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环罚字〔2018〕1号
兴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兴环罚字〔2018〕1号)
来源:兴宁市人民政府网  时间:2018-01-18 09:08:51  浏览:-
字号:


兴宁市宁新华贵造纸厂: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481L52131224U

排污许可证:92441481L3204238XD001P

法定代表人:李忠华

身份证号码:44142519690*****99

地址:兴宁市宁新街道办事处大岭街

我局于2017年12月17日上午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是未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应急预案报我局备案;二是在2017年12月16日晚上10时因生产电源线路突然短路造成污水处理设施停止运行,导致生产废水通过进水沟道排入东灌沟反渗至和山河,东灌沟、和山河水体呈乳白色。

以上事实,有2017年12月17日《兴宁市环境保护局现场调查笔录》、《兴宁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拍照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依法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其他危害环境的紧急状况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控制、减轻污染损害,消除污染”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兴环罚告字〔2018〕1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权。

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者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及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我局决定对你厂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贰万元整(¥20000元)人民币的经济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兴宁市人民政府或者梅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兴宁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