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征梅州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梅州发展和改革局  时间:2015-04-08 00:00:0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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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市自来水总公司,梅江区、梅县物价局:

为有效解决梅州城区生活垃圾污染问题,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进一步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质量,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于2007年11月向我局提出了要求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申请。我局根据有关规定开展了定价成本监审,按法定程序组织召开了价格决策听证会,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并统筹兼顾各方面因素和社会承受力,拟订开征方案上报市政府审批。现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开征梅州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批复》(梅市府办函[2008]234号)精神,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梅州市城区(含梅县县城)范围内的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居民(村民)和暂住人口,均须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收费标准

城市居民和村民(含暂住人口)按户计征,从2008年12月1日起收费标准为2.00元/月,2011年1 月1 日起提为2.50元/月;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等按量计征,收费标准为每桶(垃圾吊桶)4元;每吨40元。计量问题由征收单位据实测定,临时性(流动)经营摊档每月6元(具体各类征收标准详见附表)。

三、征收方式

根据《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梅州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单位为梅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原则上委托梅州市自来水总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代征收。代征单位可从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提取3%作为手续费。

四、减免规定

对烈属、五保户、孤寡老人、社会救济户,及经有关部门认定并发证的特困职工家庭、敬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九年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减半收费。

上述规定从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当月费用次月征收)。收费单位接文后请到我局办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行收费公示。请有关单位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取得社会各界对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附:梅州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表

                      

 

                     梅州市物价局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表:

梅州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表

征 收 对 象

计算

单位

标准(元)

居民、村民住户(含暂住人口)

户/月

2-2.50

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

4

40

临时性(流动)摊档

户/月

6

说明:1、居民(村民)住户2008年12月起标准为2元,2011年1月起为2.50元。

      2、生活垃圾处理范围不含医疗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