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明码标价的通告
来源:梅州发展和改革局  时间:2015-04-08 00:00:0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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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物价局
关于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明码标价的通  告
 
梅市价[2003]  17 号
    

为加强市场物价管理,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市场秩序,鼓励正当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及《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现就我市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市辖各县、市、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从事商品收购、销售或提供有偿服务,必须实行明码标价。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法行使本辖区明码标价监督检查。

    三、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明码标价采用标价签和价目表、公示牌的标价形式。

标价签和价目表、公示牌的格式按省物价局统一格式制作。并由市级或县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统一监制。 

四、由于行业特点原因,需要增减标价签的内容、实行不同的标价方式,以及某些特殊商品(或艺术珍品、古董等)不宜标价的,须经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五、标价签或价目表应标价准确,内容齐全,表述准确,字迹清楚。若价格变动,应及时更换。

六、 实行明码标价的商品或服务,所标价格为最高销售或服务价格。

七、批发、零售商业企业(含临时展销会)和个体工商户所陈列的商品,应做到货签对位,其标价签应当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等级、计价单位、销售价格。降价商品要使用降价标签,并如实填写原价和“换季”、“处理”等降价原因。经营者应当保留降价前记录或核定价格的有关资料,以便查证。

八、 旅业(含宾馆、饭店、酒店、招待所等)、餐饮业、美容美发业、交通运输业(含出租汽车和非机动车)、维修业、停车场、洗车场、旅游景点、公园、体育比赛场所、影剧院及其他娱乐场所、邮政电信、教育、医疗服务、中介服务,以及其他提供有偿服务的组织或场所,必须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价目表,价目表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价单位、收费标准等。

九、 凡进入生产资料交易市场的商品,除应标明其品名、规格、计量单位和销售价格外,对国家规定有最高限价的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机构应在醒目位置公布最高限价。

十、   收购农副产品和废旧物资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在

收购点公布具体收购价格,标明产品名称、规格、等级、计量单位和收购价格。

十一、农副产品市场中的固定摊位,应实行明码标价。市场管理机构应及时公布国家对某些产品规定的临时最高销售限价,必要时可在市场醒目位置公布主要产品的参考价格。

十二、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          不明码标价的;

(二)          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          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四)          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

(五)          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

(六)          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

(七)          其它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十三、咨询投诉电话:12358

                                   二OO三年三月五

 

梅州市旅游行业明码标价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为配合梅州市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工作,加强旅游行业价格管理,规范价格秩序,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旅游者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及提供导游服务等相关旅游业务的企业,包括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均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二、旅行社明码标价,采用价目表或者价目册的形式,在经营场所或者收费地点醒目处公开标示。
    旅行社价目表、价目册明码标价应标明的主要内容包括:旅行社名称、资质等级、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标准、投诉受理机构以及对旅游价格有重要影响的内容。

(一)旅行社名称: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全称;
  (二)资质等级:经市旅行社行业协会评定的资质等级;
  (三)服务内容:向消费者提供的旅游服务项目;
  (四)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1、交通工具:标明交通工具的具体名称,主要分飞机、火车、汽车、轮船以及车舱座位的档次;
  2、住宿标准:宾馆饭店的星级或者等级及客房类型;
  3、伙食标准:每天的用餐金额;
  4、参观游览费:旅行社为旅游者支付的各项门票的单价以及参观的次数;
  5、导游服务费: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导游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6、保险费:本次旅游期间所提供的保险险种及费用;
  7、兑换外汇手续费:出境游每人次兑换外汇的费用;
  8、游览时间:本次旅游的起止时间;
  9、收费标准:团体或者个人本次旅游活动全部的收费金额。
    旅行社明码标价的价目表和价目册由经营者自行设计,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监制。
  三、旅游景点明码标价应按服务收费和商品价格分别采用价目表和标价签标示。
  四、旅游景点门票的明码标价采用价目表的形式,在经营场所或者收费地点的醒目处公开标示。主要内容为景点名称和收费标准。要注明一票制或联票制,有关免票等优惠措施以及票价中包含的服务内容。
  五、旅游景点零售商店应使用标价签,做到货签对位并按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填写标价签。
   旅游景点内其他服务项目的收费采用价目表等形式标示,标示的基本内容为项目名称、计价单位、收费标准等。
  六、宾馆饭店的客房价格,应在收费地点公开标示,标示的内容为客房类型和相应的价格。
  宾馆饭店的商务中心、商场出售的商品和客房内有偿供应的饮料、食品也应明码标价。
  七、旅游行业所有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一律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八、经营涉外业务的旅游服务单位,明码标价应使用中外文对照。
  九、对不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十、本实施办法从2004年7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