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今起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
来源:梅州发展和改革局  时间:2016-04-01 00:00:0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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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服务房地产“去库存”中心工作大局,我市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从今日起,市民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缴纳自住房物业费和支付拆迁安置超出置换部分。同时,缴存职工省内购房除了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公积金外,还可提取父母的住房公积金。

取公积金缴物业费

每年不超过2592元

此次调整放宽了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和范围,其中缴存职工及其配偶以户为单位,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用于缴纳物业费。

据了解,按照物业费政府指导价标准一类A级标准,自住住房面积144㎡计,每户每年可提取最高额度不超过2592元(1.50元/㎡·月×144㎡×12月),若当年物业费实际支出大于最高提取额度,则提取额度为2592元;若当年物业费实际支出小于最高提取额度,则按当年物业费实际支出提取。提取时,需提供房产证、当年物业费发票、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等材料(原件审核后收复印件)。

可用于支付拆迁安置

超出置换部分

随着我市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扩容提质的推进,拆迁安置房数量逐年增加。而拆迁安置房超出置换面积需由拆迁户自行筹资购买,加重了拆迁户的经济负担。为此,依据广东省印发的《进一步加强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从今日起,我市拆迁安置房有超出置换面积部分需购买的,可提取缴存职工本人及其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能超过购买部分房款额。提取时,需提供拆迁补偿协议(产权置换) 、超出置换面积部分的购房相关票据、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等材料(原件审核后收复印件)。

省内购买自住住房

可提取父母公积金

目前,部分刚刚就业的购房者,经济基础较为薄弱,购房能力不足;而他们的父母如没有再购房需求,缴存多年的公积金余额只能“睡大觉”,等到退休时才能提取,公积金在家庭之中无法打通使用。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家庭代际之间的互助作用,此次我市对此政策进行了调整,打破了提取对象仅限为购房职工及其配偶的约束,将提取范围扩大至父母。缴存职工省内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同时提取父母、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购房款,但所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房价总额。

异地缴存职工贷款

最高限额为20万元

目前,我市资金流动性严重不足,公积金存贷比达90%以上,申请贷款需求持续攀升;加上自今年7月1日起,我市将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从20%降低至12%,缴存基数上限从月平均工资的5倍降低到3倍”的规定,每年归集额将减少约1.5亿元,结余资金存量将进一步下降。为此,我市今起进一步规范本市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确保贷款资金回收安全。本市缴存职工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发放额度的核定需结合所购房屋总价、职工缴存工资基数、缴存账户余额及征信情况等因素确定具体贷款额度,且最高不超过缴存职工(含配偶)账户余额的15倍。

同时,在我市存贷比持续居高的情况下,为进一步保障本市缴存职工权益,今起异地缴存职工申请贷款最高限额调整为20万元,具体贷款额度根据所购房屋总价、职工缴存工资基数、缴存账户余额及征信情况等因素确定,且最高不超过缴存职工(含配偶)账户余额的1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