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兴博家俱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81MA4UJ2FL88
法定代表人:巫茂清
身份证号码:44142519780*****18
地址:兴宁市龙田镇苑塘段兴牛公路侧(原化工厂内)
我局于2017年12月2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兴宁市龙田镇苑塘段兴牛公路侧(原化工厂内)兴建的木制家俱生产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2017年12月20日《兴宁市环境保护局现场调查笔录》、《兴宁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拍照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兴环罚告字〔2018〕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一,共壹万元整(¥10000元)人民币的经济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兴宁市人民政府或者梅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兴宁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