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矿山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梅州发展和改革局  时间:2015-04-08 00:00:0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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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矿山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价〔2011〕310号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省安监局:
    为规范矿山救援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省政府《转发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9〕7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矿山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矿山救援服务收费项目
    矿山救援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分为矿山技术救援服务和事故抢险救援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矿山技术救援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
    (一)矿山技术救援服务主要内容:
    1.矿山救护队对所服务的矿山企业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协助消除事故隐患;
    2.矿山救护队协助所服务的矿山企业开展应急救援演练、职工现场急救知识的普及和培训工作;
    3.参加审查所服务的矿山企业应急预案或事故预防处置计划;
    4.矿山救援协议明确的其他事项。
    (二)矿山技术救援服务费收费标准
    具备三级资质的矿山救护队为矿山企业提供技术救援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1。已签订矿山救援协议并支付矿山技术救援服务费的矿山企业,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无需另行支付事故抢险救援费。
    三、矿山事故抢险救援服务收费标准
    1.矿山救护车、指挥车(包括装备车、气体分析化验车、宿营车)使用费收费标准:
    (1)救援往返途中,按5元/车.公里计收(含往返的燃油费、路桥通行费等,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算)。
    (2)在事故救援现场,按200元/车.天计收(不足1天,按1天计算)。
    2.其他运输抢险救援物资的车辆发生的运输费用按实际收取。
    3.为便于抢险救援指挥开通卫星通讯时,通信费用按实际收取。
    4.矿山救护队自备的材料、药品,按救援所消耗的实际用量及购买该材料的价格计算(耗材种类表见附件2)。
    5.矿山救护队在事故救援中投入的设备器材按事故救援时间收费。即:设备器材费(元)=同种设备器材原值(元)×同种设备器材台数×设备器材综合折旧率×实际使用时间(时间以小时为单位,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下同),设备器材综合折旧率表见附件3。
    特种设备的使用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6.灾区侦察收费标准:   
   (1)高温(超过30℃)浓烟,有爆炸危险环境中侦察探险,每进入一次1000元/人·小时。
   (2)30℃以下温度,无烟雾,无爆炸危险环境中侦察探险,每进入一次300元/人·小时。   
   7. 建筑、施工抢险设施的施工费(不含材料费及运料费):

 

       8.矿山救护队员从出动到归队期间,每天补贴费用200元/人.天。
    四、有关规定
    (一)具备二级、一级资质矿山救护队的矿山救援服务费收费标准可分别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0%、20%。
    (二)矿山救护队应与矿山企业签订矿山技术救援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救援处置措施、救援费用等内容,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法规和政策,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矿山企业可选择就近的矿山救护队为其提供服务,任何部门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指定。
    (三)矿山救援服务单位应当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批准机关及文号等信息,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安监主管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四)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两年。试行期满前2个月,请省安全监督管理局将试行情况和相关收费标准重新报我局按程序核定。