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定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截至2017年7月1日) | |||||||||
序号 | 部门 | 收费项目 | 政策依据 | 收费范围 | 收费标准 | 资金管理方式 | 执收单位 | 备注 | |
一 | 外交 | ||||||||
外交 | 1 | 认证费(含加急) | 计价格〔1999〕466号,价费字〔1992〕198号 | 申请办证的单位或个人 |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外交部及其授权从事领事认证代办业务的单位 | ||
外交 | 2 | 签证费 | |||||||
外交 | (1)代办外国签证(含加急,限于国家机关收取的) | 财综〔2003〕45号,计价格〔1999〕466号,价费字〔1992〕198号,粤价函〔2010〕453号 | 申请办证的单位或个人 |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外交部及其授权的单位 | |||
外交 | (2)代填外国签证申请表(限于国家机关) | 财综〔2003〕45号,计价格〔1999〕466号,价费字〔1992〕198号 | 申请办证的单位或个人 |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外交部及其授权的单位 | |||
外交 | 3 | 驻外使领馆收费 | 计价格〔1999〕466号,价费字〔1992〕198号,公境外〔1992〕898号,公通字〔1996〕89号 | 申请办证的单位或个人 |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 缴入中央国库 | 外交部及其授权的单位 | ||
二 | 教育 | ||||||||
教育 | 4 | 公办幼儿园保育费、住宿费 | 《幼儿园管理条例》,发改价格〔2011〕3207号,《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 | 个人 |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 学校 | ||
教育 | 5 | 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 | 教财〔2003〕4号,教财〔1996〕101号,粤价〔2009〕2380号,粤价〔2013〕93号,粤教财〔2004〕119号,《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 | 个人 |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 学校 | 粤教财〔2015〕15号取消了我省普通高中择校费 | |
教育 | 6 | 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 | 财综〔2004〕4号,教财〔2003〕4号,教财〔1996〕101号,粤价〔2008〕150号,《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 | 个人 |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 学校 | ||
教育 | 7 | 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各级党校等)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期培训费 | 财教〔2013〕19号,发改价格〔2013〕887号,教财〔2006〕2号,发改价格〔2005〕2528号,发改价格〔2003〕1011号,教财〔2003〕4号,计价格〔2002〕838号,计价格〔2002〕665号,计办价格〔2000〕906号,教财〔1996〕101号,价费字〔1992〕367号,教财〔1992〕42号,发改价格[2006]702号,教财〔2006〕7号,教电〔2005〕333号,教财〔2005〕22号,粤价〔2007〕186号,粤价〔2012〕169号,粤价〔2013〕294号,粤价〔2007〕186号,粤价〔2012〕169号,粤发改价格〔2016〕366号,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 | 个人 |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 学校 | ||
教育 | 8 | 国家开放大学收费 | 财综〔2014〕21号,发改价格〔2009〕2555号,计价格〔2002〕838号,教财厅〔2000〕110号,财办综[2003]203号 | 个人 |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 学校 | ||
三 | 公安 | ||||||||
公安 | 9 | 证照费 | |||||||
公安 | (1)外国人证件费 | 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2000〕99号 | 个人 | ||||||
公安 | ①居留许可 | 财综〔2004〕60号,发改价格〔2004〕2230号 | 个人 |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公安部门 | |||
公安 | ②永久居留申请 | 财综〔2004〕32号,发改价格〔2004〕1267号 | 个人 |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公安部门 | |||
公安 | ③永久居留证 | 财综〔2004〕32号,发改价格〔2004〕1267号 | 个人 |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 缴入中央国库 | 公安部门 | |||
公安 | ④出入境证 | 公通字〔1996〕89号 | 个人 |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 缴入地方国库 | 公安部门 | |||
公安 | ⑤旅行证 | 公通字〔1996〕89号 | 个人 |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 缴入地方国库 | 公安部门 | |||
公安 | (2)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 价费字〔1993〕164号,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2000〕99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
公安 | ①因私护照 | 发改价格〔2013〕1494号,计价格〔2003〕293号,价费字〔1993〕164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粤发改价格函〔2017〕3426号 | 个人 | 普通护照收费标准为每本160元;因丢失要求补发因私普通护照的,收费标准为每本160元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出入境管理部门 | 降低收费标准 | ||
公安 | ②出入境通行证 | 价费字〔1993〕164号,公通字〔2000〕99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粤发改价格函〔2017〕3426号 | 个人 | 一次出入境有效为每证15元,多次出入境有效为每证80元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出入境管理部门 | 降低收费标准 | ||
公安 | ③往来(含前往)港澳通行证(含签注) | 发改价格〔2005〕77号,计价格〔2002〕1097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粤发改价格函〔2017〕3426号 | 个人 | 往来港澳通行证为每证80元;前往港澳通行证为每证40元;内地居民赴港澳签注,一次有效签注为每件15元,二次有效签注为每件30元,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为每件80元,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签注为每件120元,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为每件160元,长期(三年以上,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为每件240元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出入境管理部门 | 降低收费标准 | ||
公安 | ④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含签注) | 发改价格〔2004〕334号,价费字〔1993〕164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个人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电子通行证为每证200元,一次有效通行证为每证40元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出入境管理部门 | |||
公安 | ⑤台湾同胞定居证 | 发改价格〔2004〕2839号,价费字〔1993〕164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粤发改价格函〔2017〕3426号 | 个人 | 台湾同胞定居证每证为8元 | 缴入地方国库 | 出入境管理部门 | 降低收费标准 | ||
公安 | ⑥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含签注) | 计价格〔2001〕1835号,价费字〔1993〕164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粤发改价格函〔2017〕3426号 | 个人 | 往来台湾电子通行证为每证80元,一次有效通行证为每证15元;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签注,一次有效签注为每件15元,多次有效签注为每件80元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出入境管理部门 | 降低收费标准 | ||
公安 | (3)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限于丢失、补办) | 财综〔2012〕97号,价费字〔1992〕240号 | 个人 |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 缴入地方国库 | 公安部门 | |||
公安 | ①户口簿 | 个人 |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 缴入地方国库 | 公安部门 | ||||
公安 | ②户口迁移证件 | 个人 |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 缴入地方国库 | 公安部门 | ||||
公安 | (4)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 《居民身份证法》,财综〔2007〕34号,发改价格〔2005〕436号,财综〔2004〕8号,发改价格〔2003〕2322号 | 个人 |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 缴入地方国库 | 公安部门 | |||
公安 | (5)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①号牌(含临时) ②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③号牌架 |
《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 | 机动车有关证照申请人 | 号牌: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元、不反光号牌每面30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摩托车反光号牌每副7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50元;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5元。上述号牌工本费标准均包括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及号牌安装费用 号牌专用固封装置:1元/副; 号牌架:5-10元/只 |
缴入地方国库 |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车辆管理所 | |||
公安 | (6)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 《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粤发改价格函〔2017〕3426号 | 机动车有关证照申请人 | 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为每本10元,登记证每证10元,驾驶证每本10元。行驶证、临时行驶证工本费标准包括机动车行驶证、临时行驶证所附照片的拍摄费用和照片塑封费用。 | 缴入地方国库 |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车辆管理所 | 降低收费标准 | ||
公安 | (7)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 《道路交通安全法》,财综〔2008〕36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粤价函〔2011〕947号,粤发改价格函〔2017〕3426号 | 机动车有关证照申请人 |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为每本10元,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为每证10元。 | 缴入地方国库 |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车辆管理所 | 降低收费标准 | ||
公安 | 10 | 外国人签证费 | 计价格〔2003〕392号,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2000〕99号 | 签证申请的个人 |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公安部门 | ||
公安 | 11 | 中国国籍申请手续费(含证书费) | 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2000〕89号,公通字〔1996〕89号 | 申请的个人 |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 缴入地方国库 | 公安部门 | ||
四 | 民政 | ||||||||
民政 | 12 | 登记费 | |||||||
民政 | (1)婚姻登记费 | 财综〔2002〕7号,计价格〔2001〕523号,价费字〔1992〕249号,财税〔2017〕20号,粤财预〔2017〕75号 | 登记申请人 |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 缴入地方国库 | 民政部门 | 停征 | ||
民政 | (2)收养登记费 | 计价格〔2001〕523号,价费字〔1992〕349号,财税〔2017〕20号,粤财预〔2017〕75号 | 登记申请人 |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 缴入地方国库 | 民政部门 | 停征 | ||
民政 | 13 | 殡葬收费 | 价费字〔1992〕249号,发改价格[2012]673号 | 殡葬申请人 |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 缴入地方国库 | 民政部门 | ||
五 | 国土资源 | ||||||||
国土资源 | 14 | 矿产资源补偿费(不含煤炭、原油、天然气) | 粤府〔1995〕62号,粤价函〔1996〕32号,粤价函〔1996〕32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财办明电〔2015〕13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 采矿业权人 |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省国土资源厅、市县(市、区)国土(规划)局 | 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 | |
国土资源 | 15 | 土地复垦费 | 《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粤财办明电〔2015〕4号 |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没有条件复垦和复垦不符合要求的用地单位和个人 | 土地复垦费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土地复垦费的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缴入地方国库 | 市县(市、区)国土(规划)局 | 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 |
国土资源 | 16 | 土地闲置费 |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粤府〔1998〕72号,财税〔2014〕77号,粤财办明电〔2015〕4号 | 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尚未动工开发的用地单位 | 每平方米5-10元对房地产开发用地按1年不超过该用地出让价的15%的标准征收,其中一般建设用地按不超过原用地价的10%,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按不超过5%计收 | 缴入地方国库 | 市县(市、区)国土(规划)局 | 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 |
国土资源 ▲ |
17 | 不动产登记费 | 《物权法》,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财办明电〔2015〕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 登记申请人 |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不动产登记机构 | 对小微企业免征;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土地登记证书费全额免收 | |
国土资源 | 18 | 耕地开垦费 |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粤府令146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财办明电〔2015〕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 |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 缴入地方国库 | 市县(市、区)国土(规划)局 | 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 | |
国土资源部门 | 19 | 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 | 财税〔2014〕101号 | 采矿业权人 |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 停征 | |||
国土资源部门 | 20 |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 | 财税〔2014〕101号 | 采矿业权人 |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 停征 | |||
国土资源部门 | 21 | 采矿登记费 | 财税〔2014〕101号 | 采矿业权人 |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 停征 | |||
国土资源 | 22 | 地质成果资料费 | 价费字〔1992〕251号,财税〔2017〕20号,粤财预〔2017〕75号 | 国家地质工作成果资料申请使用单位 | 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51号,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 缴入地方国库 | 市县(市、区)国土(规划)局 | 停征 | |
六 | 住房城乡建设 | ||||||||
住房城乡建设 | 23 | 污水处理费 | 《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粤价〔1999〕291号,粤价〔2008〕257号,粤价〔2002〕370号 | 城市规划范围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 |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 缴入地方国库 | 市县(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单位 | 我省按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管理。 | |
住房城乡建设 | 24 | 城镇垃圾处理费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发〔2011〕9号,计价格〔2002〕872号,粤价〔2002〕284号,粤价〔2013〕112 号 | 所有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 缴入地方国库 | 城镇建设、环境卫生部门垃圾处理机构 | ||
住房城乡建设 | 25 | 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粤价〔1996〕104号,粤价〔1997〕33号,粤价函〔2013〕686号 | 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收取 | 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标准为:营业性占用,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1.00元;基建或其他占用,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0.5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因审批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而核发的证件和有关的表格、资料等不另收费。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由省建委按道路结构、使用年限及当年材料费等因素确定,抄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 |
缴入地方国库 | 市县(市、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单位 | ||
七 | 交通 | ||||||||
交通 | 26 | 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 | 《公路法》,《收费公路条例》,交公路发〔1994〕686号,《广东省公路条例》 | 政府还贷公路行驶的车辆 | 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省府办公厅交通0171号等规定,政府还贷公路的车辆通行费标准,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查批准,经省政府批准的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联合发文公布。 | 缴入地方国库 | 市县(市、区)交通主管单位 | ||
交通▲ | 27 | 船舶登记费 | 价费字〔1992〕191号,交财发〔1997〕93号,财税〔2014〕101号,财税〔2017〕20号,粤财预〔2017〕75号 | 申请船舶登记的单位、个人 | 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原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交财发〔1997〕93号,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广东海事局及下辖地市海事局、直属海事处,深圳海事局及下辖海事处 | 停征 | |
交通 | 28 | 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 | 财综〔2003〕81号,价费字〔1993〕17号,财税〔2017〕20号,粤财预〔2017〕75号 | 营运船舶、建造船舶及船用产品 | 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财政部、原国家计委财综〔2003〕81号,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http://www.gddrc.gov.cn/)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广东、深圳海事局所属船舶检验局 | 停征 | |
交通▲ | 29 | 长江干线船舶引航收费 | 发改价格〔2013〕1494号,发改价格〔2011〕1536号,财综〔2007〕60号,财办税〔2015〕14号 | 缴入中央国库 | 我省未收取该费 | ||||
八 | 工业和信息化 | ||||||||
工业和信息化 | 30 |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 《无线电管理条例》,发改价格〔2013〕2396号,发改价格〔2011〕749号,发改价格〔2007〕3643号,发改价格〔2005〕2812号,发改价格〔2003〕2300号,计价费〔1998〕21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粤发改价格函〔2017〕3426号 | 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 | 按实际使用频段进行计费: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频段,960 兆赫以下频段为 1600 万元/兆赫/年,960-2300 兆赫频段为 1400 万元/兆赫/年,2300 兆赫以上频段为 800 万元/兆赫/年;在省级范围内使用的频段,960 兆赫 以下频段为 160 万元/兆赫/年,960-2300兆赫频段为 140 万元/兆赫/年,2300 兆赫以上频段为 80 万元/兆赫/年;在市(地、州)范围内使用的频段,960 兆赫以下频段为 16 万元/兆赫/年,960-2300 兆赫频段为14 万元/兆赫/年,2300 兆赫以上频段由 12 万元/兆赫/年降为 8万元/兆赫/年。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工业和信息化部、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各地市无线电管理机构 | 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 | |
工业和信息化 | 31 | 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 | 信部联清〔2004〕517号,信部联清〔2005〕401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粤发改价格函〔2017〕3426号 | 占用、使用码号资源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 固定电话网码号是局号的,收费标准为600元/年*局号*本地网;短号码为3位号的,210万元/年*号,4位号为60万元/年*号;5位号跨省使用的12万元/年*号,省内使用2.4万元/年*号;6位号跨省使用的1.2万元/年*号,省内使用0.24万元/年*号。移动通信网码号是网号的,收费标准为600万元/年*网号。 | 缴入中央国库 | 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 | 降低收费标准 | |
九 | 水利 | ||||||||
水利 | 32 | 水资源费 | 《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财税〔2016〕2号,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财综〔2011〕1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08〕79号,财综〔2003〕89号,价费字〔1992〕181号,粤价〔2009〕62号,粤发改价格〔2015〕847号 | 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 粤发改价格〔2015〕847号,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省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 ||
水利 | 33 | 河道采砂管理费(含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 | 发改价格〔2009〕3085号,财综〔2003〕69号,价费字〔1992〕181号,粤价〔2013〕209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财税〔2017〕20号,粤财预〔2017〕75号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石、取土、淘金等单位和个人 |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 缴入地方国库 |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 停征 | |
水利 | 34 |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 发改价格〔2009〕3085号,财综〔2003〕69号, 财综〔2003〕89号,价费字〔1992〕181号,粤府〔1993〕10号,粤价〔2001〕69号,粤价〔2002〕99号,粤价〔2009〕213号,粤水财审〔2010〕44号,粤价〔2013〕223号,粤价〔2014〕29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财税〔2017〕20号,粤财预〔2017〕75号 | 江、海提防工程受益范围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 缴入地方国库 |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 停征 | |
水利 | 35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粤府〔1995〕95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粤财办明电〔2015〕4号,粤发改价格函〔2017〕3426号 |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 |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东部地区为每平方米不超过1.4元,中部地区为每平方米不超过1.5元,西部地区为每平方米不超过1.7元;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 2000 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 400 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不超过1.4元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1.4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1.4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上述各类收费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省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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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农业 | ||||||||
农业 | 36 | 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 | 发改价格〔2007〕1968号,财综字〔1998〕160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粤发改价格函〔2015〕4555号,财税〔2017〕20号,粤财预〔2017〕75号 | 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单位和个人 | 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为1000元;审查费为每品种2500元;在保护期间,年费为第1-6年每年1000元、以后每年1200元 | 缴入中央国库 | 国家农业主管部门 | 停征 | |
农业 | 37 | 检疫费 | |||||||
农业 | (1)国内植物检疫费 | 发改价格〔2013〕1494号,财税〔2014〕101号,价费字〔1992〕452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财税〔2016〕42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函〔2015〕4555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 申请检验检测的单位和个人 |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省市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所属植物检疫机构 | 免征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 | ||
农业 | (2)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 | 发改价格〔2011〕2021号,财税〔2014〕101号,财综〔2008〕78号,计价格〔1994〕400号,价费字〔1992〕452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粤价〔2011〕259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函〔2015〕4555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 申请检验检测的单位和个人 |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省市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所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 停征 | ||
农业 | 38 | 农药、兽药注册登记费 | |||||||
农业 | (1)农药登记费 | 计价费〔1996〕1718号,财综〔2011〕9号,计价格〔2001〕523号,财税〔2017〕20号,粤财预〔2017〕75号 | 申请登记的单位、个人 | 正式登记,每个品种2500元;改变剂型(包括含量)每个品种1000元;变更使用范围登记每个品种100元;临时登记每个品种500元 | 缴入中央国库 | 农业部农药鉴定所 | 停征 | ||
农业 | (2)新兽药审批费 | 价费字〔1992〕452号,财税〔2014〕101号,财税〔2016〕42号 | 新兽药生产单位、个人 |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省市县(市、区)农业主管机构 | 免征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 | ||
农业 | (3)进口兽药注册登记审批、发证收费 | 价费字〔1992〕452号,财税〔2017〕20号,粤财预〔2017〕75号 | 进口兽药的单位、个人 | 每个品种6000元,换发《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按原证的50%收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省市县(市、区)农业主管机构 | 停征 | ||
农业 | (4)《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 | 价费字〔1992〕452号,财税〔2014〕101号,财税〔2016〕42号 | 许可证申请单位、个人 |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省市县(市、区)农业主管机构 | 免征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 | ||
农业 | (5)《兽药典》、《兽药规范》和兽药专业标准收载品种生产审批费 | 价费字〔1992〕452号,财税〔2014〕101号,财税〔2016〕42号 | 收载品种生产单位、个人 |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省市县(市、区)农业主管机构 | 免征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 | ||
农业 | (6)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 | 价费字〔1992〕452号,财税〔2014〕101号,财税〔2016〕42号 | 已生产兽药注册登记单位 |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省市县(市、区)农业主管机构 | 免征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 | ||
农业 | 39 | 农药实验费 | 价费字〔1992〕452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粤发改价格函〔2015〕4555号,粤发改价格函〔2017〕3426号 | 申请农药试验的单位、个人 | 田间试验为每小区60-200元;残留试验(一种剂型,一种作物,一处试验点,两年试验期)为 15000-17500元;药效示范试验为每个试验点750-900元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农业部农药鉴定所、省农药检定站 | 降低收费标准 | |
农业 | (1)田间试验 | 申请农药试验的单位、个人 | 田间试验为每小区60-200元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农业部农药鉴定所、省农药检定站 | ||||
农业 | (2)残留试验 | 申请农药试验的单位、个人 | 残留试验(一种剂型,一种作物,一处试验点,两年试验期)为 15000-17500元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农业部农药鉴定所、省农药检定站 | ||||
农业 | (3)药效示范试验 | 申请农药试验的单位、个人 | 药效示范试验为每个试验点750-900元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农业部农药鉴定所、省农药检定站 | ||||
农业 | 40 | 检验检测费 | |||||||
农业 | (1)新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质量复核检验费 | 价费字〔1992〕452号,粤财综〔2014〕89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财税〔2017〕20号,粤财预〔2017〕75号 | 申请检验检测的单位和个人 |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 缴入中央国库 | 农业部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广东省饲料产品监督检验站 | 停征 | ||
农业 | (2)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委托检验费 | 价费字〔1992〕452号,粤财综〔2014〕89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财税〔2017〕20号,粤财预〔2017〕75号 | 申请检验检测的单位和个人 |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 缴入中央国库 | 农业部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广东省饲料产品监督检验站 | 停征 | ||
农业 | (3)新兽药、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复核检验费 | 价费字〔1992〕452号,粤财综〔2014〕89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财税〔2017〕20号,粤财预〔2017〕75号 | 申请检验检测的单位和个人 |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 缴入中央国库 | 国家、省、市兽医药品监察所 | 停征 | ||
农业 | (4)进出口兽药检验费 | 价费字〔1992〕452号,粤财综〔2014〕89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财税〔2017〕20号,粤财预〔2017〕75号 | 申请检验检测的单位和个人 |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 缴入中央国库 | 国家、省、市兽医药品监察所 | 停征 | ||
农业 | (5)兽药委托检验费 | 价费字〔1992〕452号,粤财综〔2014〕89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财税〔2017〕20号,粤财预〔2017〕75号 | 申请检验检测的单位和个人 |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国家、省、市兽医药品监察所 | 停征 | ||
农业 | (6)农作物委托检验费 | 价费字〔1992〕452号,粤财综〔2014〕89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财税〔2017〕20号,粤财预〔2017〕75号 | 申请检验检测的单位和个人 |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 缴入地方国库 | 省市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农作物质量检验检测机构 | 停征 | ||
农业 | (7)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 | 发改价格〔2013〕1494号,发改价格〔2010〕2363号,粤财综〔2014〕89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财税〔2017〕20号,粤财预〔2017〕75号 | 申请检验检测的单位和个人 |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省农机主管部门所属农机监理机构 | 停征 | ||
农业 | (8)农业转基因生物检测费 | 财综〔2008〕76号,发改价格〔2007〕3704号,财综〔2002〕64号,粤财综〔2014〕89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财税〔2017〕20号,粤财预〔2017〕75号 | 申请检验检测的单位和个人 |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 缴入中央国库 | 省市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农作物检验检测机构 | 停征 | ||
农业 | (9)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 | 发改价格〔2003〕2353号,计价格〔2000〕559号,计价格〔1994〕400号,价费字〔1992〕452号,粤价〔2000〕140号,粤价〔2005〕127号,粤财综〔2014〕89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财税〔2017〕20号,粤财预〔2017〕75号 | 申请检验检测的单位和个人 |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省渔政总队、市县渔政大队 | 停征 | ||
农业▲ | 41 |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 《渔业法》,财综〔2012〕97号,财税〔2014〕101号,计价格〔1994〕400号,价费字〔1992〕452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粤价〔2005〕127号 | 在我省管辖的江河、湖泊等水域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养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 | 新造400马力以上渔船自投产之日起一年内免收费。机动拖网作业、机动围、刺、钓作业渔船(不含持临时捕捞许可证的渔船)按收费标准的80%征收;单船收费金额超过4000元的,按4000元征收。鱼塭和网箱按收费标准80%征收。具体征收时,收费额四舍五入到角。具体收费标准按粤价[2005]127号文件执行。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 | ||
农业 | 42 | 渔业船舶登记或变更登记费 | 计价费〔1997〕1148号,价费字〔1992〕452号,财税〔2014〕101号,财税〔2016〕42号,粤价〔2005〕127号 | 渔业船舶登记或变更单位、个人 |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地方各级渔港监督机构 | 免征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 | |
农业 | 43 | 草原植被恢复费 | 《草原法》,财综〔2010〕29号,发改价格〔2010〕1235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我省未收取该费 | ||||
十一 | 卫生计生 | ||||||||
卫生计生 | 44 | 卫生检测费 | 国办发〔2002〕57号,财综〔2008〕47号,粤价函〔2012〕1061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粤财预〔2016〕87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财税〔2017〕20号,粤财预〔2017〕75号 | 需要进行卫生监测服务的单位、个人 |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 缴入地方国库 | 省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机构 | 停征 | |
卫生计生 | 45 | 预防接种服务费(包括接种耗材费)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财税〔2016〕14号,国办发〔2002〕57号,财综[2002]72号,财综〔2008〕47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粤价函〔2012〕1061号,粤财预〔2016〕87号 | 委托提供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时,向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收取 |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
缴入地方国库 |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部门所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 提供第一类疫苗接种服务不得收费。 | |
卫生计生 | 46 | 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 | 价费字〔1992〕314号,粤价函〔2012〕1061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粤财预〔2016〕87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财税〔2017〕20号,粤财预〔2017〕75号 | 需要进行有毒有害因素监测、卫生学评价、医疗保健、卫生用品单位消毒监测、人体生物材料、毒理学、其他技术服务的单位、个人 |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省市县(市、区)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 停征 | |
卫生计生 | 47 | 鉴定费 | |||||||
卫生计生 | (1)医疗事故鉴定费 | 发改价格〔2007〕2749号,财税〔2016〕14号,财综〔2003〕27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粤价函〔2004〕423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财预〔2016〕87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单位或个人 |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省、各地市医学会 | 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 | ||
卫生计生 | (2)职业病诊断鉴定费 | 《职业病防治法》,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粤价函〔2003〕46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财预〔2016〕87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 职业病诊断及鉴定申请单位、个人 |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
缴入地方国库 | 省市县(市、区)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 | 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 | ||
卫生计生 | (3)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财税〔2016〕14号,财综〔2008〕70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粤价函〔2012〕1094号,粤财预〔2016〕87号 | 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争议进行技术鉴定时,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收取 |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
缴入地方国库 | 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部门所属医学会 | |||
卫生计生 | 48 | 社会抚养费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财税〔2016〕14号,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财规〔2000〕29号,粤财预〔2016〕87号 |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收取 |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
缴入地方国库 | 县级卫生计生部门 | ||
人防办 | 49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粤价〔2000〕157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财办明电〔2015〕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 经批准确因地质和地下条件不宜修建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和个人 | 按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至50元。属省直单位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市县(市、区)人防办 | ||
法院 | 50 | 诉讼费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财行〔2003〕275号,粤价函〔2008〕45号 | 申请诉讼案件的单位和个人 |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省市县(市、区)法院 | ||
十二 | 工商 | ||||||||
工商 | 51 | 企业注册登记费 | 财税〔2014〕101号 | 注册申请单位 |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停征 | |
工商 | 52 |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 财税〔2014〕101号 | 注册申请单位 |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停征 | |
工商 | 53 | 商标注册收费 | 《商标法》,财税[2017]20号,发改价格〔2013〕1494号,发改价格〔2008〕2579号,财综〔2004〕11号,计价费〔1998〕1077号,财综字〔1995〕88号,计价格〔1995〕2404号,价费字〔1992〕414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粤发改价格函〔2015〕4555号 | 商标注册申请单位、个人 | 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 缴入中央国库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所属商标局 | 降低收费标准,由广东省商标事务所代征 | |
工商 | (1)受理商标注册费 | 商标注册申请单位、个人 | 受理商标注册费 300 元(限定本类10个商品。10个以上商品,每超过1个商品,每个商品加收60元) | 缴入中央国库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所属商标局 | ||||
工商 | (2)补发商标注册证费(含刊登遗失声明费用) | 商标注册申请单位、个人 | 补发商标注册证费 500 元 含刊登遗失声明的费用 | 缴入中央国库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所属商标局 | ||||
工商 | (3)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 | 商标注册申请单位、个人 | 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500元 | 缴入中央国库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所属商标局 | ||||
工商 | (4)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 | 商标注册申请单位、个人 | 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 1000 | 缴入中央国库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所属商标局 | ||||
工商 | (5)受理商标注册延迟费 | 商标注册申请单位、个人 | 受理续展注册迟延费 500 元 | 缴入中央国库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所属商标局 | ||||
工商 | (6)受理商标评审费 | 商标注册申请单位、个人 | 受理商标评审费 1500元 | 缴入中央国库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所属商标局 | ||||
工商 | (7)变更费 | 商标注册申请单位、个人 | 商标变更费 250 元 | 缴入中央国库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所属商标局 | ||||
工商 | (8)出具商标证明费 | 商标注册申请单位、个人 | 出具商标证明费 50 元 | 缴入中央国库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所属商标局 | ||||
工商 | (9)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 | 商标注册申请单位、个人 | 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 1500元 | 缴入中央国库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所属商标局 | ||||
工商 | (10)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 | 商标注册申请单位、个人 | 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 1500 元 | 缴入中央国库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所属商标局 | ||||
工商 | (11)商标异议费 | 商标注册申请单位、个人 | 商标异议费 500 元 | 缴入中央国库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所属商标局 | ||||
工商 | (12)撤销商标费 | 商标注册申请单位、个人 | 撤销商标费 500元 | 缴入中央国库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所属商标局 | ||||
工商 | (1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 | 商标注册申请单位、个人 |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 150 元 | 缴入中央国库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所属商标局 | ||||
十三 | 质检 | ||||||||
质检 | 54 |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 | 发改价格〔2008〕3246号,财综〔2003〕58号,发改价格〔2003〕1793号,计价格〔1996〕1500号,计价格〔1995〕99号,计价格〔1994〕507号,计价格〔1994〕238号,计物价〔1993〕2182号,价费字〔1993〕135号,〔1992〕价费字496号,〔1992〕价费字317号,〔1992〕价费字127号,国质检科函〔2004〕144号,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国质检科函〔2005〕503号,国质检科函〔2006〕294号,国质检科函〔2007〕292号,国质检科〔2008〕481号,国质检财函〔2009〕688号,国质检财函〔2012〕122号,粤价〔2002〕170号,粤价函〔2005〕217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财税〔2017〕20号,粤财预〔2017〕75号 | 接受产品质量检验的单位和个人 |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省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质计所) | 停征 | |
质检 | 55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 《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发改价格〔2015〕1299号,财综〔2011〕16号,财综〔2001〕10号,价费字〔1992〕268号,粤价函〔2005〕671号,粤价函〔2008〕566号,粤价函〔2009〕1084号,粤价函〔2011〕249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函〔2014〕4206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 接受特种设备 |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 缴入地方国库 | 省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 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 | |
质检▲ | 56 | 计量收费 | 财税〔2014〕101号,财综〔2013〕67号,发改价格〔2009〕234号,发改价格〔2008〕74号,财综〔2001〕72号,粤价 〔2004〕 43号,粤价〔2009〕87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财税〔2017〕20号,粤财预〔2017〕75号 | 接受计量器具验定的单位和个人 |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省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及计量检验机构 | 停征 | |
质检 | 57 | 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不含出口货物、运输工具和集装箱检验检疫费) | 财综〔2014〕6号,财综〔2013〕85号,财综〔2012〕71号,发改价格〔2012〕3882号,发改价格〔2012〕1894号,财综〔2011〕104号,财综〔2011〕42号,发改价格〔2011〕2021号,财综〔2010〕22号,发改价格〔2010〕134号,财综〔2009〕25号,财综函〔2007〕2号,财综〔2007〕54号,发改价格〔2007〕2216号,财综〔2004〕17号,财综〔2003〕77号,发改价格〔2003〕2357号,国质检财〔2014〕311号,财综[2014]6号,财税〔2014〕101号,财税〔2017〕20号 | 与出入境相关的货主及其代理人和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 |
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发改价格〔2003〕2357号,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 缴入中央国库 | 广东、深圳、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停征 | |
质检 | 58 | 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查费 | 财税〔2014〕101号 |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 停征 | ||||
质检 | 59 | 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 | 财税〔2014〕101号 |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 停征 | ||||
十四 | 环保 | ||||||||
环保 | 60 | 登记费 | |||||||
环保 | (1)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 | 发改价格〔2008〕702号,财综〔2007〕80号,财综〔2001〕15号,计价格〔1999〕467号,财税〔2017〕20号,粤财预〔2017〕75号 | 从事废物进口或进口并加工、利用废物的单位、个人 | 每证800元。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 缴入中央国库 | 国家环保监测中心站 | 停征 | ||
环保 | (2)化学品进口登记费 | 计价格〔1994〕702号,财税〔2017〕20号,粤财预〔2017〕75号 | 从事化学品进口、利用及或工的单位、个人 | 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环保部比照国际同类收费水平自行制定,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 | 缴入中央国库 | 国家环保部门所属化学品登记中心 | 停征 | ||
环保 | 61 | 排污费 | 《环境保护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发展改革委(四部委)令第31号,财综〔2003〕38号,财税〔2015〕71号,发改价格〔2015〕2185号,粤价〔2003〕166号,粤价〔2010〕48号,粤价 〔2011〕81号,粤价〔2010〕125号,粤价〔2013〕102号,粤发改价格〔2014〕682号 |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省环保厅,市县(市、区)环保局 | ||
环保 | 62 | 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 | 价费字〔1992〕178号,粤价〔2002〕153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财财税〔2017〕20号,粤财预〔2017〕75号 | 按国家规定应送贮城市放射性废物的单位/个人 |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 缴入地方国库 | 省市县(市、区)辐射环境监测机构 | 停征 | |
民航 | 63 | 民用航空器国籍、权利登记费 | 发改价格〔2011〕3214号,财综〔2002〕54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粤发改价格函〔2015〕4555号,财税〔2017〕20号,粤财预〔2017〕75号 | 申请民用航空器国籍、权利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 首次登记每架次700元,其中特殊类航空器每架次300元;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首次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架次700元,其中特殊类航空器每架次300元。 | 缴入中央国库 | 中国民用航空局及中南民用航空管理局 | 停征 | |
民航 | 64 | 航空业务权补偿费 | 发改价格〔2011〕3214号,财综〔2002〕54号 | 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外国至中国或中国至外国的客、货机运输的外国航空公司 | 由民航总局根据国际通行作法制定收费标准,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 缴入中央国库 | 中国民用航空局及中南民用航空管理局 | ||
民航 | 65 | 适航审查费 | 发改价格〔2011〕3214号,财综〔2002〕54号 | 申请有关适航审查的单位和个人 | 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1〕3214号,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 缴入中央国库 | 中国民用航空局及中南民用航空管理局 | ||
新闻出版▲ | 66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 财税〔2014〕101号,财综〔2004〕80号,发改价格〔2004〕2839号,发改价格〔2004〕3004号,价费字〔1992〕112号,财税〔2014〕101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粤发改价格函〔2015〕4555号,财税〔2017〕20号,粤财预〔2017〕75号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申请单位、个人 | 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12号,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 缴入中央国库 |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 停征 | |
十五 | 体育 | ||||||||
体育 | 67 | 外国团体来华登山注册费 | 财综〔2004〕7号,价费字〔1992〕207号 |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
十六 | 林业 | ||||||||
林业 | 68 |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 | 财综字〔2000〕75号,计价格〔2000〕1004号, 原价费字〔1992〕196号,财税〔2015〕102号 |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申请单位、个人 |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 缴入中央国库 | 中央林业行政管理机构 | 停征 | |
林业 | 69 | 森林植物检疫费 | 财税〔2014〕101号,价费字〔1992〕196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财税〔2015〕102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 森林植物检疫申请单位、个人 |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 缴入地方国库 | 市、县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 | 停征 | |
林业 | 70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 | 财税〔2015〕102号,粤财预〔2015〕465号 | 检疫申请单位、个人 |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林业部门 | 停征 | |
林业▲ | 71 | 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 | 财税〔2014〕101号,发改价格〔2007〕1968号,财综字〔1998〕160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粤发改价格函〔2015〕4555号,财税〔2017〕20号,粤财预〔2017〕75号 | 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单位、个人 | 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每个品种收取1800,植物新品种保护权审查费,每个品种收取4600元,另需经测试机构测试的,测试费用由审批机关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向申请人收取。植物新品种保护权年费,在保护期内,年费降为第1-6年每年1000元不变、以后每年降为1200元。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中央林业行政管理机构 | 停征 | |
十七 | 食品药品监督 | ||||||||
食品药品监督▲ | 72 | 药品注册费 |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 | 药品注册收费按一个原料药或一个制剂为一个品种计收,如再增加一种规格,则按相应类别增收20%注册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
食品药品监督▲ | (1)新药注册费 |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2015年第53号) | 药品注册申请人 |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 缴入中央国库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
食品药品监督▲ | (2)仿制药注册费 |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2015年第53号) | 药品注册申请人 |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 缴入中央国库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
食品药品监督▲ | (3)补充申请注册费 |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2015年第53号),粤发改价格函〔2017〕460号 | 药品注册申请人 | 1.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药品补充申请注册费-常规项:收费标准为5700元; 2.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药品补充申请注册费-需技术审评的:收费标准为27400元。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
食品药品监督▲ | (4)药品再注册费 |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2015年第53号),粤发改价格函〔2017〕460号 | 药品注册申请人 | 药品再注册费(五年一次),收费标准为25800元。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
食品药品监督▲ | (5)药品注册加急费 |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 | 药品注册申请人 |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
食品药品监督▲ | 73 |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 |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按《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确定的注册单元计收;《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中属于注册登记事项变更申请的,不收取变更注册费。 | |||||
食品药品监督▲ | (1)首次注册费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第53号公告,粤发改价格函〔2017〕460号 |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人 | 收费标准为81800元。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
食品药品监督▲ | (2)变更注册费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第53号公告,粤发改价格函〔2017〕460号 |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人 | 收费标准为34200元。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
食品药品监督▲ | (3)延续注册费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第53号公告,粤发改价格函〔2017〕460号 |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人 | 收费标准为34000元。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
食品药品监督▲ | (4)临床试验申请费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2015年第53号) |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人 |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 缴入中央国库 |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
食品药品监督▲ | (5)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加急费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第53号公告 |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人 |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
食品药品监督 | 74 | GMP、GSP认证费 | 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04〕59号,粤财综〔2004〕6号,粤价(2004)251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财税〔2015〕2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财税〔2017〕20号,粤财预〔2017〕75号 |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所属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省及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停征 | |
食品药品监督 | 75 | 药品保护费 | |||||||
食品药品监督▲ | (1)药品行政保护费 | 《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及细则,财税〔2014〕101号,价费字〔1993〕143号,粤价〔2000〕266号,财税〔2015〕2号,财财税〔2017〕20号,粤财预〔2017〕75号 | 药品行政保护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 | 申请费500美元、审查费5000美元、公告费100美元、证书费100美元、年费2000-3000美元、侵权处理费2000美元、请求撤销费200美元 | 缴入中央国库 | 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机构 | 停征 | ||
食品药品监督▲ | (2)中药品种保护费 | 财税〔2014〕101号,财综字〔1999〕5号,价费字〔1993〕178号,粤价〔2000〕266号,财税〔2015〕2号,财税〔2017〕20号,粤财预〔2017〕75号 | 中药品种保护申请人 | 初审费,每个品种7000千元(由省收取);复审费,每个品种15000元(由国家收取);保护品种年费,每年按复审费的50%向国家交纳;同品种质量考核费,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应国外卫生当局要求,须对出口的中药品种出具证明,由卫生部委托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审查的,每个品种每次交纳审查费一百元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机构 | 停征 | ||
食品药品监督 | 76 | 检验费 | |||||||
食品药品监督 | (1)药品检验费 | 发改价格〔2003〕213号,粤价〔2003〕185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财税〔2015〕2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财税〔2017〕20号,粤财预〔2017〕75号 | 被检验单位和个人 |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所属检验机构 | 停征 | ||
食品药品监督 | (2)医疗器械产品检验费 | 价费字〔1992〕534号,粤价〔2000〕266号,粤价函(2007)55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财税〔2015〕2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财税〔2017〕20号,粤财预〔2017〕75号 | 被检验单位和个人 |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检验机构 | 停征 | ||
食品药品监督 | 77 | 麻醉、精神药品进出口许可证费 | 计价格〔1995〕340号,粤价〔1995〕152号,财税〔2015〕2号,财税〔2017〕20号,粤财预〔2017〕75号 | 涉及麻醉、精神药物进出口业务的申请人 | 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 缴入中央国库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停征 | |
十八 | 知识产权 | ||||||||
知识产权 | 78 | 专利收费 | 专利申请单位、个人 |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 缴入中央国库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降低收费标准 | ||
(1)专利收费(国内部分) | 《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财税〔2017〕8号,财税〔2016〕78号,发改价格〔2017〕270号、粤发改价格函〔2015〕4555号 |
专利申请单位、个人 | 缴入中央国库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
①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优先权要求费 | 专利申请单位、个人 | 缴入中央国库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
②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复审费 | 专利申请单位、个人 | 缴入中央国库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
③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年费、年费滞纳金 | 专利申请单位、个人 | 缴入中央国库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
④恢复权利请求费、延长期限请求费 | 专利申请单位、个人 | 缴入中央国库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
⑤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 | 专利申请单位、个人 | 缴入中央国库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
⑥专利文件副本证明费 | 专利申请单位、个人 | 缴入中央国库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
(2)PCT专利申请收费 | 《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财税〔2017〕8号,发改价格〔2017〕270号 | 专利申请单位、个人 | 缴入中央国库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
①申请国际阶段收取的国际申请费和手续费,传送费、检索费、优先权文件费、初步审查费、单一性异议费、副本复制费、后提交费、恢复权利请求费、滞纳金 | 专利申请单位、个人 | 缴入中央国库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
②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收取的宽限费、译文改正费、单一性恢复费、优先权恢复费 | 专利申请单位、个人 | 缴入中央国库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
(3)为其他国家和地区提供检索和审查服务收费 | 《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财税〔2017〕8号,发改价格〔2017〕270号 | 专利申请单位、个人 | 缴入中央国库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
十八 | 知识产权 | 79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收费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单位、个人 | 布图设计登记费为每件1000元,布图设计登记复审请求费为每件1000元,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为每件每次50元,延长期限请求费为每件每次150元,恢复布图设计登记权利请求费为每件500元,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请求费为每件150元,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支付报酬裁决费为每件150元 | 缴入中央国库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降低收费标准 | |
(1)布图设计登记费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单位、个人 | 缴入中央国库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
(2)布图设计登记复审请求费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单位、个人 | 缴入中央国库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
(3)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单位、个人 | 缴入中央国库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
(4)延长期限请求费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单位、个人 | 缴入中央国库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
(5)恢复布图设计登记权利请求费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单位、个人 | 缴入中央国库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
(6)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请求费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单位、个人 | 缴入中央国库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
(7)报酬裁决费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单位、个人 | 缴入中央国库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
十九 | 银监会 | ||||||||
银监会 | 80 | 银行业监管费 | 财税〔2015〕21号,发改价格〔2016〕14号,财税〔2017〕52号 |
纳入监管范围的各类商业银行、信用社、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邮政储蓄机构等 | 1、机构监管费=上年末实收资本×0.05%×风险调整系数。风险调整系数根据被监管单位的监管评级确定,其中一级为 0.85,二级为 0.92,三级为 1,四级为 1.08,五级为 1.15; 2、业务监管费=(上年末资产总额-上年末实收资 本)×分档费率×风险调整系数-境外分支机构向所在国家缴纳 的监管费。 2015 至 2017 年的分档费率为:6 万亿元(含 6 万亿元)以下 部分为 0.03483‰,6 万亿元以上至 9 万亿元(含 9 万亿元)部分 2 为 0.0243‰,9 万亿元以上至 12 万亿元(含 12 万亿元)部分为 0.0162‰,12 万亿元以上至 15 万亿元(含 15 万亿元)部分为 0.0081‰,15 万亿元以上部分免收。 风险调整系数根据被监管单位的监管评级确定,其中一级为 0.85,二级为 0.92,三级为 1,四级为 1.08,五级为 1.15。 被监管单位的境外分支机构上一年度向所在地缴纳的监管 费,可抵扣境内法人计缴的业务监管费,但抵扣总额不得超过该 境外分支机构按上述标准计收的业务监管费数额。 |
缴入中央国库 | 中国银监会 | 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免银行业、保险业监管费。 | |
二十 | 证监会 | ||||||||
证监会 | 81 | 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 | 财税〔2015〕20号,发改价格〔2016〕14号 |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纪公司收取的机构监管费 | 1、机构监管费 :对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 纪公司收取机构监管费。 具体收费标准为:对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每年按注册资 本金的 0.5‰收取,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对期货经纪公司每年 按注册资本金的 0.5‰收取,最高不超过 5 万元。 2、业务监管费 对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取证券业务监管费,按股票年交 易额的 0.02‰收取。对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 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收取期货业务监管费,按年 交易额的 0.001‰收取。 |
缴入中央国库 | 中国证监会 | ||
二十一 | 保监会 | ||||||||
保监会 | 82 | 保险业务监管费 | 财税〔2015〕22号,发改价格〔2016〕14号,财税〔2017〕52号 | 保险公司经营的业务 | 1、机构监管费 :对各类保险公司按照注册资本金(外国保 险公司分公司按照营运资金)的 0.4‰收取,其中,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每年每家不超过 200 万元。对保险资产管理公 司按照注册资本金的 1‰收取,每年每家不低于 30 万元,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对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保险代理、保险经 纪、保险公估机构以及保险中介集团公司按照注册资本金的 0.4‰收取,每年每家不低于 3000 元,最高不超过 5 万元。对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按照每年每家 2 万元收取。 2、业务监管费 :对保险公司经营的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 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按年度自留保费的 0.6‰收取;对意外伤害 2 保险、除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以外的其他财产保险业务,按年度 自留保费的 0.8‰收取;对人寿保险业务、长期健康保险业务, 按年度自留保费的 0.4‰收取。对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按每年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 0.4‰收取。 上述自留保费是指保费加上分入保费减去分出保费。保费是指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的全部款项。分出保 费是指保险机构向境内保险机构分出的保费(不含向境外保险机 构分出的保费)。其中,对于在会计核算时,区分保险风险和其 他风险进行分拆处理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后,不确认为保费收入 的部分(涉及分红险、投连险、万能险、变额年金和非寿险投资型等业务),按照年度销售额的 0.4‰收取。 |
缴入中央国库 | 中国保监会 | 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免银行业、保险业监管费。 | |
二十二 | 海洋 | ||||||||
海洋 | 83 | 海洋废弃物倾倒、检测费 | 《海洋环境保护法》,发改价格〔2008〕1927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 进行海洋废弃物倾倒的单位、个人 |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国家海洋局、省海洋渔业局 | 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 | |
海洋 | 84 | 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 | 《海洋环境保护法》,财综〔2003〕2号,发展改革委(四部委)令第31号 |
进行海洋排污的单位、个人 |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 缴入中央国库 | 国家海洋局、省海洋渔业局 | ||
二十三 | 测绘 | ||||||||
测绘 | 85 | 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 | 价费字〔1992〕176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财税〔2017〕20号,粤财预〔2017〕75号 | 申请使用测绘成果成图资料的单位、个人 |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省国土资源档案馆、市县(区)国土(规划)局 | 停征 | |
二十四 | 仲裁委 | ||||||||
仲裁委 | 86 | 仲裁收费 | 《仲裁法》,国办发〔1995〕44号,财综〔2010〕19号,粤价函〔2010〕1074号 | 仲裁申请人 |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 缴入地方国库 | 市仲裁委员会 | ||
二十五 | 红十字会 | ||||||||
红十字会 | 87 | 造血干细胞配型费 | 财税〔2016〕115号,发改价格〔2016〕2492号 | 配型申请人 |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 缴入中央国库 | 红十字会 | ||
二十六 | 各有关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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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 部门 |
88 | 政府信息公开检索、复制、邮寄费 | 财综〔2008〕44号,发改价格〔2008〕1828号,粤价〔2011〕240号,财税〔2017〕20号,粤财预〔2017〕75号 | 信息公开申请人 |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各有关部门 | 停征 | |
各有关 部门 |
89 | 考试考务费 | 《全国性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粤发改价格函〔2014〕2465号,粤发改价格〔2017〕251号,粤发改价格〔2017〕252号 | 考试申请人 |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或财政专户 | 各有关部门 | 是指人社部门收取的事业单位招聘考试考务费,其他明细项目详见附表《全国性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 | |
注:1.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免予征收。 | |||||||||
2.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时间按照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文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