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决定的公告
来源:梅州市环境保护局  时间:2017-01-03 00:16:0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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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6年12月26日我局对梅州市裕兴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大米加工项目和锅炉改造项目作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自公示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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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出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