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梅州城区瓶装液化石油气作价办法的通知
来源:梅州发展和改革局  时间:2015-04-08 00:00:0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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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液化石油气各经营单位

我局《关于梅州城区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实行分段差率管理的通知》(梅市价[2004]47号)执行以来,对规范液化气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由于近年来源头气价一直处于高位运行,原制定的“分段差率”已失去指导意义,为此,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管理的通知》(粤价[2006]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修订梅州城区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作价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但从严控制流通环节的差率。气库批发给零售门店的进销差率不得超过3%。其计价公式为:

批发价格=(合理进货价+长途运费)×(1+进销差率)

零售环节批零售差率不得超过4%(不包括送气费,送气费每瓶最高不超过2元)。其计价公式为:

零售价=(批发价+市内短途运费)×(1+批零差率)

上述差率包括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财务费用、税金及利润。差率不允许上浮,但下浮不限。长途运费核定为200元/T,市内短途运费核定为2元/瓶。

经营者按以上作价办法制定具体销售价格,并向我局报送价格变动备案表,每次调整价格的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7天。

二、液化石油气进货价格的确定,以广东价格信息网(网址:www.gdqi.gov.cn)公布的华南码头气库进口液化石油气批发价格或进货发票为准。同一周期、同一品质,不分进货渠道,其进货价格不同的,按加权平均计算进价。

经营者在进货价格下降超过150元/T的3天内,应主动调低销价,否则视作价格违法行为,按有关规定查处。

三、各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算经营成本;加强本企业价格行为的自律,遵守公平、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必须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严禁以次充好、短斤少两、虚报进价等行为,如有违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从严处理。

以上规定,从2007年4月15日起执行。

 

附: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变动备案表   (备案表下载)

 

                                                       二00七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