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环罚字〔2018〕2号
兴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兴环罚字〔2018〕2号)
来源:兴宁市人民政府网  时间:2018-01-18 09:36:0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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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鎏峰酒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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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刘峰

身份证号码:44142519591*****9X

地址:广东省兴宁市叶塘镇

我局于2017年12月5日下午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向外排放废水进行取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废水污染物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浓度分别为3.74mg/L、241mg/L、46.4mg/L、11.85mg/L,分别超出《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1-2011)的2.26倍、1.41倍、3.64倍、10.85倍。〔详见《监测报告》(兴)环境监测(2017)第120号〕

以上事实,有2017年12月5日《兴宁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7年12月19日《兴宁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和《兴宁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7年12月13日《监测报告》【(兴)环境监测(2017)第120号】以及现场拍照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兴环罚告字〔2018〕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的三倍共陆佰柒拾贰元整(¥672元)人民币的经济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兴宁市人民政府或者梅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兴宁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