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液化石油气各经营单位:
我局《关于修订梅州城区瓶装液化石油气作价办法的通知》(梅市价[2007]19号)执行以来,对规范梅州城区液化气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由于近年来源头气价一直处于高位运行,原核定的运杂费用标准已明显偏低,价格备案程序已不适应变化后的市场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梅州城区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作价办法作部分修订,同时进一步完善现行价格备案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瓶装液化石油气作价办法。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在严格控制流通环节作价差率的基础上,由经营企业按规定作价办法制定具体销售价格,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一)作价办法和作价差率。其计价公式为:
批发价格=(合理进货价+长途运费)×(1+进销差率)
零售价格=(批发价+市内短途运费)×(1+批零差率)
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作价差率为:批发环节进销差率不超过3%;零售环节批零差率不超过4%(不包括送气费)。
上述差率包括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财务费用、税金及利润。作价差率不允许上浮,但下浮不限。批发价和零售价均应计算每公斤的具体价格和瓶装(净重标准14.5公斤)价格。
(二)适当调整运杂费和送气费标准。
1、长途运费,核定为300元/吨。
2、市内短途运费,核定为3元/瓶。
3、送气费,每瓶3元,六楼以上步行楼梯可加收1元。
(三)调价周期规定。经营企业提高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的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7天;但在进货价格下降超过200元/吨时,3天内应主动调低销售价格。
二、液化石油气进货价格的确定,以广东价格信息网(网址:www.gdpi.gov.cn)公布的华南码头气库进口液化石油气批发价格或进货发票为准。在同一计价周期,从不同进货渠道购进的,其进货价格按加权平均计算。
三、明确价格备案程序。经营企业按上述规定制订具体销售价格后,向市物价局报送《价格变动备案表》(样式附后)和最近进货的发票复印件。《价格变动备案表》经市物价局主办科室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后即生效。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我局存档,一份交还经营者。
四、各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算经营成本;要加强企业价格行为自律,遵守公平、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严禁以次充好、短斤少两、虚报进价等行为。如有违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从严处理。
以上规定,从2012年5月10日起执行。
附: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变动备案表
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
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变动备案表
填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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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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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备前 一周 购销情况 |
进 货(元、吨) |
销 售(元、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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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 量 |
平均价格 |
数 量 |
平均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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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 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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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前 |
批发价 |
公斤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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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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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价 |
公斤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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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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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后 |
批发价 |
公斤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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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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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价 |
公斤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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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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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部门 意见 |
年 月 日 |
说明:①报备单位在填报本备案表的同时,需提供最近进货发票复印件1份(注明供货单位联系人电话)。
②本备案表一式二份,报备单位和市物价局各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