箱:mzyjgl@meizhou.gov.cn,邮寄地址: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梅塘东路93号,邮政编码:514071)。

  六、请梅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情况。


  附件:梅州五华汕湛高速“10·3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