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批复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建设单位 | 建设地点 |
1 |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梅州市梅县区城东长寿石灰石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梅市环审〔2019〕8号 | 2019.5.6 | 梅州市梅县区城东长寿石灰石场 | 梅州市梅县区城东镇 |
2 |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梅州市万兴达实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梅市环审〔2019〕9号 | 2019.5.6 | 梅州市万兴达实业有限公司 | 梅州市蕉华管理区华侨农场圩镇31号 |
3 | 2019.5.6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兴宁至汕尾高速公路兴宁至五华段(含畲江支线)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梅市环审〔2019〕10号 | 2019.5.6 | 广东宁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 主线起点位于梅州市五华县转水镇,全线位于五华县,自北向南经过水寨镇、横陂镇、河东镇、安流镇、梅林镇,终点位于梅林镇琴口村以西与汕揭高速公路揭博段相交。畲江北支线起点位于兴宁市水口镇,向西南经过河东镇、水寨镇,终点位于曾塘村。 |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六十天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期六十日内向省环境保护厅或者梅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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