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17.07.01)
来源: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间:2017-07-10 16:13:3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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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截至2017年7月1日)
国家定项目
序号 行业主管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 收费标准 资金管理方式 执收单位 备注
1 公安

部门

证照费            
1.1 公安

部门

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号牌(含临时)

‚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ƒ号牌架

《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 机动车有关证照申请人 号牌: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元、不反光号牌每面30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摩托车反光号牌每副7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50元;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5元。上述号牌工本费标准均包括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及号牌安装费用

‚号牌专用固封装置:1元/副;

ƒ号牌架:5-10元/只

缴入地方国库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车辆管理所  
1.2 公安

部门

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粤发改价格函〔2017〕3426号 机动车有关证照申请人 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为每本10元,登记证每证10元,驾驶证每本10元。行驶证、临时行驶证工本费标准包括机动车行驶证、临时行驶证所附照片的拍摄费用和照片塑封费用。 缴入地方国库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车辆管理所 降低收费标准
1.3 公安

部门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道路交通安全法》,财综〔2008〕36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粤价函〔2011〕947号,粤发改价格函〔2017〕3426号 机动车有关证照申请人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为每本10元,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为每证10元。 缴入地方国库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车辆管理所 降低收费标准
2 国土资源部门 矿产资源补偿费(不含煤炭、原油、天然气) 粤府〔1995〕62号,粤价函〔1996〕32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财办明电〔2015〕13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采矿业权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http://www.gddrc.gov.cn/)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省国土资源厅、市县(市、区)国土(规划)局 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
3 国土资源部门 土地复垦费 《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粤财办明电〔2015〕4号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没有条件复垦和复垦不符合要求的用地单位和个人 土地复垦费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土地复垦费的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缴入地方国库 市县(市、区)国土(规划)局 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4 国土资源部门 土地闲置费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粤府〔1998〕72号,财税〔2014〕77号,粤财办明电〔2015〕4号 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尚未动工开发的用地单位 每平方米5-10元对房地产开发用地按1年不超过该用地出让价的15%的标准征收,其中一般建设用地按不超过原用地价的10%,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按不超过5%计收 缴入地方国库 市县(市、区)国土(规划)局 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5 国土资源部门 不动产登记费 《物权法》,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财办明电〔2015〕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登记申请人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不动产登记机构 对小微企业免征;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土地登记证书费全额免收
6 国土资源部门 耕地开垦费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粤府令146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财办明电〔2015〕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缴入地方国库 市县(市、区)国土(规划)局 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
7 国土资源部门 地质成果资料费 价费字〔1992〕251号,财税〔2017〕20号,粤财预〔2017〕75号 国家地质工作成果资料申请使用单位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缴入地方国库 市县(市、区)国土(规划)局 停征
8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城镇污水处理费 《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粤价〔1999〕291号,粤价〔2008〕257号,粤价〔2002〕370号 城市规划范围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 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粤价〔2008〕257号文,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http://www.gddrc.gov.cn/) 缴入地方国库 市县(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单位 我省按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管理。
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城市道路占用、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粤价〔1996〕104号,粤价〔1997〕33号,粤价函〔2013〕686号 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收取 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标准为:营业性占用,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1.00元;基建或其他占用,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0.5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因审批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而核发的证件和有关的表格、资料等不另收费。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由省建委按道路结构、使用年限及当年材料费等因素确定,抄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

缴入地方国库 市县(市、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单位
10 交通

部门

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 《公路法》,《收费公路条例》,交公路发〔1994〕686号,《广东省公路条例》 政府还贷公路行驶的车辆 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省府办公厅交通0171号等规定,政府还贷公路的车辆通行费标准,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查批准,经省政府批准的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联合发文公布。 缴入地方国库 市县(市、区)交通主管单位 政府还贷公路的车辆通行费标准,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查批准,经省政府批准的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联合发文公布
▲□

11

交通

部门

船舶登记费 价费字〔1992〕191号,交财发〔1997〕93号,财税〔2014〕101号,财税〔2017〕20号,粤财预〔2017〕75号 申请船舶登记的单位、个人 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原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交财发〔1997〕93号,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http://www.gddrc.gov.cn/)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广东海事局及下辖地市海事局、直属海事处,深圳海事局及下辖海事处 停征

12

交通部门 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 财综〔2003〕81号,价费字〔1993〕17号,财税〔2017〕20号,粤财预〔2017〕75号 营运船舶、建造船舶及船用产品 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财政部、原国家计委财综〔2003〕81号,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http://www.gddrc.gov.cn/)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广东、深圳海事局所属船舶检验局 停征
13 工信

部门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无线电管理条例》,发改价格〔2013〕2396号,发改价格〔2011〕749号,发改价格〔2007〕3643号,发改价格〔2005〕2812号,发改价格〔2003〕2300号,计价费〔1998〕21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粤发改价格函〔2017〕3426号 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 按实际使用频段进行计费: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频段,960 兆赫以下频段为 1600 万元/兆赫/年,960-2300 兆赫频段为 1400 万元/兆赫/年,2300 兆赫以上频段为 800 万元/兆赫/年;在省级范围内使用的频段,960 兆赫 以下频段为 160 万元/兆赫/年,960-2300兆赫频段为 140 万元/兆赫/年,2300 兆赫以上频段为 80 万元/兆赫/年;在市(地、州)范围内使用的频段,960 兆赫以下频段为 16 万元/兆赫/年,960-2300 兆赫频段为14 万元/兆赫/年,2300 兆赫以上频段由 12 万元/兆赫/年降为 8万元/兆赫/年。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工业和信息化部、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各地市无线电管理机构 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
14 工信

部门

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 信部联清〔2004〕517号,信部联清〔2005〕401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粤发改价格函〔2017〕3426号 占用、使用码号资源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固定电话网码号是局号的,收费标准为600元/年*局号*本地网;短号码为3位号的,210万元/年*号,4位号为60万元/年*号;5位号跨省使用的12万元/年*号,省内使用2.4万元/年*号;6位号跨省使用的1.2万元/年*号,省内使用0.24万元/年*号。移动通信网码号是网号的,收费标准为600万元/年*网号。 缴入中央国库 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 降低收费标准
15 水利

部门

水资源费 《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财综〔2011〕1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08〕79号,财综〔2003〕89号,财税[2016]2号,价费字〔1992〕181号,粤价〔2009〕62号,粤发改价格〔2015〕847号 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粤发改价格〔2015〕847号,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省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16 水利

部门

河道采砂管理费(含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 发改价格〔2009〕3085号,财综〔2003〕69号,价费字〔1992〕181号,粤价〔2013〕209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财税〔2017〕20号,粤财预〔2017〕75号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石、取土、淘金等单位和个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http://www.gddrc.gov.cn/) 缴入地方国库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停征
17 水利

部门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省称堤围防护费) 发改价格〔2009〕3085号,财综〔2003〕69号, 财综〔2003〕89号,价费字〔1992〕181号,粤府〔1993〕10号,粤价〔2001〕69号,粤价〔2002〕99号,粤价〔2009〕213号,粤水财审〔2010〕44号,粤价〔2013〕223号,粤价〔2014〕29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财税〔2017〕20号,粤财预〔2017〕75号 江、海提防工程受益范围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http://www.gddrc.gov.cn/) 缴入地方国库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停征
18 水利

部门

水土保持补偿费

《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粤府〔1995〕95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粤财办明电〔2015〕4号,粤发改价格函〔2017〕3426号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东部地区为每平方米不超过1.4元,中部地区为每平方米不超过1.5元,西部地区为每平方米不超过1.7元;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 2000 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 400 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不超过1.4元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1.4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1.4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上述各类收费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省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
19 农业

部门

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 发改价格〔2007〕1968号,财综字〔1998〕160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粤发改价格函〔2015〕4555号,财税〔2017〕20号,粤财预〔2017〕75号 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单位和个人 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为1000元;审查费为每品种2500元;在保护期间,年费为第1-6年每年1000元、以后每年1500元 缴入中央国库 国家农业主管部门 停征
20 农业

部门

检疫费            
20.1 农业

部门

国内植物检疫费 发改价格〔2013〕1494号,财税〔2014〕101号,价费字〔1992〕452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财税〔2016〕42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函〔2015〕4555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申请检验检测的单位和个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省市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所属植物检疫机构 免征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
20.2 农业

部门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 发改价格〔2011〕2021号,财税〔2014〕101号,财综〔2008〕78号,计价格〔1994〕400号,价费字〔1992〕452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粤价〔2011〕259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函〔2015〕4555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申请检验检测的单位和个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http://www.gddrc.gov.cn/)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省市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所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停征
21 农业

部门

农药、兽药注册登记费            
21.1 农业

部门

农药登记费 计价费〔1996〕1718号,财综〔2011〕9号,计价格〔2001〕523号,财税〔2017〕20号,粤财预〔2017〕75号 申请登记的单位、个人 正式登记,每个品种2500元;改变剂型(包括含量)每个品种1000元;变更使用范围登记每个品种100元;临时登记每个品种500元 缴入中央国库 农业部农药鉴定所 停征

21.2

农业

部门

新兽药审批费 价费字〔1992〕452号,财税〔2014〕101号,财税〔2016〕42号 新兽药生产单位、个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http://www.gddrc.gov.cn/)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省市县(市、区)农业主管机构 免征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
21.3 农业

部门

进口兽药注册登记审批、发证收费 价费字〔1992〕452号,财税〔2017〕20号,粤财预〔2017〕75号 进口兽药的单位、个人 每个品种6000元,换发《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按原证的50%收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省市县(市、区)农业主管机构 停征
21.4 农业

部门

《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 价费字〔1992〕452号,财税〔2014〕101号,财税〔2016〕42号 许可证申请单位、个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省市县(市、区)农业主管机构 免征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
21.5 农业

部门

《兽药典》、《兽药规范》和兽药专业标准收载品种生产审批费 价费字〔1992〕452号,财税〔2014〕101号,财税〔2016〕42号 收载品种生产单位、个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省市县(市、区)农业主管机构 免征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
21.6 农业

部门

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 价费字〔1992〕452号,财税〔2014〕101号,财税〔2016〕42号 已生产兽药注册登记单位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省市县(市、区)农业主管机构 免征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
22 农业

部门

农药实验费 价费字〔1992〕452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粤发改价格函〔2015〕4555号,粤发改价格函〔2017〕3426号 申请农药试验的单位、个人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农业部农药鉴定所、省农药检定站 降低收费标准
22.1 农业

部门

田间试验   申请农药试验的单位、个人 田间试验为每小区60-200元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农业部农药鉴定所、省农药检定站  
22.2 农业

部门

残留试验   申请农药试验的单位、个人 残留试验(一种剂型,一种作物,一处试验点,两年试验期)为 15000-17500元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农业部农药鉴定所、省农药检定站  
22.3 农业

部门

药效示范试验   申请农药试验的单位、个人 药效示范试验为每个试验点750-900元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农业部农药鉴定所、省农药检定站  
23 农业

部门

检验检测费            
23.1 农业

部门

新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质量复核检验费 价费字〔1992〕452号,粤财综〔2014〕89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财税〔2017〕20号,粤财预〔2017〕75号 申请检验检测的单位和个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http://www.gddrc.gov.cn/) 缴入中央国库 农业部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广东省饲料产品监督检验站 停征
23.2 农业

部门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委托检验费 价费字〔1992〕452号,粤财综〔2014〕89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财税〔2017〕20号,粤财预〔2017〕75号 申请检验检测的单位和个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缴入中央国库 农业部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广东省饲料产品监督检验站 停征
23.3 农业

部门

新兽药、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复核检验费 价费字〔1992〕452号,粤财综〔2014〕89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财税〔2017〕20号,粤财预〔2017〕75号 申请检验检测的单位和个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http://www.gddrc.gov.cn/) 缴入中央国库 国家、省、市兽医药品监察所 停征
23.4 农业

部门

进出口兽药检验费 价费字〔1992〕452号,粤财综〔2014〕89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财税〔2017〕20号,粤财预〔2017〕75号 申请检验检测的单位和个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缴入中央国库 国家、省、市兽医药品监察所 停征
23.5 农业

部门

兽药委托检验费 价费字〔1992〕452号,粤财综〔2014〕89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财税〔2017〕20号,粤财预〔2017〕75号 申请检验检测的单位和个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国家、省、市兽医药品监察所 停征
23.6 农业

部门

农作物委托检验费 价费字〔1992〕452号,粤财综〔2014〕89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财税〔2017〕20号,粤财预〔2017〕75号 申请检验检测的单位和个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缴入地方国库 省市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农作物质量检验检测机构 停征
23.7 农业

部门

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 发改价格〔2013〕1494号,发改价格〔2010〕2363号,粤财综〔2014〕89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财税〔2017〕20号,粤财预〔2017〕75号 申请检验检测的单位和个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省农机主管部门所属农机监理机构 停征
23.8 农业

部门

农业转基因生物检测费 财综〔2008〕76号,发改价格〔2007〕3704号,财综〔2002〕64号,粤财综〔2014〕89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财税〔2017〕20号,粤财预〔2017〕75号 申请检验检测的单位和个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缴入中央国库 省市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农作物检验检测机构 停征
23.9 农业

部门

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 发改价格〔2003〕2353号,计价格〔2000〕559号,计价格〔1994〕400号,价费字〔1992〕452号,粤价〔2000〕140号,粤价〔2005〕127号,粤财综〔2014〕89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财税〔2017〕20号,粤财预〔2017〕75号 申请检验检测的单位和个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省渔政总队、市县渔政大队 停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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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农业

部门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渔业法》,财综〔2012〕97号,财税〔2014〕101号,计价格〔1994〕400号,价费字〔1992〕452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粤价〔2005〕127号 在我省管辖的江河、湖泊等水域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养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 新造400马力以上渔船自投产之日起一年内免收费。机动拖网作业、机动围、刺、钓作业渔船(不含持临时捕捞许可证的渔船)按收费标准的80%征收;单船收费金额超过4000元的,按4000元征收。鱼塭和网箱按收费标准80%征收。具体征收时,收费额四舍五入到角。具体收费标准按粤价[2005]127号文件执行。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  
25 农业

部门

渔业船舶登记或变更登记费 计价费〔1997〕1148号,价费字〔1992〕452号,财税〔2014〕101号,财税〔2016〕42号,粤价〔2005〕127号 渔业船舶登记或变更单位、个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地方各级渔港监督机构 免征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
26 卫生计生部门 卫生检测费 国办发〔2002〕57号,财综〔2008〕47号,粤价函〔2012〕1061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粤财预〔2016〕87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财税〔2017〕20号,粤财预〔2017〕75号 需要进行卫生监测服务的单位、个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缴入地方国库 省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机构 停征
27 卫生计生部门 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 价费字〔1992〕314号,粤价函〔2012〕1061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粤财预〔2016〕87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财税〔2017〕20号,粤财预〔2017〕75号 需要进行有毒有害因素监测、卫生学评价、医疗保健、卫生用品单位消毒监测、人体生物材料、毒理学、其他技术服务的单位、个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省市县(市、区)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停征

28

人防

部门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粤价〔2000〕157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财办明电〔2015〕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经批准确因地质和地下条件不宜修建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和个人 按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至50元。属省直单位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市县(市、区)人防办  
29 法院 诉讼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财行〔2003〕275号,粤价函〔2008〕45号 申请诉讼案件的单位和个人 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粤价函〔2008〕45号,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省市县(市、区)法院  
30 工商

部门

商标注册收费 《商标法》,财税〔2017〕20号,发改价格〔2013〕1494号,发改价格〔2008〕2579号,财综〔2004〕11号,计价费〔1998〕1077号,财综字〔1995〕88号,计价格〔1995〕2404号,价费字〔1992〕414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粤发改价格函〔2015〕4555号 商标注册申请单位、个人 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缴入中央国库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所属商标局 降低收费标准,由广东省商标事务所代征
  工商

部门

(1)受理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申请单位、个人 受理商标注册费 300 元(限定本类10个商品。10个以上商品,每超过1个商品,每个商品加收60元) 缴入中央国库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所属商标局  
  工商

部门

(2)补发商标注册证(含刊登遗失声明费用)   商标注册申请单位、个人 补发商标注册证费 500 元,含刊登遗失声明的费用 缴入中央国库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所属商标局  
  工商

部门

(3)受理转让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申请单位、个人 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500元 缴入中央国库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所属商标局  
  工商

部门

(4)受理商标续展注册   商标注册申请单位、个人 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 1000元 缴入中央国库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所属商标局  
  工商

部门

(5)受理商标注册延迟费   商标注册申请单位、个人 受理续展注册迟延费 500 元 缴入中央国库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所属商标局  
  工商

部门

(6)受理商标评审费   商标注册申请单位、个人 受理商标评审费 1500元 缴入中央国库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所属商标局  
  工商

部门

(7)变更费   商标注册申请单位、个人 商标变更费 250 元 缴入中央国库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所属商标局  
  工商

部门

(8)出具商标证明费   商标注册申请单位、个人 出具商标证明费 50 元 缴入中央国库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所属商标局  
  工商

部门

(9)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   商标注册申请单位、个人 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 1500元 缴入中央国库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所属商标局  
  工商

部门

(10)受理证明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申请单位、个人 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 1500 元 缴入中央国库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所属商标局  
  工商

部门

(11)商标异议费   商标注册申请单位、个人 商标异议费 500 元 缴入中央国库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所属商标局  
  工商

部门

(12)撤销商标费   商标注册申请单位、个人 撤销商标费 500 缴入中央国库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所属商标局  
  工商

部门

(1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   商标注册申请单位、个人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 150 元 缴入中央国库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所属商标局  
31 质检

部门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3246号,财综〔2003〕58号,发改价格〔2003〕1793号,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6〕1500号,计价格〔1995〕99号,计价格〔1994〕507号,计价格〔1994〕238号,计物价〔1993〕2182号,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135号,〔1992〕价费字496号,、〔1992〕价费字317号,〔1992〕价费字127号,国家质检总局国质检科函〔2004〕144号,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国质检科函〔2005〕503号,国质检科函〔2006〕294号,国质检科函〔2007〕292号,国质检科〔2008〕481号,国质检财函〔2009〕688号,国质检财函〔2012〕122号,粤价〔2002〕170号,粤价函〔2005〕217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7〕20号,粤财预〔2017〕75号 接受产品质量检验的单位和个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http://www.gddrc.gov.cn/)。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省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质计所) 停征
32 质监部门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发改价格〔2008〕3246号,财综〔2003〕58号,发改价格〔2003〕1793号,计价格〔1996〕1500号,计价格〔1995〕99号,计价格〔1994〕507号,计价格〔1994〕238号,计物价〔1993〕2182号,价费字〔1993〕135号,〔1992〕价费字496号,〔1992〕价费字317号,〔1992〕价费字127号,国质检科函〔2004〕144号,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国质检科函〔2005〕503号,国质检科函〔2006〕294号,国质检科函〔2007〕292号,国质检科〔2008〕481号,国质检财函〔2009〕688号,国质检财函〔2012〕122号,粤价〔2002〕170号,粤价函〔2005〕217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财税〔2017〕20号,粤财预〔2017〕75号 接受特种设备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缴入地方国库 省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
33 质检

部门

计量收费 财税〔2014〕101号,财综〔2013〕67号,发改价格〔2009〕234号,发改价格〔2008〕74号,财综〔2001〕72号,粤价 〔2004〕 43号,粤价〔2009〕87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财税〔2017〕20号,粤财预〔2017〕75号 接受计量器具验定的单位和个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http://www.gddrc.gov.cn/)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省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及计量检验机构 停征
34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不含出口货物、运输工具和集装箱检验检疫费) 财综〔2014〕6号,财综〔2013〕85号,财综〔2012〕71号,发改价格〔2012〕3882号,发改价格〔2012〕1894号,财综〔2011〕104号,财综〔2011〕42号,发改价格〔2011〕2021号,财综〔2010〕22号,发改价格〔2010〕134号,财综〔2009〕25号,财综函〔2007〕2号,财综〔2007〕54号,发改价格〔2007〕2216号,财综〔2004〕17号,财综〔2003〕77号,发改价格〔2003〕2357号,国质检财〔2014〕311号,财综[2014]6号,财税〔2014〕101号,财税〔2017〕20号 与出入境相关的货主及其代理人和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 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发改价格〔2003〕2357号,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http://www.gddrc.gov.cn/) 缴入中央国库 广东、深圳、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停征
35 环保

部门

登记费            
35.1 环保

部门

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 发改价格〔2008〕702号,财综〔2007〕80号,财综〔2001〕15号,计价格〔1999〕467号,财税〔2017〕20号,粤财预〔2017〕75号 从事废物进口或进口并加工、利用废物的单位、个人 每证800元 缴入中央国库 国家环保监测中心站 停征
35.2 环保

部门

化学品进口登记费 计价格〔1994〕702号,财税〔2017〕20号,粤财预〔2017〕75号 从事化学品进口、利用及或工的单位、个人 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环保部比照国际同类收费水平自行制定,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 缴入中央国库 国家环保部门所属化学品登记中心 停征
36 环保

部门

排污费 《环境保护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发展改革委(四部委)令第31号,财综〔2003〕38号,财税[2015]71号,发改价格〔2015〕2185号,粤价〔2003〕166号,粤价〔2010〕48号,粤价 〔2011〕81号,粤价〔2010〕125号,粤价〔2013〕102号,粤发改价格〔2014〕682号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省环保厅,市县(市、区)环保局  
37 环保

部门

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 价费字〔1992〕178号,粤价〔2002〕153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财财税〔2017〕20号,粤财预〔2017〕75号 按国家规定应送贮城市放射性废物的单位/个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缴入地方国库 省市县(市、区)辐射环境监测机构 停征
38 民航

部门

民用航空器国籍、权利登记费 发改价格〔2011〕3214号,财综〔2002〕54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粤发改价格函〔2015〕4555号,财税〔2017〕20号,粤财预〔2017〕75号 申请民用航空器国籍、权利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按最大起飞全重核定的每架次1000元,其中限制类航空器每架次400元;优先权登记费标准每架次1000元。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变更登记费标准,按首次登记费收费标准的 5 0%计收;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注销登记费标准,按首次登记费收费标准的10%计收 缴入中央国库 中国民用航空局及中南民用航空管理局 停征
39 民航

部门

航空业务权补偿费 发改价格〔2011〕3214号,财综〔2002〕54号 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外国至中国或中国至外国的客、货机运输的外国航空公司 由民航总局根据国际通行作法制定收费标准,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缴入中央国库 中国民用航空局及中南民用航空管理局  
40 民航

部门

适航审查费 发改价格〔2011〕3214号,财综〔2002〕54号 申请有关适航审查的单位和个人 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1〕3214号,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http://www.gddrc.gov.cn/) 缴入中央国库 中国民用航空局及中南民用航空管理局  

41

新闻出版管理部门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财税〔2014〕101号,财综〔2004〕80号,发改价格〔2004〕2839号,发改价格〔2004〕3004号,价费字〔1992〕112号,财税〔2014〕101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粤发改价格函〔2015〕4555号,财税〔2017〕20号,粤财预〔2017〕75号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申请单位、个人 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12号,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缴入中央国库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停征
42 林业

部门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 财综字〔2000〕75号,计价格〔2000〕1004号,价费字〔1992〕196号,财税〔2015〕102号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申请单位、个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缴入中央国库 中央林业行政管理机构 停征
43 林业

部门

森林植物检疫费 财税〔2014〕101号,价费字〔1992〕196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财税〔2015〕102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森林植物检疫申请单位、个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缴入地方国库 市、县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 停征

44

林业

部门

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 财税〔2014〕101号,发改价格〔2007〕1968号,财综字〔1998〕160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粤发改价格函〔2015〕4555号,财税〔2017〕20号,粤财预〔2017〕75号 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单位、个人 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每个品种收取1800,植物新品种保护权审查费,每个品种收取4600元,另需经测试机构测试的,测试费用由审批机关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向申请人收取。植物新品种保护权年费,在保护期内,年费降为第1-6年每年1000元不变、以后每年降为1200元。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央林业行政管理机构 停征
45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药品注册费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   药品注册收费按一个原料药或一个制剂为一个品种计收,如再增加一种规格,则按相应类别增收20%注册费。      
45.1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新药注册费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2015年第53号) 药品注册申请人 具体收费标准请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2015年第53号),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http://www.gddrc.gov.cn/)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45.2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仿制药注册费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2015年第53号) 具体收费标准请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2015年第53号),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http://www.gddrc.gov.cn/)
45.3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补充申请注册费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2015年第53号),粤发改价格函〔2017〕460号 1.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药品补充申请注册费-常规项:收费标准为5700元;

2.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药品补充申请注册费-需技术审评的:收费标准为27400元。

45.4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药品再注册费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2015年第53号),粤发改价格函〔2017〕460号 药品再注册费(五年一次),收费标准为25800元。
45.5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药品注册加急费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 具体收费标准请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2015年第53号),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http://www.gddrc.gov.cn/)
46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GMP、GSP认证费 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04〕59号,粤财综〔2004〕6号,粤价(2004)251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财税〔2015〕2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财税〔2017〕20号,粤财预〔2017〕75号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缴入地方国库 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停征
47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药品保护费            
▲47.1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药品行政保护费 《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及细则,财税〔2014〕101号,价费字〔1993〕143号,粤价〔2000〕266号,财税〔2015〕2号,财财税〔2017〕20号,粤财预〔2017〕75号 药品行政保护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 申请费500美元、审查费5000美元、公告费100美元、证书费100美元、年费2000-3000美元、侵权处理费2000美元、请求撤销费200美元 缴入中央国库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停征

47.2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中药品种保护费 财税〔2014〕101号,财综字〔1999〕5号,价费字〔1993〕178号,粤价〔2000〕266号,财税〔2015〕2号,财税〔2017〕20号,粤财预〔2017〕75号 中药品种保护申请人 初审费,每个品种7000千元(由省收取);复审费,每个品种15000元(由国家收取);保护品种年费,每年按复审费的50%向国家交纳;同品种质量考核费,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应国外卫生当局要求,须对出口的中药品种出具证明,由卫生部委托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审查的,每个品种每次交纳审查费一百元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停征
48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检验费            
48.1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药品检验费 发改价格〔2003〕213号,粤价〔2003〕185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财税〔2015〕2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财税〔2017〕20号,粤财预〔2017〕75号 被检验单位和个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所属检验机构 停征
48.2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医疗器械产品检验费 价费字〔1992〕534号,粤价〔2000〕266号,粤价函(2007)55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财税〔2015〕2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财税〔2017〕20号,粤财预〔2017〕75号 被检验单位和个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检验机构 停征
49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麻醉、精神药品进出口许可证费 计价格〔1995〕340号,粤价〔1995〕152号,财税〔2015〕2号,财税〔2017〕20号,粤财预〔2017〕75号 涉及麻醉、精神药物进出口业务的申请人 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缴入中央国库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停征
50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按《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确定的注册单元计收;《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中属于注册登记事项变更申请的,不收取变更注册费。      
50.1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首次注册费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第53号公告,粤发改价格函〔2017〕460号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人 收费标准为81800元。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50.2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变更注册费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第53号公告,粤发改价格函〔2017〕460号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人 收费标准为34200元。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50.3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延续注册费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第53号公告,粤发改价格函〔2017〕460号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人 收费标准为34000元。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50.4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临床试验申请费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2015年第53号)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50.5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加急费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第53号公告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51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专利收费 《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财税[2017]8号,财税[2016]78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发改价格〔2017〕270号,粤发改价格函〔2015〕4555号 专利申请单位、个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缴入中央国库 国家知识产权局 降低收费标准
51.1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专利收费(国内部分) 《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财税〔2017〕8号,财税〔2016〕78号,发改价格〔2017〕270号、粤发改价格函〔2015〕4555号 专利申请单位、个人   缴入中央国库 国家知识产权局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①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优先权要求费   专利申请单位、个人   缴入中央国库 国家知识产权局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②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复审费   专利申请单位、个人   缴入中央国库 国家知识产权局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③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年费、年费滞纳金   专利申请单位、个人   缴入中央国库 国家知识产权局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④恢复权利请求费、延长期限请求费   专利申请单位、个人   缴入中央国库 国家知识产权局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⑤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   专利申请单位、个人   缴入中央国库 国家知识产权局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⑥专利文件副本证明费   专利申请单位、个人   缴入中央国库 国家知识产权局  
51.2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PCT专利申请收费 《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财税〔2017〕8号,发改价格〔2017〕270号 专利申请单位、个人   缴入中央国库 国家知识产权局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①申请国际阶段收取的国际申请费和手续费,传送费、检索费、优先权文件费、初步审查费、单一性异议费、副本复制费、后提交费、恢复权利请求费、滞纳金   专利申请单位、个人   缴入中央国库 国家知识产权局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②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收取的宽限费、译文改正费、单一性恢复费、优先权恢复费 专利申请单位、个人   缴入中央国库 国家知识产权局  
51.3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为其他国家和地区提供检索和审查服务收费 《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财税〔2017〕8号,发改价格〔2017〕270号 专利申请单位、个人   缴入中央国库 国家知识产权局  
52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收费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财税[2017]8号,发改价格〔2017〕270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粤发改价格函〔2017〕3426号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单位、个人 布图设计登记费为每件1000元,布图设计登记复审请求费为每件1000元,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为每件每次50元,延长期限请求费为每件每次150元,恢复布图设计登记权利请求费为每件500元,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请求费为每件150元,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支付报酬裁决费为每件150元 缴入中央国库 国家知识产权局 降低收费标准
52.1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布图设计登记费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单位、个人   缴入中央国库 国家知识产权局  
52.2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布图设计登记复审请求费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单位、个人   缴入中央国库 国家知识产权局  
52.3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单位、个人   缴入中央国库 国家知识产权局  
52.4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延长期限请求费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单位、个人   缴入中央国库 国家知识产权局  
52.5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恢复布图设计登记权利请求费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单位、个人   缴入中央国库 国家知识产权局  
52.6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请求费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单位、个人   缴入中央国库 国家知识产权局  
52.7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报酬裁决费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单位、个人   缴入中央国库 国家知识产权局  
53 银监会 银行业监管费

财税〔2015〕21号,发改价格〔2016〕14号,财税〔2017〕52号

纳入监管范围的各类商业银行、信用社、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邮政储蓄机构等 1、机构监管费=上年末实收资本×0.05%×风险调整系数。风险调整系数根据被监管单位的监管评级确定,其中一级为 0.85,二级为 0.92,三级为 1,四级为 1.08,五级为 1.15;

2、业务监管费=(上年末资产总额-上年末实收资 本)×分档费率×风险调整系数-境外分支机构向所在国家缴纳 的监管费。 2015 至 2017 年的分档费率为:6 万亿元(含 6 万亿元)以下 部分为 0.03483‰,6 万亿元以上至 9 万亿元(含 9 万亿元)部分 2 为 0.0243‰,9 万亿元以上至 12 万亿元(含 12 万亿元)部分为 0.0162‰,12 万亿元以上至 15 万亿元(含 15 万亿元)部分为 0.0081‰,15 万亿元以上部分免收。 风险调整系数根据被监管单位的监管评级确定,其中一级为 0.85,二级为 0.92,三级为 1,四级为 1.08,五级为 1.15。 被监管单位的境外分支机构上一年度向所在地缴纳的监管 费,可抵扣境内法人计缴的业务监管费,但抵扣总额不得超过该 境外分支机构按上述标准计收的业务监管费数额。

缴入中央国库 中国银监会 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免银行业、保险业监管费。
54 证监会 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

财税〔2015〕20号,发改价格〔2016〕14号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纪公司收取的机构监管费 1、机构监管费 :对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 纪公司收取机构监管费。 具体收费标准为:对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每年按注册资 本金的 0.5‰收取,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对期货经纪公司每年 按注册资本金的 0.5‰收取,最高不超过 5 万元。

2、业务监管费 对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取证券业务监管费,按股票年交 易额的 0.02‰收取。对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 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收取期货业务监管费,按年 交易额的 0.001‰收取。

缴入中央国库 中国证监会  
55 保监会 保险业务监管费

财税〔2015〕22号,发改价格〔2016〕14号,财税〔2017〕52号

保险公司经营的业务 1、机构监管费 :对各类保险公司按照注册资本金(外国保 险公司分公司按照营运资金)的 0.4‰收取,其中,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每年每家不超过 200 万元。对保险资产管理公 司按照注册资本金的 1‰收取,每年每家不低于 30 万元,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对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保险代理、保险经 纪、保险公估机构以及保险中介集团公司按照注册资本金的 0.4‰收取,每年每家不低于 3000 元,最高不超过 5 万元。对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按照每年每家 2 万元收取。

2、业务监管费 :对保险公司经营的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 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按年度自留保费的 0.6‰收取;对意外伤害 2 保险、除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以外的其他财产保险业务,按年度 自留保费的 0.8‰收取;对人寿保险业务、长期健康保险业务, 按年度自留保费的 0.4‰收取。对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按每年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 0.4‰收取。 上述自留保费是指保费加上分入保费减去分出保费。保费是指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的全部款项。分出保 费是指保险机构向境内保险机构分出的保费(不含向境外保险机 构分出的保费)。其中,对于在会计核算时,区分保险风险和其 他风险进行分拆处理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后,不确认为保费收入 的部分(涉及分红险、投连险、万能险、变额年金和非寿险投资 型等业务),按照年度销售额的 0.4‰收取。

缴入中央国库 中国保监会 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免银行业、保险业监管费。
56 海洋管理部门 海洋废弃物倾倒、检测费 《海洋环境保护法》,发改价格〔2008〕1927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进行海洋废弃物倾倒的单位、个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国家海洋局、省海洋渔业局 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
57 海洋管理部门 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

《海洋环境保护法》,财综〔2003〕2号,发展改革委(四部委)令第31号

进行海洋排污的单位、个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缴入中央国库 国家海洋局、省海洋渔业局  
58 测绘部门 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 价费字〔1992〕176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财税〔2017〕20号,粤财预〔2017〕75号 申请使用测绘成果成图资料的单位、个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省国土资源档案馆、市县(区)国土(规划)局

停征

59 仲裁委 仲裁收费 《仲裁法》,国办发〔1995〕44号,财综〔2010〕19号,粤价函〔2010〕1074号 仲裁申请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缴入地方国库 市仲裁委员会  
省定项目
序号 行业主管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文件 收费范围 收费标准 资金管理方式 执收单位 备注
1 安监

部门

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试费 粤价函〔2002〕137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缴入地方国库 省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

2

交通

部门

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工本费 粤价函〔2009〕840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财税〔2014〕101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道路营运单位、个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缴入地方国库 省市县(市、区)交通管理部门 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

3

交通

部门

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 粤价函〔2004〕506号,粤财办明电[2015]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占用利用公路的单位、个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缴入地方国库 省市县(市、区)交通管理部门 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

4

人社

部门

劳动合同文本费 粤价函〔1996〕379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财税〔2014〕101号 取得劳动合同文本的用人单位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缴入地方国库 省市县(市、区)人社局 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

5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仅对乡镇规划区收取) 粤府办〔1998〕14号,粤价〔2001〕323号粤发〔2000〕10号,粤财办明电[2015]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乡镇规划区内建设项目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http://www.gddrc.gov.cn/) 缴入地方国库 乡镇和管理区(中心村)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机构 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
6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绿化补偿费 粤价〔2000〕334号,粤财办明电[2015]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设施项目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http://www.gddrc.gov.cn/) 缴入地方国库 市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机构 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
7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恢复绿化补偿费 粤价〔2000〕334号,粤财办明电[2015]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设施项目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http://www.gddrc.gov.cn/) 缴入地方国库 市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机构 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
8 卫生计生部门 职业病诊断及鉴定费

《职业病防治法》,粤价函〔2003〕46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粤财预〔2016〕87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职业病诊断及鉴定申请单位、个人 职业病诊断费,每例1500元;职业病鉴定费,每例6800元。

属于省直单位向企业收取的全额免收

缴入地方国库 省市县(市、区)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 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
9 水利

部门

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 价函〔2000〕160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财办明电[2015]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和其他设施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缴入地方国库 省水利厅、市县(市、区)水利(务)局 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

10

水利部门、交通部门 船舶、排筏过闸费

粤府〔1993〕10号,粤价函〔2008〕378号,粤价函〔1999〕61号,粤价函〔2005〕526号,粤价函〔2012〕623号,粤价费(1)函〔1993〕77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船舶、托轮、竹木排筏等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缴入地方国库 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

11

知识产权部门 专利纠纷案件处理费 粤价函〔2002〕2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的当事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缴入地方国库 全省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
说明:一、执收单位责任事项:

①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②执行收费公示制度,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向服务对象公示收费项目、标准、设立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

③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④执行收费报告制度,按要求向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⑤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事项:

①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②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③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④其他责任事项。

三、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小微企业(月营业额2万及以下的企业)免征收;

四、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省级产业转移园内企业实行免征(免征范围:省级产业转移园内企业在省级产业转移园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时间按照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文的规定执行;六、社会公众咨询、投诉、举报电话:12358(价格服务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