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平远县2024年度第二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  时间:2025-06-30 13:12:5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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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平远县2024年度

第二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梅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审批平远县2024年度第二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梅市自然资报〔2025〕118号)、《平远县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平远县2024年度第二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请示》(平府报〔2025〕13号)及相关材料已通过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土地征收申请。同意你市将平远县大柘镇墩背村下新屋股份经济合作社、山下股份经济合作社、排子股份经济合作社、锁形股份经济合作社、上新屋股份经济合作社、红一股份经济合作社、红二股份经济合作社、里仁股份经济合作社、龟形股份经济合作社、塘唇股份经济合作社、楼下股份经济合作社、街上股份经济合作社,大柘镇清河村田心股份经济合作社地段的集体农用地1.5796公顷(其中:林地1.5734公顷、草地0.006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上述土地(合计1.5796公顷)经完善征收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平远县城镇建设用地。

  二、该批次用地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安排为城镇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请你市人民政府督促平远县人民政府及时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生活出路;平远县人民政府应依法发布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未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四、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征地批后实施情况连同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六、该批次征收土地工作完成后,平远县相关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