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市价[2013]40号
市物价局 市民政局转发省物价局 省通信管理局 省民政厅关于对我省低保户、五保户
家庭继续实行电信资费优惠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民政局,丰顺县发改局、各电信运营企业:
现将《省物价局 省通信管理局 省民政厅关于对我省低保户、五保户家庭继续实行电信资费优惠的通知》(粤价[2013]37号)文转发给你们,请各级电信运营企业,于每年12月5日前将当年低保户、五保户家庭的优惠总数、总金额及执行情况报同级物价、民政部门。
梅州市物价局 梅州市民政局
2013年4月1日
抄 送:省物价局,市府办,建青、远青、陈丽霞同志
梅州市物价局办公室 2013年4月1日印发
主 办:市物价局收费管理科 校对:蔡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