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价局 水务局关于调整梅州城区自来水价格和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政策的通知
来源:梅州发展和改革局  时间:2015-04-07 00:00:0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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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物价局

文件

梅州市水务局

 

梅市价[2012]172号                                            

 


市物价局 水务局关于调整梅州城区自来水

价格和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政策的通知

 

梅州市自来水总公司:

  梅州城区自来水价格自2003年1月调整至今。由于使用清凉山原水增加的供水成本未在自来水价格中得到足额补偿,加之近年来工人工资和原材料、动力等费用大幅度增长,导致价格与成本明显倒挂,供水企业连续多年亏损严重。目前梅州城区供水主干管网严重老化,造成漏损率逐年上升,而供水企业已无力进行管网改造。鉴此,为保证城市供水质量和安全,缓解供水企业的成本上涨压力,进一步理顺水价结构,促进节约用水,在组织定价成本监审和价格听证等工作的基础上,经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在适当提高梅州城区自来水基本价格的同时,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梅州城区自来水基本水价。综合平均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下同)由现行1.642元/M3调整为2.131元/M3,提高0.489元/M3。为兼顾广大市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居民生活用水调价分两步实施,其他各类用水则一步调整到位(具体各类用水价格详见附表)。

  二、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政策,主要规定如下:

  1、阶梯水价水量标准(每户每月):第一级为25M3以下(含25M3),第二级为26-35M3,第三级为36M3 以上(含36M3)。

  2、居民生活用水第一级水价按单位供水成本1.84元/M3制定;第二级、第三级分别在第一级水价基础上加0.5元和1元。

  3、阶梯水价实行累进计价,水费计算方法为:

  当用水量小于或等于25M3时,水费=第一级水价×实际用水量。

  当用水量大于25M3而小于36M3时,水费=第一级水价×25M3+第二级水价×(实际用水量-25M3)。

  当用水量等于或大于36M3时,水费=第一级水价×25M3+第二级水价×10M3+第三级水价×(实际用水量-35M3)。

  4、居民生活用水中的集体用户(含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用户和执行民用水价的优惠对象)水价按一、二、三级平均价格制定。

  5、阶梯水价的水量标准按平均用水人口4人核定,超过4人的家庭,可根据实际人口核增水量基数。每增加1人,可在各级水量上限基础上相应增加6M3。属于此类用水户,本地居民凭居民户口簿、非本地居民凭房屋租赁合同及当地居委(村委)会证明,到市自来水总公司申请办理核增手续。

  三、城市公益性用水按成本价收费。根据省物价局、建设厅印发《广东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粤价[2001]89号)的有关规定,城市消防、环卫、绿化用水均应装表计量,价格按居民生活用水中的第一级水价(即成本价)执行。

  四、对低收入困难群体实行用水优惠。梅州城区烈属、五保户、孤寡老人、社会救济户及经有关部门认定并发证的特困职工家庭生活用水,每户每月给予免收5M3水费的优惠措施。属于此类用户,可凭市(县、区)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和所在地居委会证明到市自来水总公司办理相关优惠手续。超过5M3的用水量按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计费(5M3免费水量同样计入第一级用水基数)。

五、调价实施时间:第一步调整从2012年12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第二步调整从2014年1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

 

附:梅州城区自来水价格调整表

 

 

 

梅州市物价局           梅州市水务局

2012年11月13日

 

  

抄  送:省物价局,市府办、财政局、城市综合管理局、公安消防局、民政局

梅州市物价局办公室                         2012年11月13日印发

主  办:市物价局价格管理科                         校对:刘尚明


 

梅州城区自来水价格调整表                                                                                               

单位:元/M3

 

用水类别

现行价格

第一步调整

第二步调整

 

基本

水价

污水

处理费

合计

基本水价

污水

处理费

合计

基本水价

污水

处理费

合计

 

 

其中

提价额

 

其中

提价额

 
 

居民生活用水

1.48

0.66

2.14

第一级1.66

0.18

0.66

2.32

第一级1.84

0.18

0.66

2.50

 

第二级1.91

0.43

2.57

第二级2.34

0.43

3.00

 

第三级2.16

0.68

2.82

第三级2.84

0.68

3.50

 

集体用户1.70

0.22

2.36

集体用户1.91

0.21

2.57

 

工业用水

1.50

0.91

2.41

2.03

0.53

0.91

2.94

 

 

机关事业用水

1.70

1.06

2.76

2.46

0.76

1.06

3.52

 

经营服务用水

2.25

1.06

3.31

2.46

0.21

1.06

3.52

 

特种行业用水

2.80

1.26

4.06

3.74

0.94

1.26

5.00

 

综合平均价

1.642

0.81

2.452

2.011

0.369

0.81

2.789

2.131

0.12

0.81

2.941

 
 

  说明:1、阶梯水价水量标准(每户每月):第一级为25M3以下,第二级为26-35 M3,第三级为36 M3以上。

2、调价实施时间:第一步调整从2012年12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第二步调整从2014年1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