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审批大埔县2024年度第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梅市自然资报〔2024〕426号)、《大埔县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大埔县2024年度第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请示》(埔府〔2024〕104号)及相关材料已通过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和《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土地征收申请。同意你市将大埔县高陂镇坪溪村坪一经济合作社、坪二经济合作社、坪三经济合作社、坪四经济合作社、坪五经济合作社、坪山经济合作社、坪心经济合作社、坪松经济合作社、坪上经济合作社、溪一经济合作社、溪二经济合作社,高陂镇埔田村埔丰经济合作社、埔头经济合作社、埔二经济合作社、埔心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1.2124公顷[其中:耕地0.1282公顷(含水田0.0194公顷)、园地0.0009公顷、林地0.9679公顷、草地0.0687公顷、其他农用地0.0467公顷]和未利用地0.039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上述有关村集体建设用地0.0513公顷,以上合计1.3036公顷集体土地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同时,将大埔县人民政府属下位于高陂镇坪溪村、埔田村地段的国有农用地0.0719公顷[其中:耕地0.0020公顷(含水田0.0019公顷)、林地0.0329公顷、其他农用地0.0370公顷]和未利用地0.1195公顷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0.0152公顷。上述土地(合计1.5102公顷)经完善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大埔县城镇建设用地。
二、该批次用地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安排为城镇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请你市人民政府督促大埔县人民政府及时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生活出路;大埔县人民政府应依法发布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未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四、该批次用地对应核销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标准粮食产能指标(确认信息编号:440000202414521013),已落实占补平衡。
五、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征地批后实施情况连同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七、该批次征收土地工作完成后,大埔县相关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