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梅州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听证方案
来源:梅州发展和改革局  时间:2016-11-08 00:00:0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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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调整至今,此收费标准已经执行了近6年,2016年5月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市发展和改革局正式启动了调整梅州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程序。根据《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等有关规定,市价格主管部门在调研和定价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经过民意调查、集体审议、专家论证和征求相关单位后,拟订了调整梅州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及简化污水处理收费分类听证方案。

一、 基本情况

目前,梅州城区有3个污水处理厂,梅州粤海水务有限公司(2间)和梅县广业环保有限公司(1间),处理污水能力共15万吨/天,其中:梅州粤海水务有限公司的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能力10万吨/天,梅县广业环保有限公司的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能力5万吨/天。2015年梅州城区有3个污水处理厂达到日污水处理量共计12万吨。

二、梅州城区各类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梅州城区现行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是2011年1月1日调整的,具体标准为:居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每立方米0.66元;工业污水处理收费每立方米0.91元;机关事业单位和商业污水处理收费每立方米1.06元;特种行业污水处理收费每立方米1.26元;综合平均价每立方米0.81元。

三、调整梅州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必要性

(一)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是国家政策要求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要求,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原则上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立方米(现0.66元/立方米),非居民不低于1.4元/立方米(现均价1.02元/立方米)。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发改委文件精神,适当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节能减排意识,促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能够补偿污水处理的资金需求

据了解,到2015年止,我市现行居民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排在全省21个地级市排最后,收费标准相对偏低,这不仅不利于促进污水处理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也无法满足正常污水处理运行费用的需要。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污水处理量的增加,污水处理运行费用也大幅增加,资金缺口越来越大。为保证我市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适当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弥补城市污水处理资金缺口势在必行。

(三)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有利于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适当提高梅州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建立合理的排污收费机制,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梅州城区污水处理能力,促进污水处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梅州城区污水处理系统的稳定和安全运行;有利于吸引更多的资金向梅州城区污水处理行业聚集,加快梅州城区污水处理厂建设步伐,提高梅州城区污水处理率;有利于提高污水处理水质,提高再生水利用率,促进污水资源化和再生利用。

四、梅州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拟调方案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要求,市价格成本调查队的成本监审结果,市政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投入和维护费用等等,现拟调整如下表:

拟调整方案表 单位:元 /立方米

方 案

居 民

非 居 民

综合平均

平均上调

备 注

标准

拟上

工业

事业

商业

特种

拟上调

现行

0.66

0.91

1.06

1.06

1.26

0.81

2011年

均价1.02

方案1

0.95

0.29

1.40

0.38

1.14

0.33

国家规定

方案2

0.95

0.29

1.41

0.39

1.15

0.34

利润3%

(一) 相关数据

2013-2015年梅州城区年平均污水处理量为3194万立方米,年平均自来水销售量4460万立方米(其中:居民生活用水2589万立方米,约占58%);梅州城区污水处理厂运营成本0.66元/立方米,污水处理企业资产净值13257.3万元;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折旧及运行维护单位成本0.36元。

(二)计算方式

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成本0.66元+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折旧及运行维护单位成本0.36元+利润XX元〔污水处理企业资产净值13257.3万元×(不超过8%)÷年平均污水处理量为3194万立方米〕。

五、简化污水处理收费分类

现行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分为5类,即:居民(含部队、学校)、工业、行政事业、商业和特种用水等;此次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简化为2类,即:居民(含部队、学校)和非居民。

六、调整污水处理费对居民生活的影响

方案一、二,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上调0.29元,按每户每月用水量25立方米计算,每户月增支7.25元,年增支87元。

七、拟补贴方案

国家《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规定,不能减免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根据省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770号)文件精神,建议:此次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后,要切实做好低收入群体保障,提高对低收入家庭补贴标准,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而降低。此项工作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调研后组织落实。

八、征收方式

根据国家《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与公共供水企业签订代征污水处理费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6年11月8日


2015年广东省各地级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情况表

地级市

居民生活

(元/立方米)

名 次

备 注

广州市

0.90

3

深圳市

0.90

3

珠海市

0.90

3

汕头市

1.00

2

韶关市

0.76

6

河源市

0.80

4

梅州市

0.66

8

惠州市

0.76

6

汕尾市

0.80

4

东莞市

1.20

1

中山市

0.90

3

江门市

0.70

7

阳江市

0.70

7

湛江市

0.90

3

茂名市

0.77

5

肇庆市

0.80

4

清远市

0.80

4

潮州市

0.80

4

揭阳市

0.80

4

云浮市

0.80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