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环罚字〔2018〕4号
兴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兴环罚字〔2018〕4号
来源:兴宁市人民政府网  时间:2018-02-07 09:45:1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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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现场负责人:黄跃飞

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81725477201E

身份证号码:44142519700*****99

地址:兴宁市宁新街道办侧思桥黄岭村

我局于2018年1月11日上午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搅拌站未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清洗场地废水直接向东沟排放,对周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

以上事实,有2018年1月11日《兴宁市环境保护局现场调查笔录》、《兴宁市环境保护局现场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拍照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搅拌站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本省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禁止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兴环罚告字〔2018〕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

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吊销其排污许可证,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搅拌站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拾万元整(¥100000元)人民币的经济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兴宁市人民政府或者梅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兴宁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