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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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复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建设单位  |  
      建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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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梅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广东天诺民爆有限公司兴宁分公司年产17000吨乳化炸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  |  
      梅市环审〔2015〕119号  |  
      2015.09.25  |  
      广东天诺民爆有限公司兴宁分公司  |  
      兴宁市永和镇北坭麻坳  |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六十天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期六十日内向胜环境保护厅或者梅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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