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
关于印发《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粤价〔2002〕246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深圳市通信管理局、广东省电信公司、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东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吉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铁通通信信息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为规范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一步完善电信服务的明码标价工作,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日前联合下发了《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计价检〔2002〕1227号),对电信服务业明码标价的方式、内容、要求和管理形式作了明确的规定,现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广东省电信公司等六大运营商要加强对其在全省范围内的下属机构的明码标价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应拟定统一的标价方式样本,于10月1日前报送省物价局直属分局监制后全面实行。
二、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加强对电信服务明码标价的监督检查,认真受理群众的投诉举报,规范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三、各级各类电信业务经营者要加强内部管理,主动做好明码标价工作,自觉接受当地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和省电信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努力使电信服务让社会和群众满意。
二○○二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