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六十天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期六十日内向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梅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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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众乐农业生态有限公司宝嘉石赖种猪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pdf
梅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盖章扫描件.pdf
2020.3.13 梅州市生猪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表(试行)(宝嘉石赖猪场)_signed.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